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与增值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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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汽车再保险合同

1.再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是保户将其所承担的危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的办法,建立保险基金,依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

再保险是分出人与接受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根据这种再保险合同,分保接受人对分出人由于所承担的责任或承保的危险发生赔款而受到经济损失给予补偿。再保险也是保险的一种,它和保险一样,都是危险的承担、分散和转让。

再保险是保险的一种,但与保险有许多不同之处,其特征表现为:

1)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保险人,一方是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接受人。

2)再保险合同中的标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所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是非物质的。

3)所有再保险合同,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都实行补偿原则。

再保险是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原保险人将承保的被保险的危险转移给再保险人保险的合同行为,是以原保险合同为基础的独立合同。所以,原保险不存在,再保险即无从成立。

再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须向原保险人提供履行其义务的保证。方法是由原保险人提存保费准备金,或由再保险人提供信用证明等。

2.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包括合同开始和终止时间;执行条款,包括再保险的方式、业务范围、地区范围及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费的计算、支付方式及对原保险人的税收处理;手续费条款,赔款条款;账务条款,即账单编送及账务结算事宜;仲裁条款,规定再保险合同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和仲裁效力等;保险合同终止条款,规定终止合同的通知,订明特殊终止合同的情形;货币条款,规定自负责任额、分保责任额、保费和赔款使用的货币以及结付应用的汇率;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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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保险合同条款

再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共同利益条款、过失或疏忽条款、双方权利保障条款、其他条款。

共同利益条款是关于双方共同权利的规定,即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保险费的获得、向第三者追偿、保险金赔付、保险仲裁或诉讼等方面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着共同的利益。

过失或疏忽条款是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以及原保险人在执行再保险合同条款时,由于原保险人的过失或疏忽而非故意造成的损失,再保险人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权利保障条款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应保证对方享有其权利,以使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原保险人应赋予对方查校账册,如保单、保费、报表、赔案卷宗等业务文件的权利;再保险人则赋予原保险人选择承保标的、制定费率和处理赔款的权利。

其他条款是保险合同一般应具有的共同条款,包括缔约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保险期限;再保险的险种和方式;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保险责任的分担及除外责任;争议处理,包括仲裁或诉讼条款;赔款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