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经济法的特征、基本原则和渊源
1.3.1 经济法的特征
作为部门法,除了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等一般法律所具有的特征外,经济法还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济性
经济法反映社会生活的基本经济规律,以经济关系为基本调整对象。同时,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法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其内容反映经济关系的基本规律,而非立法者的主观臆断;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的手段主要是经济手段而非行政或其他手段。
2.综合性
经济法的综合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经济法律规范的构成具有综合性。从表现形式上看,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各种法律,同时包括法令、条例、细则和办法等许多规范形式。从内容上看,经济法律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既包括强制性规范,还包括任意性规范等。其次,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具有综合性。经济法既调整宏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调控关系,也调整微观经济领域的管理和协作关系。从调整的领域来看,经济法律规范包括工业、农业、财政、税收、金融,以及统计、审计、会计、海关、物价、环保、土地等领域。
3.政策变动性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地对经济活动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其重要任务是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经济法的很多内容实际上就是国家政策的法律化,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其内容也会随着经济体制和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相关案例
2019年3月5日,李克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深化增值税改革,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确保主要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抓好年初出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政策落实。这次减税,着眼“放水养鱼”、增强发展后劲并考虑财政可持续,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大举措,是完善税制、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改革,是宏观政策支持稳增长、保就业、调结构的重大抉择。
4.行政主导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公平、平等和自由的经济秩序。为了防止破坏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发生,国家必须以经济立法的手段来调控和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对违法经济行为进行惩治,以此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经济法从原则和内容上都体现了法的强制性、授权性、指导性,并多以限制或禁止性规定来规范主体作为或不作为,体现了明显的行政主导性。
1.3.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经济法的本位思想。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程度与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个体的行为、市场的运行和社会分配行为等联系密切。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社会本位意味着经济法在调整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产品质量控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时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经济法要求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公平与效率原则
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性。经济法的公平与效率原则是要求经济法在调整市场行为时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如果只求效率而忽视公平,社会就会出现混乱局面;如果只求公平而不求效率,社会就不会发展。因此,必须使公平和效率实现适度的平衡。这就要求在公平上做到主体地位平等、交易机会均等和权利义务对等。同时,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必然是一个高效和不断发展的社会,这就要求在实现公平的同时提高效率,实现公平和效率的相互促进。
3.各方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兼顾原则是指要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关系。这就要求经济法在保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同时促进地方、企业、个人等各种利益的实现,从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4.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经济的发展涉及资源的开发利用、废弃物的排放、环境保护和治理等一系列社会性问题。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因此,经济法必须强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能为了眼前利益而牺牲长远利益。
1.3.3 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的经济法都属于成文法,但没有法典这一法律表现形式。其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例如,它对经济法的相关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六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七条)“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第八条)这些规定为其他形式的经济立法提供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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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五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以法律形式表现的经济法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的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这类法规是根据地方的具体情况制定的,如《北京市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经济处罚试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黑龙江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条例》等。
5.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
6.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都属于司法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国际条约或协定是指我国作为国际法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多边协议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上述文件生效以后对缔约国的国家机关、团体和公民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国际条约或协定便成为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议,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等;我国与有关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如中美签订的《中美农业合作协议》《中美关于中国加入WTO双边协议》及中国与新西兰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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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等级
制定法律的机关不同,法律的效力也不相同。一些法律比另一些法律的效力高,有些法律的效力就很低。根据《立法法》规定: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③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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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003年,河南省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在审理种子赔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就赔偿损失的计算办法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数额。面对摆在眼前的法律抵触问题,承办该案的女法官李慧娟征得审委会的同意后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在判决书中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位阶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相抵触的条(款)自然无效”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