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 英格兰王国的专制制度
民众自由频遭践踏时,除威尼斯之外的意大利各大城市暴政横生。在神圣罗马帝国,腓特烈三世这类软弱皇帝层出不穷。因此,独裁统治在神圣罗马帝国内各邦国横行。此处不必赘述上述意大利和神圣罗马帝国的状况。金雀花王朝最后几任英格兰国王地位举足轻重,他们的政策为都铎王朝的专制统治铺平了道路。因此,在今天最博学的宪法史学家的指引下,我们必须花费笔墨谈谈这几位英格兰国王。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三世
兰开斯特王朝纹章
1399年,兰开斯特王朝开始执掌英格兰王国大权,15世纪拉开序幕。政治作家们经常提到,因为亨利四世并非名正言顺地获得英格兰国王头衔,亨利五世是个生来极具影响力的人,所以这两位英格兰国王都极力主张法治。亨利四世总会不厌其烦地听取英格兰王国议会的劝谏。1401年,英格兰王国议会要求英格兰国王不得接受任何非英格兰王国议会议员呈上的会议报告。1404年,亨利四世同意了英格兰王国议会的请愿,罢免了所有与英格兰王国议会意见相左的大臣。1406年,英格兰王国议会坚称,亨利四世的支出必须经英格兰王国议会审核,并且要求亨利四世铲除所有“英格兰王室内奸”。1407年,对英格兰王国上议院的征税提案,英格兰王国下议院提出反对。此外,英格兰王国议会给亨利四世的拨款全数由英格兰王国议会严格把控。在我们今天看来,这样的约束是近代英格兰王国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此时,英格兰王国议会对英格兰王权限制的严苛程度,大概连曾任英格兰王国议会议员的护国公奥利弗·克伦威尔都无法容忍。亨利五世时期,英格兰王国议会对亨利五世百依百顺,并且对亨利五世决心率军征讨法兰西王国给予巨大支持。菲利普·德·科米纳也曾反复提到,当时,依靠对法兰西王国作战后夺来的战利品和俘虏赎金,每个英格兰人都过上了富足的日子。因此,1417年和1419年,英格兰人心甘情愿地缴纳了英格兰王国政府要求上交的巨额津贴。然而,当英格兰王国议会提出异议时,亨利五世也和他的父亲亨利四世一样,总会尽力满足英格兰王国议会的要求。譬如,1414年,英格兰王国议会向亨利五世要求,称在英格兰王国议会没有提出请愿的情况下,“英格兰国王不得制定任何法律”,以及“为防止原定的法律宣判和法律意图产生变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成文的法令与律例进行增补或删减”。在后世一个值得铭记的时刻,这项要求显现出其用途。
亨利四世
亨利五世
在亨利四世和亨利五世的统治下,英格兰人民的生命安全无忧,但仍有两三项措施对英格兰人民的生命安全产生影响。第一项措施是战时实施戒严令,第二项措施是英格兰王国议会制定的法令。1405年,亨利四世处决了挑起叛乱的约克大主教理查德·勒·斯克罗普和诺丁汉伯爵托马斯·德·莫布雷。1415年,亨利五世处决了南安普顿的谋反者。有一句话说得好,亨利四世和亨利五世处决谋逆者的举动种下了兰开斯特王朝动荡的恶果。由于亨利四世和亨利五世开了处决叛乱者的先例,玫瑰战争中,兰开斯特派和约克派在战役结束后处死被俘将领的场面屡见不鲜。只需一句口谕或一纸判决,被俘将领立刻人头落地。然而,进行裁决的通常是蒙塔古侯爵约翰·内维尔和伍斯特伯爵约翰·蒂普托夫特这样的人物。审判囚犯时,这类人“草率且随意,不允许旁人讨论,也不愿开诚布公”。甚至在审讯过程中,某些曾在国外接受教育的法官还会使用他国法律。然而,如果与《火烧异端分子令》中的残暴刑罚相比,上述审判得到了英格兰王国议会的授权。因此,处死被俘者不算王权暴政。此外,对被俘者的审判都建立在一条残酷且愚蠢的教义上。这一教义歪曲了天主教圣师圣奥古斯丁的伟大精神。从此,对审判进行谏议更困难。对歪曲天主教教义的恶劣现象,英格兰王国政府、英格兰王室及英格兰的教会推卸不了责任。
约克派的标志——白玫瑰
约翰·福蒂斯丘
