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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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检复总说上〔1〕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2〕,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名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3〕,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4〕、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著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5〕,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6〕,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仗〔7〕,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札下硬四至〔8〕,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9〕,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馀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舁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先干检一遍,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10〕。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11〕。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12〕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注释】

〔1〕本节强调指出:去现场要快,不能骚扰群众;严格纪律,不能单独行动;到达现场要先访问群众及询问有关人员,了解案情;勘验现场要有见证人;现场验尸要仔细,检验官要亲自查勘;不能听信家属要求而免验;注意保密。这些规定说明当时非常重视现场勘验,且有较完整的一套做法。这些规定今天仍有重要价值。

〔2〕厅子、虞候:官府中的差役、军校。

〔3〕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宋代验尸时,由案发地的基层组织(保甲)负责人保长负责摊派各户出钱、出草料,并派人当差给去尸场的道路铺草填路。

〔4〕术人:以炼丹、降妖、算命、相面等为职业的人。

〔5〕节级、教头:宋代军校的小头目,低级武官。

〔6〕这里指非正常死亡,即暴力死亡,应该检验,若免验,要由官方决定。结合前面条令篇所述的有关规定,说明当时对防止命案漏检方面,采取了全面的措施,十分难得,今天仍有重要意义。当今,有的死者家属出于种种原因,不同意或阻挠检验尸体。若不坚决执行“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的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因此而影响死因的确定及性质的判断,从而有可能失去获取犯罪证据的机会。

〔7〕行凶器仗:被用于谋杀的致伤物体。一般称致伤物。致伤物接触组织那个面的形状与伤痕的形态有关系,但不是像盖图章那样的机械反映。受到力的大小、力点、作用角度与方向、组织的特性及表面弧度等等的影响,反映的形态有多种变化,如同一斧背打击,可以打击出近十种不同形态的伤痕;而如斧背、锤面、棍棒等不同致伤物打击,又可出现类似的伤痕。因此,仅以伤痕形态、按其大小、宽窄,认定致伤物体,不但很困难且误差很大。本书在这方面的观点有较大的片面性。

〔8〕硬四至:尸体卧处至四周固定标志物交界处的距离为四至,陆地上为硬四至,水面上为软四至。

〔9〕十字系:即绳索打单扣。这种扣既不是活扣也不属死扣。这一段对缢颈及悬挂情况的现场检验要求,以及对高处坠落、淹死的勘查要注意的事项,都抓住了关键,有很大的实用价值。

〔10〕铁钉钉入组织时,钉尖挤开组织楔入,钉体跟进,对周围组织有明显挤压作用,血管被压缩,出血不明显,如烧热的钉子钉入时,周围组织发生热凝固,血管收缩,管内血液热凝成血栓,伤口出血更不明显,本书指出这点,可见作者检案经验十分丰富。当今钉颅案例不少,若未伤及生命中枢及较粗血管等要害部位,一般不会致死。

〔11〕他物:指异物。书中强调要检查五官及其他自然孔道有无异物,特别强调要注意肛门、阴部(道)两部位。古代的尸体检验能做到视线能及的部位一一过目,也不放过任何可疑异常,这是难能可贵的,令现代法医学工作者赞叹。暴力作用于自然孔道,古代有,现代更不少见。电击、尖物刺入、塞毒药于耳道、鼻腔、肛门、阴道等均有,尤其要注意的是塞毒药于阴道深处,因其隐蔽性较大,若尸检不细,就会真相不明。

〔12〕古代验伤方法。用酒、醋烧热或不烧热湿纸敷贴皮肤,经一定时间,较淡的或较深处的皮下出血痕迹,就可显现出来。醋含醋酸(乙酸),浸润入皮肤,能使出血部位的血红蛋白与醋酸发生化学作用,颜色变暗褐。酒精能使皮肤表层增加透射性。因此,皮下出血痕迹就可透视出来。醋、酒加热后能增加浸润能力及化学反应速度。现代法医学工作者,检查皮下出血,还常用酒精擦拭,以增加其清晰度。

【译文】

大凡检验官员遇有检验任务时,大都是派些厅子、虞候,或者让亲信跟班督领差役、家丁等人前去,追寻召集邻人、保甲长,叫他们作前导,为检验官员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到现场查看尸体等,都是骚扰乡民的行为。这样做的危害最大,一定要严加训诫禁止。

