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汽车的分类
一、机动车辆的分类
汽车属于机动车家族中的一员,我国现行的国家标准《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GB/T 15089—2001)中将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如下:
1)L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2)M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其中M类汽车又分为
[1] M1类(包括驾驶人在内座位数不超过9座的载客车辆)。
[2] M2类(包括驾驶人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3] M3类(包括驾驶人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且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5000kg的载客车辆)。
3)N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N类汽车又分为
[1]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载货车辆)。
[2]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3]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2000kg的载货车辆)。
4)O类[挂车(包括半挂车)]。其中O类汽车又分为
[1] O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750kg的挂车)。
[2] O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750kg,但不超过3500kg的挂车)。
[3] O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但不超过10000kg的挂车)。
[4] O4类(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10000kg的挂车)。
5)G类(M类、N类越野车)。
通常,我们将M类、N类、M类或N类与O类的组合和G类机动车辆都称为汽车,也是本书中所指的汽车。
二、公安管理机动车分类
为了便于机动车辆技术检验、核发牌证以及进行专门管理,公安机关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制定了《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12年11月30日公安部公交管〔2012〕333号文件),《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24号)将机动车类型分类和使用性质分别分类如下。
1.机动车类型分类
见表2-2。
表2-2 机动车类型分类
(续)
(续)
2.按使用性质分类表
见表2-3。
表2-3 按使用性质分类
① 非营运机动车没有对应细类的,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
2012年7月31日《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第1号修改单又对机动车使用性质进行了修改,在“非营运”对应的“分类”和“说明”中,删除“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其他校车”三行。其实,此修改单是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发展校车所作的政策调整,校车为非营业车也是阶段性的产物。
按公安部GA802—2014《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对机动车进行分类,车辆类型是根据机动车规格术语和机动车结构术语确定的机动车分类。机动车规格术语见表2-4。
表2-4 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
① 对《公告》记载的乘坐人数为区间的载客汽车(包括以载运人员为主要目的的专用汽车),以上限确定其规格术语。乘坐人数包括驾驶人。
② 不适用于设计和技术特性上需由拖拉机牵引的挂车。
三、汽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我国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中将广义上的汽车分为有动力的汽车和无动力的挂车,有动力的汽车和无动力的挂车组成汽车列车。其中,将汽车分为乘用车、商用车。汽车、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和汽车列车分别定义如下。
1.汽车(motor vehicle)
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特殊用途。
2.乘用车(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1)普通乘用车[saloon(sedan)]。车身:封闭式,侧窗中柱有或无。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开启。座位:4个或1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座椅可折叠或移动,以形成装载空间。车门:2个或4个侧门,可有1个后开启门。
