新媒体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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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媒体与社会发展

本书对“新媒体”采取了较为宽泛的界定方式,主要指一系列具有创新特征的数字技术,包括互联网、个人电脑与手机,以便于涵盖不同阶段的各种数字技术,以及更为全面地探讨其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一、新媒体技术的演进与发展

在中国,新媒体技术经历了飞速发展。以互联网技术为例,1994年4月20日,中国实现了与Internet的全功能连接,自此成为被国际上正式承认拥有全功能Internet的国家,此事件被评为1994年中国十大科技新闻之一,年度重大科技成就之一,足见此事之重要程度详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大事记,http://www.cnnic.cn/hlwfzyj/hlwdsj/201206/t20120612_27415.htm。。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于(以下简称CNNIC)1997年第1次发布的仅3页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至1997年10月31日,我国上网计算机数为29.9万台,其中仅有4.9万台计算机为直接上网,其他大部分均为拨号上网;上网用户数为62万,直接上网用户仅占少数,大部分用户通过拨号上网。自此之后,CNNIC于每年年初和年中定期发布统计报告,为了解我国互联网发展状态提供决策依据。

2019年2月28日,距第1次发布报告近22年,CNNIC发布了长达135页的第43次统计报告,全面而深入地展现了中国互联网的发展状况。据此次报告显示,至2018年12月,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较之1997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以网络用户数量为例,网民数量由1997年的62万增至2018年的8.29亿,互联网的普及率达到了59.6%;上网的设备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较之1997年以台式机上网为主,2018年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高达98.6%,使用台式电脑上网比例为48.0%,使用笔记本上网的比例为35.9%,使用电视上网的比例为31.1%。

自1994年至2018年,中国新媒体20余年的发展,不仅体现在上述使用率的提高与接入网络设备的多元化,也包括网民与社会机构在网络使用层面的变化。在个体网民层面,其上网平台已从早期以门户网站为主的形式,发展为以社会化媒体为主的平台使用;上网需求也从早期获取信息为主,发展到如今包括社交、娱乐、购物、金融等在内的多元化需求;而使用方式层面也从单向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转为更强调互动与参与的方式。从机构层面来说,历经20余年的发展,政府与商业机构纷纷采纳互联网技术,开展电子政策与电子商务等活动,以期促进机构的发展。

二、新媒体与社会:正面与负面影响

新媒体技术在全社会的日益广泛使用,既受到社会性因素的影响,也对社会发展产生了长期而深远的影响。一方面,随着新媒体技术日益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尤其是互联网、智能手机等技术形式,其对个人、机构与社会整体的发展产生着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作为嵌入社会结构中的技术,其自身的发展方向与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结构中的众多要素的制约,已有研究表明新媒体技术的使用,在一些领域有所映射甚至放大现在的社会问题与矛盾。

在个体层面,众多网民通过使用各种新媒体技术,进行自我展示与表达,积极参与公共与政治事务,与他人进行跨越时空的互动与交往,开展娱乐与金融活动等,极大地便利了自身的工作与生活;然而,个体新媒体的使用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随着社会化媒体的发展而愈演愈烈的网络欺凌问题,现实生活中人际交往的日益冷漠与不友好继续延伸至网络平台,而网络社交所具有的较高的匿名度以及全天候、无处不在的特征,致使网络欺凌所产生的伤害程度远高于我们的想象,这也使得网络欺凌成为引起青少年自杀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组织层面,包括政府与商业机构在内的众多组织机构,积极采纳新媒体技术,以加强与公众或者消费者的沟通,提升组织或者品牌知名度与影响度,以及实现政府机构服务效率的提高以及企业利益的增加。据CNNIC第43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各级政府积极依托互联网发展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发展,在线政务服务用户数量达到了3.94亿,极大提升了为公众服务的便利性与效率。此外,政府机构也积极通过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公众使用度较高的社会化媒体平台,发布本领域资讯,开展与公众互动,增强与公众的沟通,了解公共舆情。

然而,机构的新媒体使用并非仅带来正面影响。以商业机构为例,其对于技术的使用着眼点在于增加商业利益,由此产生一些商业机构对于新媒体的不当使用行为,导致对消费者隐私与其他权益的侵害。2017年7月,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针对很多手机应用侵犯消费者个人隐私的问题,对27家有广泛使用的手机软件进行调查,发现很多企业存在问题。其中,据江苏省消保委调查结果显示,“手机百度”“百度浏览器”两款手机软件,未于用户安装前告知获取其各种权限的目的、方式等,并且其中诸如“监听电话”“读取联系人”等涉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权限,并非以上两款软件提供正常服务所必须条款,因此超出了合理的范围,由此责令其整改涉侵犯用户信息 江苏消保委起诉百度,2018-01-06 07:34:08来源:《新京报》,记者王煜;http://www.xinhuanet.com/legal/2018-01/06/c_1122218531.htm。。事后,鉴于百度公司并未做出实质性整改,2017年12月,江苏省消保委就百度公司涉嫌违法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一事,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全国首例针对个人信息安全提起的公益诉讼。最终,百度对两款软件进行了升级整改,江苏省消保委员也于软件整改到位后于2018年3月撤回对百度的起诉百度APP整改认错 江苏省消保委撤诉,2018-03-15 08:27来源:《扬子晚报》, http://it.people.com.cn/n1/2018/0315/c1009-29868894.html。。由此可见,对于商业机构的新媒体使用行为,急需政府相关机构对其使用行为进行合理规制,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社会层面,新媒体技术的较高程度普及,极大提升了公众的公共参与和政治参与程度与参与质量,不仅有效促进了经济发展,也大幅提升了政治绩效,促进了社会的整体发展。然而,由于新的技术嵌入在当今不均衡发展的社会结构中,无论是中国还是国外的研究数据都表明,新媒体技术的扩散与使用过程中,自始至终都存在着不均衡问题,即“数字鸿沟”问题。具体表现为,来自不同区域、具有不同性别、年龄、职业、教育程度等的不同群体,在接触与使用技术的程度与质量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而对此问题是否能及时有效解决,不仅事关社会公正问题,也影响着社会整体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