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笔、御笔手诏与北宋徽宗朝的统治方式
方诚峰
一、前言
在帝制时代,皇帝之意与朝廷之令常有着不可避免,甚至有意为之的混淆。不过,至少在唐宋时期,皇帝本人的批示与以其名义发布的正式命令之间,还是有着明显区分。以皇帝名义而下的命令,隋唐称“王言之制”,宋代还有“命令之体”的称谓,这都是指正式的诏令文书。而据中村裕一的研究,隋唐的口敕、口诏、御札、宣这些在唐代经常出现却细节不详的文书,则属于“私的王言”,有别于正式的“王言之制”(“公的王言”)[1]。这种公、私之分,在宋代虽有所不同(如“御札”是七种“命令之体”之一,“布告大号令则用之”)[2],但却比唐代更加分明。一般而言,宋代皇帝的意志,在最初并非正式的命令,而是要先批示给宰相机构或学士院,然后才以正式的“命令之体”行下。在这一过程中,命令经历了由“私”向“公”的转化。
在这一背景下,徽宗朝大量出现的以御笔、御笔手诏为名的文书,其属性就非常暧昧。有学者认为,宋代御笔是诏令的一种,但与普通诏令不同,它由皇帝直接行下,不容商量,是专制君权极度膨胀、权佞得幸的结果[3]。也有学者认为,御笔手诏是宋代正常的权力制约机制被破坏的结果,是未经政府审议监督的、不合法的诏令[4]。或认为它是对宋代旧有文书体系、权力制约体系的突破,开了皇帝对六部以下行政机关进行直接指挥的先河[5]。亦有学者将御笔或御笔手诏与宋代史料中出现的御札、御批、手书、手诏、手札、内批、内降、上批归为一类,称为“御前文字”,认为它们是“来自于皇帝个人的文书”,相当于“私的王言”[6]。无论如何,学者们都承认,御笔或御笔手诏是皇帝“私意”对朝廷“公令”的侵害。
对御笔、御笔手诏等命令方式的批评在徽宗当时即有,徽宗退位以后更甚,现代学者对它们的分析、批判,很大程度也源于此。不过,对于御笔、御笔手诏的实际体式,则罕有人问津。因此,本文首先要探讨最为基本的问题:御笔或御笔手诏,到底是些什么样的文书?它们与宋代既有的文书体系有什么关系?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其在徽宗朝政治中的意义,尤其是:作为一个在政治上“新政”迭出的时代,北宋徽宗朝如何在“以文书御天下”方面呈现自身统治方式的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