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与增值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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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汽车保险参与人的义务

1.汽车保险人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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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的告知一般要以书面的方式,如实告知的范围应是足以影响或变更保险人对风险估计的事项,具体包括:曾经生过的疾病、现在患有的疾病、遗传病、婚姻状况、年龄、职业和参加其他保险的情况。如实告知的时期为提出投保申请开始至保险合同签订为止。如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被保险人也负有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投保时,对被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填写投保单,并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以及保监会固定的其他事项。交强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保险费,如果是期交付款的合同,投保人必须定期按时支付保险费,最迟也不能超过宽限期60天。如果投保人要变更受益人,应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要参照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或业务员取得联系。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使用性质改变(如非营业车辆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交通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投保人应当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汽车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固定的时间内向保险人提供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2.投保人和被投保人的具体义务

很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认为风险或危险都转嫁给保险公司了,自己什么事都不用担心了。事实并非如此,即使购买了保险产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不能高枕无忧,还应承担下列责任,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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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缴纳保费

投保并不代表着保险合同生效,而只有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公司才对保险责任进行负责。以财产保险为例,财产保险合同生效的关键有两个:一个是投保人缴纳保费,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其缴付保费或终止合同;一个是保险公司签字盖章同意承保,两者缺一不可。投保人在缴纳了保费后,如果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的签字盖章,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有理由拒绝赔偿,不承担保险责任。

(2)防灾防损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公司有权对有关保险标的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尽可能地减少损失,避免损失扩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若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应尽安全义务时,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3)危险增加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的危险增加,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投保人意识到危险增加时也要通知保险公司。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

投保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保险标的的情况、保单证号等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通知保险公司,以利于保险公司迅速及时查清事故真相,确定相应损失和赔偿责任。

(5)避免损失扩大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不仅要及时地通知保险公司,还应当在保险公司到来之前,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对保险标的进行施救,避免损失的扩大。投保人为防止损失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因投保人未履行施救义务而扩大的损失,应由投保人承担责任。

(6)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

投保人在索赔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时应提供的单证主要包括:保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证明以及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因发生火灾而索赔的,应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发生暴风、暴雨、雷击、雪灾、雹灾而索赔的,应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因发生爆炸事故而索赔的,一般应由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因发生盗窃案件而索赔的,应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对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还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提供事故证明、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被保险人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

(7)保险人追偿

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投保人应当保留对保险事故责任方的请求赔偿的权利,并协助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同时向保险公司提供代位追偿必要的书面文件;若投保人放弃了对于第三者的追偿权,那么保险公司不会对其履行赔偿责任。在寿险中,人的生命不能由金钱来衡量,故不存在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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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汽车保险中介人义务

(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监管的内容有保险代理人的设立、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

(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根据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在我国保险经纪人仅限于组织。保险经纪公司在办理保险经纪业务过程中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上具有居间、代理、咨询的性质。监管的内容有保险经纪人的设立、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管理。

(3)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保险公估人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监管的内容有保险公估人的设立、保险公估人的执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