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公司法概述
3.1.1 公司的含义
1.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公司的特征
(1)营利性
营利性使公司与非营利性的公益法人(如学校、医院)区分开来。盈利活动、范围与目标首先要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公司盈利后将利润分配给其成员(股东)是公司区别于民事社团的重要标准。
(2)法人性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征主要在于其具有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完全符合法人的特征,所以公司是法人。
(3)社团性
公司是股东在出资基础上集合而成的社团法人。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集合成立的法人,也称人的集合。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是谋求成员的利益。公司就是这样一种经济组织。
知识链接
即使是一人公司,公司的管理和生产运营都不可能只由该唯一的股东完成。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人公司也具有社团性。
(4)法定性
公司的法定性是指公司是公司法上的特定概念,唯有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的企业法人,才能取得其公司的法定地位。
3.公司的种类
(1)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以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1)无限公司也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是各类公司中出现最早的公司,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一般将其视为普通合伙。
2)有限公司也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按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5)股份两合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组合。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则划分为股份,可以发行股票,其股东仅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以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对标准进行分类,可以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
1)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作为公司的信用基础的公司。人合公司中,股东结合的基础主要是个人信用,公司经营活动的基础也主要是个人信用而不是公司的资本。
2)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的资本额和资产条件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3)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以股东的个人信用和公司的资本信用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
以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1)母公司是指因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公司。因此,母公司也称控股公司。
2)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相对应的概念。子公司是指全部股份或达到控股程度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和母公司一样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4)总公司和分公司
按公司的内部管辖系统进行划分,可以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
1)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是指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根据我国法律,公司应该至少有三个分支机构,才可以在名称中使用“总”的字样。
2)分公司是指被总公司所管辖的公司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和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3.1.2 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
1.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公司法》做了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公司法》做了第二次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再次进行了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了第三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公司法的特征
(1)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确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类型、设立条件及组织机构等,同时规定了公司的内部行为规则,以及与公司组织的运作和发展相关的外部行为规则,因此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特征。
(2)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公司法中有大量的实体法律规范(如公司组织机构及其权限、股东的权利与义务等),同时规定了若干程序性规则(如公司的设立、变更、清算和解散程序,公司机关的议事规则和程序等)。因此,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3)公司法是具有一定的国际性的国内法
公司法是由一国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主要在该国国内施行的法律,因此属于国内法。但由于现代社会经济交往的频繁和经济活动对主体的共性化要求,各国公司法在保留其固有特色的同时,其内容也明显带有国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