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汽车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节 国际汽车法律体系简介
在谈及美、欧、日法律法规体系时,首先要从系统的角度论述政府对机动车管理的体系。图2-1给出了国际上通行的机动车政府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机动车的法律体系,第二层次是机动车的技术法规体系,第三层次是机动车管理的各项制度。
在市场经济下,政府管理是法制化管理,因此首先必须立法。机动车运输系统涉及三方面因素,即人、路、机。人是指驾驶人、行人等道路使用者;路是指机动车使用的道路;机是指机动车辆,三者构成一个有机的系统。因此机动车法律体系也须根据三大因素确立,共同组成完整的机动车法律体系。
图2-1 通行的机动车政府管理体系
图2-2所示为日本有关机动车的法律体系,我们能很清晰地看出其法律体系的构成状况。机动车法律体系中有关车辆的法律是由直接涉及车辆安全、污染控制和节能的法律组成的,在这些法律中,车辆法(如日本的道路车辆法)是车辆法律体系中的主法。
图2-2 日本有关机动车的法律
因对车辆的管理涉及大量技术工程方面的问题,因此必须有一个技术法规体系。技术法规体系的作用就是将法律规定的目标和原则转换为可操作的技术要求,便于实施。
为保证技术法规规定的技术要求得以实施,政府还必须按系统的要求建立一套涉及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这套管理制度由产品认证制度、注册制度、检查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组成。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作为机动车管理最后一个环节——车辆报废。在美、欧、日没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原因之一是车辆一旦被个人购买,就成为拥有者的个人财产,政府无权将个人财产报废或没收。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拥有很完善的二手车市场和我国尚没有的再制造业,产品的更新换代速度快,使用者的换代速度也快。没有政府管理制度并不表明政府不施加相应的措施,发达国家大多采用政府补贴技术先进的车辆,或通过随机动车年限增长来增加车辆检查次数等经济手段来促使老旧车辆的报废更新。
政府管理机动车有以下四个目的:一是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伤及财产损失;二是控制机动车的污染以保护环境;三是降低能源消耗以保护有限的地球资源;四是防止机动车的丢失以维护社会治安。上述四个目的就决定了技术法规体系组成的四个方面,即机动车技术法规体系包括安全、污染控制、节能和防盗。美国、欧洲、日本的技术法规体系虽有差异,但都是由这四个部分组成的。在1998年以前,国际上普遍的认识是机动车技术法规体系包括三个方面,即安全、污染控制和节能。1998年,《关于对轮式车辆、可安装和用于轮式车轮的装备和部件制订全球性技术法规的协定》,即1998年日内瓦协议书,第一次将防盗列入机动车技术法规涵盖的内容,尽管当时美、欧、日还没有专门针对防盗技术的法规正式公布。
在美、欧、日机动车管理体系中,各个层次的管理机关是不同的。法律的批准均在国会或议会。在美国,技术法规由交通和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国会批准。欧洲经济委员会(ECE)法规由ECE下属的车辆制造专业组(WP29)制定,由联合国批准;ECE指令由布鲁塞尔工作组制定,欧洲议会的运输部长会议批准。日本的技术法规由运输省组织制定,运输大臣批准。在美国,环境方面的机动车管理制度的制定由环保局(EPA)负责,安全和油耗方面的制度制定由运输部负责。因为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实施的又是自我认证制度,所以车辆年检等一些工作是由各州政府负责的。在欧洲各国和日本,各项机动车管理制度的实施都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一些发展中国家或前华沙条约缔约国原来的管理体制很不统一,有些工作由标准化部门负责,近年来也做了调整。如俄罗斯、斯洛伐克、泰国均进行了管理体制的调整,把管理工作统一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从参加WP29会议的代表名单看,除中国、美国及加拿大由运输和环保两个政府部门参加外,其他40多个国家均由运输部或交通部代表本国政府参加。
世界各国政府管理部门这种高度的趋同性是由机动车管理的系统性和内在规律所决定的。对机动车的管理必须实施全寿命期管理,各项管理制度必然有机关联并共同组成一个整体,机动车管理中的三因素(人、机、路)的互相制约关系决定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内在必然性。在一些国土面积比较小、机动车保有量较多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停车问题日益突出。停车问题和城市道路建设有关,城市道路建设又和城市规划密不可分,为加强统一规划和管理,这些国家又进一步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将政府的运输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合并成一个政府部门。它们这种政府管理体制的设置和改革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