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空间:宋代政治史再探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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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劄子的文书体式

目前,尚未发现宋代劄子的原件存世。关于其文书体式的研究,只能依赖传世的碑刻资料、文献记载中的劄子录文及相关描述。然而,镌刻碑石、文献著录通常更看重文书承载的文字内容,而非呈现形式。碑刻、文献资料中,各篇中书劄子、尚书省劄子彼此之间的格式常有出入。因此本文并不追求彻底复原、归纳出劄子具体的文书格式,而是在大量掌握相关碑刻、录文资料的基础上,择取典型篇章为例,概括其基本体式与重要特征。

首先来看一份元丰改制前的中书劄子。清代王昶《金石萃编》著录有元丰二年(1079)八月《浑王庙牒》碑文,其碑侧附中书劄子一份,内容如下:

中书劄子

丹州咸宁郡王庙已降

敕命,特封忠武王。

右奉

圣旨:宜令丹州差官往彼精虔祭告及造牌额安挂。所有敕牒仰本庙收掌,应有合行事件令太常礼院捡会施行。劄付丹州,准此。

元丰二年八月八日 押 押[17]

此劄下文简称“元丰劄子”。浑王庙供奉的神祇是唐代名将浑瑊,原先封号为咸宁郡王。当时因“祈祷灵验”,应丹州地方申请,朝廷颁降敕牒褒崇,特封为忠武王。《浑王庙牒》碑文的主体就是此次加封所颁的敕牒[18]。镌刻于碑侧的这份中书劄子,配合加封敕牒一同下达丹州,就敕牒保管、神祇祭告等事宜向有关部门作出指示。

再看一份元丰改制后的尚书省劄子。《北京图书馆藏中国历代石刻拓本汇编》收有一份《六和塔尚书省牒碑》拓本。从拓本来看,该碑自上而下分为四截,包含四件文书:第一、二截镌刻的是隆兴二年(1164)十二月的一件敕牒;其下第三截,左右并排着两份省劄,分别签发于隆兴二年十二月、乾道元年(1165)七月;最下一截则刻着乾道元年八月临安府发出的一份帖文。具体内容详见图1[19]

这四份文书是南宋朝廷及临安地方发给开化寺和该寺住持僧智昙的文件。从签发时间和内容来看,又可分为两组:隆兴二年的敕牒、省劄为一组,乾道元年的省劄、临安府帖则为另一组。下文讨论主要以碑刻第三截左侧的隆兴二年省劄为例,其录文如下:

1. 月轮山六和塔开化寺住持、讲唯识因明等论僧智昙状,切

2. 念开化寺旧有六和塔一座,永镇江潮,后缘方贼烧毁,片瓦

3. 不存,遂致江潮泛涨,居民不安,舟楫失利。于绍兴二十二年

图1

4. 十一月内臣寮上言,三省同奉

5. 圣旨:塔庙令礼部看详兴工,令临安府、转运司同共措置。后

6. 于绍兴二十六年智昙蒙临安府给帖住持修建,且智昙不

7. 愿申请官中钱物,材料木植并是自己衣钵并教化檀越乐

8. 施钱物。今来已建七层,院宇百间,将欲成就,委是江潮平善,

9. 舟楫无虞。切缘开化寺元有敕黄文字,昔缘兵火烧毁不存,

10. 欲望特赐给降敕黄,付智昙住持,伏候

11. 指挥。闰十一月二十八日奉

12. 圣旨:依所乞。

13. 右劄付僧智昙

14. 隆兴二年十二月 日(尚书省印)    押押[20]

此劄下文简称“隆兴劄子”。同样,这也是一份指示颁赐敕牒(或说“敕黄”)的劄子。降下的敕牒即该碑第一、二截所刻。由劄子内容可知,开化寺住持僧智昙曾向朝廷递状申请“给降敕黄”赐予庙额,尚书省将此事上报皇帝取旨,隆兴二年闰十一月末获批,次月便降下敕牒,同时出具该省劄知会僧智昙。从“切念开化寺旧有六和塔一座”到“伏候指挥”,应该是尚书省关于僧智昙申请状文的节略转述。

上述两份劄子资料蕴含体式信息相对丰富,比较接近文书原貌。以下围绕这两份劄子,结合其他相关文献,略述两宋劄子的基本形式。

(一)正文格式

上引两份劄子的下发,都起因于地方基层的事务申请,但两者的表述结构有所不同。隆兴劄子引述僧智昙状文,表现为对于该申请的批复;而元丰劄子则没有相关引述,形式上是朝廷就忠武王褒崇事宜向丹州地方主动发出指示。这两种表述结构,反映了朝廷指令内容形成的两种路径:或者是朝堂之上皇帝与宰辅大臣商定政令举措,自上而下施行;或者是朝廷对于臣僚奏请的回应批示。中央政府日常理政治事的基本模式无外乎此,两种结构在元丰改制前后的劄子中都可以见到。