2)活顶乘用车(convertible saloon)。车身:具有固定侧围框架可开启式车身。车顶(顶盖):车顶为硬顶或软顶,至少有两个位置:
[1] 封闭。
[2] 开启或拆除。可开启式车身可以通过使用一个或数个硬顶部件和/或合拢软顶将开启的车身关闭。座位: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车门:2个或4个侧门。车窗:4个或4个以上侧窗。
3)高级乘用车(pullman saloon)。车身:封闭式。前后座之间可以设有隔板。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开启。座位:4个或4个以上座位,至少两排。后排座椅前可安装折叠式座椅。车门:4个或6个侧门,也可有1个后开启门。车窗:6个或6个以上侧窗。
4)小型乘用车(coupe)。车身:封闭式,通常后部空间较小。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开启。座位:2个或2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车门:2个侧门,也可有1个后开启门。车窗:2个或2个以上侧窗。
5)敞篷车[convertible(opentourer)]。车身:可开启式。车顶(顶盖):车顶可为软顶或硬顶,至少有两个位置:第一个位置遮覆车身;第二个位置车顶卷收或可拆除。座位:2个或2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一排。车门:2个或4个侧门。车窗:2个或2个以上侧窗。
6)舱背乘用车(hatchback)。车身:封闭式,侧窗中柱可有可无。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座位:4个或4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两排。后座椅可折叠或可移动,以形成一个装载空间。车门:2个或4个侧门,车身后部有1舱门。
7)旅行车(station wagon)。车身:封闭式。车尾外形可提供较大的内部空间。车顶(顶盖):固定式,硬顶。有的顶盖一部分可以开启。座位:4个或4个以上的座位,至少两排。座椅的一排或多排可拆除,或装有向前翻倒的座椅靠背,以提供装载平台。车门:2个或4个侧门,并有1后开启门。车窗:4个或4个以上侧窗。
8)多用途乘用车(multipurpose passenger car)。上述1)~7)车辆以外的,只有单一车室载运乘客及其行李或物品的乘用车。但是,如果这种车辆同时具有下列两个条件,则不属于乘用车而属于货车:
[1] 除驾驶人以外的座位数不超过6个;只要车辆具有可使用的座椅安装点,就应算“座位”存在。
[2] P——(M+N×68)>N×68
式中 P——最大设计总质量;
M——整车整备质量与1位驾驶人质量之和;
N——除驾驶人以外的座位数。
9)短头乘用车(forward control passenger car)。一种乘用车,它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后,并且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内。
10)越野乘用车(off road passenger car)。在其设计上所有车轮同时驱动(包括一个驱动轴可以脱开的车辆),或其几何特性(接近角、离去角、纵向通过角、最小离地间隙)、技术特性(驱动轴数、差速锁止机构或其他行驶机构)和它的性能(爬坡度)允许在非道路上行驶的一种乘用车。
11)专用乘用车(special purpose passenger car)。运载乘员或物品并完成特定功能的乘用车,它具备完成特定功能所需的特殊车身和/或装备。例如:旅居车、防弹车、救护车、殡仪车等。
3.商用车辆(commercial vehicle)
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1)客车(bus)。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
2)半挂牵引车(semi trailer towing vehicle)。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辆。
3)货车(goods vehicle)。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挂车均可。
4.挂车(trailer)
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及特殊用途。
1)牵引杆挂车(draw bar trailer)。至少有两根轴的挂车,具有:一轴可转向;通过角向移动的牵引杆与牵引车连接;牵引杆可垂直移动,连接到底盘上,因此不能承受任何垂直力。具有隐藏支地架的半挂车也作为牵引杆挂车。
2)半挂车(semi trailer)。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或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连接装置的挂车。
3)中置轴挂车(centre axle trailer)。牵引装置不能垂直移动(相对于挂车),车轴位于紧靠挂车的重心(当均匀载荷时)的挂车,这种车辆只有较小的垂直静载荷作用于牵引车,不超过相当于挂车最大质量的10%或1000N的载荷(两者取较小者)。其中一轴或多轴可由牵引车来驱动。
5.汽车列车(combination vehicles)
