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断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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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嘉宾点评

【深圳仲裁委员会罗旭红女士】

作为法律人,我对此事件的第一反应,也是对其合法合规性的考量。我同时也坚信,高考制度不是铁板一块,要考虑特殊情况,考虑人情。今天的辩论双方,殊途同归,都认为僵化的高考制度需要改革,这也是在座的各位和社会上大多数人共同的愿望。

平等的教育机会应成为单独高考制度在法律上合理化的重要支撑,那么我们如何寻找法律与道德的平衡点,就是思考此问题的关键。我想到的,就是对现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解释,从而实现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是平等的”,这个平等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参加统一安排下的高考,而是应当考虑各地的特殊情况,可以进行调整。既然参加高考是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必经程序,其实践中的平等性,就更应当做更加灵活的解释。首先,现有的高考制度并未否认特殊情况下的单独考试。其次,单独考试这种方式并未脱离教育部对高考的统一安排,从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试卷评阅等方面,都与“统一高考”无异,难以说成是对统一高考制度的破坏。再次,允许为两位见义勇为者组织单独高考,则无疑既契合了大众的期待,又兼顾了制度公平,比直接免试入学更为妥帖。一方面减少见义勇为者“被照顾”的色彩,另一方面让高考制度保持了统一性和公平性。

因此,我认为,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为人民所遵守,才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最完美的诠释。在行政法、刑事法领域,对于有权者的任何作为、任一举措,确需进行严格的合法性考量,但是在高考制度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以克服现有高考制度的僵化,摆脱人才选拔标准的桎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