因此,在兰开斯特王朝统治前期,人们对英格兰的赞美不无道理,这与人们对法兰西的态度截然不同。流放法兰西王国时,菲利普·德·科米纳或许曾与英格兰王国的政治家约翰·福蒂斯丘见过面。对英格兰王国的政治制度,两人赞誉有加。兰开斯特王朝的这几位君主确实让英格兰人民享受到约翰·福蒂斯丘提到的“政治的君主统治”。他们不会像爱德华三世一样,虽然没有真心想批准法案,但在同意了英格兰王国议会的请愿后,在随后的几个星期内,以“一时糊涂”为由,铤而走险地凭借自身王权废除已经通过的法案。然而,约克家族执掌英格兰王权后,英格兰王国政府的管理体制发生了消极的转变。首先,英格兰王国枢密院的成立极大地助长了亨利七世及其继任者的强权意识。此时,英格兰王国枢密院取代英格兰王国贵族咨议会,获得了极大的立法权,可以叫停各项正在实行的重要法令,但行使这项立法权需要受到严格监管。财政方面,在紧急情况下,英格兰王国枢密院有权以英格兰王国政府的名义进行限额资产抵押。菲利普·德·科米纳也曾谈到英格兰王国枢密院进行限额资产抵押的职能。他认为,几乎从来没有出现过任何紧急情况,需要国王运用比法律常规程序更快的形式筹款。由于长久以来,英格兰国王已经不再亲自审判案件,英格兰王国枢密院基本代行了英格兰国王的审判权,但英格兰王国枢密院的委员无权审理案件。虽然约翰·福蒂斯丘再三声明英格兰王国从没制定过任何酷刑,但人们向来认为,在案件审理前,对叛国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且以提取证据为由对叛国罪嫌疑人进行拷问,似乎都是英格兰王室的权力。因此,对叛国罪嫌疑人进行审查,甚至动用酷刑也在英格兰王国枢密院的职责范围内。1468年,这类严刑首次出现在英格兰王国的历史记录中。此时,安茹的玛格丽特王后的多个信使都曾在爱德华四世授意之下被灼烧双足,或遭到严刑逼供,要求他们供出同伙的下落。身为伦敦塔治安官,蒙塔古侯爵约翰·内维尔和伍斯特伯爵约翰·蒂普托夫特的工作是这种残酷刑罚制度的其中一环。针对叛国罪,爱德华四世还采用了永久没收财产的刑罚制度。爱德华四世掌权以前,曾有这样一条不成文规定,即在事过境迁后,将没收的财产归还给受罚者。但爱德华四世将诺森伯兰伯爵的爵位授予一名内维尔家族成员,并且将彭布罗克伯爵的爵位赐予一名赫伯特家族的成员后,这条不成文的规定便化为泡影了。此外,在位期间,爱德华四世身上还有诸多众所周知的劣迹。他着手推行捐纳及强迫借款制度,极少与英格兰王国议会共商国是,只允许英格兰王国议会分管琐碎事务,频频处死他忌惮的人。他处死的人中就包括他的亲弟弟,即克拉伦斯公爵乔治·金雀花。由此可见,爱德华四世的统治对宪法制度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即使随后,为强化并不稳固的王权,并且让大众忘记他的罪行,理查三世施行了许多广受好评的补救措施,但由于执政时间太短,理查三世无法弥补爱德华四世带来的政治创伤。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理查三世曾多次迫于无奈募款。然而,他采取的募款方式,与他曾宣称要废除的非法募款方法相差无几。因此,亨利七世登基成为英格兰国王时,英格兰王国的宪法对他的约束力已经微乎其微。由于早年逃难经历,亨利七世谲诈多端,行事处处向专横的路易十一看齐。因此,毫无疑问,亨利七世成为一名暴虐无道的统治者。他十分清楚,既然选择执掌大权,就必须满足两个主要条件。第一,尽量少接受或完全不接受他国的援助津贴。第二,必须避免与他国交战,规避战后必然产生的补助金问题,并且防止王位竞争者趁势抬头。因此,亨利七世开辟了英格兰王国长达百余年的独裁统治道路。由于始终铭记这两条原则,亨利七世执政后,整个16世纪染上了全新的政治色彩。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详细追溯这段由亨利七世亲手开启的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