一辆汽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的组合。
1)乘用车列车(passenger/car trailer combination)。乘用车和中置轴挂车的组合。
2)客车列车(bus roadtrain)。一辆客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的组合。各节乘客车厢不相通,有时可设服务走廊。
3)货车列车(goods roadtrain)。一辆货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的组合。
4)牵引杆挂车列车(draw bartractor combination)。一辆全挂牵引车与一辆或多辆挂车的组合。
5)铰接列车(articulated vehicle)。一辆半挂牵引车与具有角向移动连接的半挂车组成的车辆。
6)双挂列车(double roadtrain)。一辆铰接式列车与一辆牵引杆挂车的组合。
7)双半挂列车(double semi trailer roadtrain)。一辆铰接式列车与一辆半挂车的组合。两辆车的连接是通过第二个半挂车的连接装置来实现的。
8)平板列车(platform roadtrain)。一辆货车和一辆牵引杆货车挂车的组合;在可角向移动的货物承载平板的整个长度上载荷都是不可分地置于牵引车和挂车上。为了支撑这个载荷可以使用辅助装置。这个载荷和/或它的支撑装置构成了这两个车辆的连接装置,因此不允许挂车再有转向连接。
四、按用途分类
随着汽车用途的日趋广泛,汽车结构装置不断地改进,种类也越来越多。汽车分类方法也较多,主要是按用途和结构来分类,还有的按有关标准法规分类。
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2001)规定了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非公路上行驶的国产汽车的分类:
中国汽车划分为8大类。
1.载货汽车
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如下:
1)微型货车(GA≤1.8t)。
2)轻型货车(1.8t<GA≤6.0t)。
3)中型货车(6.0t<GA≤14t)。
4)重型货车(GA>14t)。
2.越野汽车
依越野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如下:
1)轻型越野汽车(GA≤5t)。
2)中型越野汽车(5.0t<GA≤13t)。
3)超重型越野汽车(GA>24t)。
3.自卸汽车
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如下:
1)轻型自卸汽车(GA≤6t)。
2)中型自卸汽车(6.0t<GA≤14t)。
3)重型自卸汽车(GA>14t)。
4)矿用自卸汽车。
4.牵引车
牵引车依牵引车上是否承受纵向载荷划分如下:
1)半挂牵引车。
2)全挂牵引车。
5.专用汽车
专用汽车依结构和用途划分如下:
1)厢式汽车。
2)罐式汽车。
3)起重举升汽车。
4)专用自卸汽车。
5)仓棚式汽车。
6)特种结构式汽车。
6.客车
依车长(L)划分如下:
1)微型(L≤3.5m)。
2)轻型(3.5m<L≤7m)。
3)中型(7m<L≤10m)。
4)大型客车(L>10m)。
中大型客车又可分为城市、长途、旅游及团体客车。
5)特大型客车。特大型客车指铰接和双层客车。
7.轿车
依发动机排量(V)划分如下:
1)微型轿车(V≤1L)。
2)普通轿车(1L<V≤1.6L)。
3)中级轿车(1.6L<V≤2.5L)。
4)中高级轿车(2.5L<V≤4L)。
5)高级轿车(V>4L)。
8.半挂车
依公路运行时厂定最大总质量(GA)划分如下:
1)轻型半挂车(GA≤7.1t)。
2)中型半挂车(7.1t<GA≤19.5t)。
3)重型半挂车(19.5t<GA≤34t)。
4)超重型半挂车(GA>34t)。
五、按结构分类
1.按汽车的行走方式进行分类
1)轮式汽车。是用车轮作为行走装置的汽车。
2)履带式汽车。是用履带作为行走装置的汽车。
2.按动力装置进行分类
1)内燃机汽车。是用内燃机作为动力装置的汽车。通常,内燃机汽车按使用燃料的种类又可别分如下:
[1] 汽油机汽车。是指发动机使用汽油作为燃料的汽车。
[2] 柴油机汽车。是指发动机使用柴油作为燃料的汽车。
[3] 气体燃料汽车。是指发动机使用天然气、煤气等气体作为燃料的汽车。
[4] 液化气体汽车。是指发动机使用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汽车。
2)电动汽车。是以电动机作为动力装置的汽车。根据电源形式可将电动汽车分为:
[1] 无轨电车。是从架线上接受电力,以电动机开动的大客车。
[2] 电池汽车。是用蓄电池作为电源的电动汽车。
3.按发动机的位置分类
1)前置发动机汽车。是将发动机安装在车辆前部的汽车。
2)后置发动机汽车。是将发动机安装在车辆后部的汽车。
3)中置发动机汽车。是将发动机安装在前后桥之间的地板下方的汽车。
4.按驱动方式进行分类
1)前轮驱动汽车。是指用前轮作为驱动轮的汽车。
2)后轮驱动汽车。是指用后轮作为驱动轮的汽车。
3)全轮驱动汽车。是指前后轮都可以作为驱动轮的汽车。
5.按发动机位置和驱动方式进行分类
1)前置前驱动(FF)汽车。是指前置发动机、前轮驱动的汽车。
2)前置后驱动(FR)汽车。是指前置发动机、后轮驱动的汽车。
3)后置后驱动(RR)汽车。是指后置发动机、后轮驱动的汽车。
4)中置后驱动(MR)汽车。是指中置发动机、后轮驱动的汽车。
6.按承载方式进行分类
1)承载式车身汽车。是指车身作为承载基础件(无车架)的汽车。
2)非承载式车身汽车。是指车架作为承载基础件的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