检验官员接到验尸公文之后,不可以再接见案发地附近的官员、秀才、术人、和尚、道士,以防被他们的奸谋所欺骗,以及招致当事人上诉指控。如请求验尸的公文上没有确定去检验的时间,则应根据到达尸体现场的实际路程估计所需要的时间,才可写明验尸时间,以防拖拉耽搁。并且要约束行人吏役等人员,不允许有一刻时间擅自离开检验官的身边,防止有索贿舞弊等行为发生。遇到夜间,行人吏役必须以书面做出保证,才可在外住宿。

凡是接到验尸公文去执行检验任务,而又必须带着凶手跟随去的,要差派在当地有家属、田产、无过错的节级、教头,率领公差看押凶手。到了尸体现场,要命令检验人员当着凶犯的面,对尸体仔细检验唱报,验毕,要命令行人、公吏对众邻人、保甲长当面作出负责的保证,不能把凶犯关押在县监狱中,以防发生串通做手脚的弊端。如没有捕获凶犯,就以邻人、保甲长作为公众见证人。所有验尸文件上填写的情况,不论是初检官还是复检官,都不得泄露。检验官员还必须亲自走到尸体跟前,监督检验人员检验唱报,以防止漏掉或隐瞒重要损伤处。

凡是检验官员遇到夜晚需找住宿的地方,必须问清楚所要住宿的人家是不是凶犯的亲戚,如果不是凶犯的亲戚,才可以住宿,以避嫌疑。

凡是死者的家属呈状请求免于检验的,大多是暗中被凶手买通私了,串同公差吏役呈递状子,检验官员千万不能听信,便替他备文申报免检,或让他缴回空白验尸表格。即使州、县批准了,并且已下达公文,也仍然要慎重处理,恐怕以后死者的亲属为分钱而引起争执,必然导致诉讼,或者问题暴露了,检官自然要受牵累,污秽一身,难以洗清。

凡是行凶器物,如搜缴稍不及时,那些奸刁的凶犯家属就会藏匿、转移、调换,伪装成疑案,从而逃脱死罪,这关系非常重大。检验官员一接到差遣委派,首先就应当紧急搜索凶器。如能及早地把凶器搜出交官,又可参照伤痕的大小、宽窄,确定检验结果,免出差错。

一旦到了验尸现场,检官自己不要马上径直上前看验,暂且在上风的地方坐定,传唤死者的近亲骨肉或地方主管、湖南有地方主管,其他地方没有。争讼人,审问事情的原因后,清点与本案有关系的人及邻人、保甲等人数,以及应该在验尸表上签字的人都齐全,先让差役丈量记录下尸体距四周有明显不可移动物体的距离的“硬四至”,然后再同公差吏役等一起上前看验。如果死者是自己上吊死的,一定要验明上吊的现场和死者颈上的吊痕,接着要验明拴绳处的灰尘,吊绳是不是移动过,以及拴吊绳处所与地面的距离,死者生前上吊时踏在什么地方、踏在什么物体上才能够着去拴挂吊绳;更要看绳子垂下有多少长短,套在颈上的绳带粗细对照脖颈上的吊痕宽窄是否相符;还要仔细查看绳套是活套头还是死套头,绳套有单打十字扣的、有缠绕扣的,都要看验仔细。如果是从高处扑下跌死的,要看失脚地方的泥土痕迹与脚印踪迹的高低。如果是落水淹死的,也要看失脚地方的泥土痕迹的高低,以及测量水的深浅。

其他的杀死伤亡、病患等各种非正常死亡的人,记录好尸场四面交界位置后,就让人把尸体抬到明亮干净的地方,并且暂时不要用热水、酒、醋擦洗尸体,先要对尸体干检一遍。要仔细检看后脑、头顶心、头发根,[这些地方]恐怕有经火烧过的钉子钉进头骨内。这类死伤,血不流出,也看不到伤痕。更一定要记住检验眼睛、口腔、牙齿、舌头、鼻孔以及肛门、阴部两处,以防留有其他物体。[以上程序之后,]先用温水洗净尸体,然后用纸蘸酒与醋敷贴在尸体的头面部、胸胁、两乳、脐腹、两肋等部位,用衣服、被子把尸体盖好,浇上酒和醋,再用草席紧盖一个时辰之后,再打开检验。不可听凭检验人员草草用酒醋浇泼尸体完事,那样草率从事,伤痕是显现不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