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派编年(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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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康熙二年 癸卯 1663年

五月二十六日癸巳(7月1日),文字狱《明史》案决。

按:是日,狱决,处重辟者70人,凌迟者18人,诸犯妻子皆流徙;庄廷鑨已死,发墓焚骨,杀其父、兄、弟。松魁削官,其幕友俱戮于市,吴昌祚、胡尚衡幸免,湖州知府谭希闵、推官李焕皆以隐匿罪处绞。书中列名之范骧、陆圻、查继佐以事前出首,得免罪。此案株连甚广,或其亲属子女,或参与该书撰稿者,或为书作序、校对者,或为书抄写刻字者,或偶尔购得此书者,皆不免于难。吴之荣从此得到重用,后官至右佥都御史(顾炎武《亭林文集》卷五、节庵《庄氏史案本末》)。

戴名世大姑(大司马张秉贞之妻)春二月卒,封诰赠一品夫人。

方以智著《药地炮庄》9卷由潭阳大集堂刊行,称此藏轩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