值得注意的是正文中的“奉圣旨”字样,这是中书劄子、尚书省劄子非常重要的程式用语和标志,它表示其后引述的命令内容秉承自皇帝的旨意。这种固定格式,是太宗至道诏令颁布后正式确立下来的。绝大多数劄子中都能找到“奉圣旨”字样,以至中书劄子、尚书省劄子因此有“圣旨劄子”的别称。其余没有“奉圣旨”字样的劄子,也都必有相应表示奉皇帝之命下达指示的其他表述。例如,有学者在关于徽宗朝“御笔”与“御笔手诏”的研究中,注意到当时的尚书省劄子与枢密院劄子中存在大量的“奉御笔”形式[21]

此外,也有转发皇帝诏令的劄子。《三朝北盟会编》收录了靖康元年(1126)六月的一份省劄,内容如下:

尚书省劄子:

奉御宝批:

朕托于兆庶之上,所赖以共守祖宗疆土者,实惟郡邑之臣。比闻河朔、河东尚有弗思体国,惟务便私,沿檄去官,先遣家属,有一于此,民何望焉!朕念今岁之春,我实无备,故逃职之吏逭其大戮;今边计鼎新,可以责其固守矣。法不可弛,恩不可再,五申三令,诛将必行!咨尔有众,体予至意。[22]

这件“御宝批”显然是皇帝从内廷颁出的一份制诏。该制诏是要督励沿边州县官员,责令其固守疆土,因此必定是先从内廷降到宰相机构,宰臣再以省劄的形式,向“河朔、河东”相关地方转发。

又如《南宋馆阁续录》载:

淳熙十年七月十三日,尚书省劄子:

敕门下:朕涉道日寡,秉事不明……可自今月十三日避殿减膳,令侍从、台谏、两省、卿监、郎官、馆职各条具朝政阙失,毋有所隐。朕当亲览,考求其当,以辅政理。咨尔在位,副朕志焉。故兹诏示,想宜知悉。

右劄付秘书省。[23]

这也是一份转发制诏的省劄。“敕门下”至“想宜知悉”部分是制诏原文。从内容来看,皇帝打算向“侍从、台谏、两省、卿监、郎官、馆职”征询“朝政阙失”。可以想见,宰相机构收到该诏令后,会按照其中提到的征询对象,分录为若干份劄子转发知会相关机构与臣僚。由文末“右劄付秘书省”字样,可知这是当时发送给秘书省,即“馆职”的那一份。

这两份省劄中虽然没有“奉圣旨”“奉御笔”字样,却也是秉承皇帝旨意而下达命令,符合至道诏令强调的文书运转程序及政务裁决机制。由此可知,劄子中极为常见的“奉圣旨”字样,确是实际政务运行程序与秩序格局的反映,并非抽离了实际意义的文书格式套语。

(二)付授用语

宋代的中书劄子、尚书省劄子有两个非常鲜明的标志性格式用语,可以借此与其他许多文书相区别。除了“奉圣旨”,另一个就是文末的“劄付某某”格式,表示命令下达的对象。这个对象既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如元丰劄子“劄付丹州”、隆兴劄子“劄付僧智昙”之类。“劄付某某”也是宋代下行劄子的共有格式。在宋代下行劄子的基础上,元代逐渐形成一种新的文书形式,就称“劄付”,为明清所沿用[24]。以“劄付”为名,亦可见“劄付某某”格式对于此类文书的标志性意义。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除了“劄付某某”的一般格式,还有“劄送”的变例。为优礼重臣,并兼顾事权统摄关系与官员身份级别,宋代上行、下行文书的使用与措辞,往往会附加一些斟酌考量。劄子也是如此,在给高级臣僚下达指令时,通常将“劄付”改为“劄送”,以示礼敬、优待之意。相关例证在岳珂《鄂国金佗续编》等文献中非常多,兹举一例:

兼营田使省劄

三省同奉圣旨:荆湖北路襄阳府路招讨使岳飞、川陕宣抚副使吴玠并兼营田使。

右劄送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检校岳少保

绍兴六年二月四日    押押[25]

除对身份、级别较高的官员外,向某些特殊机构发送文书时,也需注意措辞。据周必大《淳熙玉堂杂纪》载:

三省、密院于百司例用“劄付”,惟学士院云“劄送”。[26]

这是因为学士院直属于皇帝,与二府之间没有统辖关系,因而文书往来之际事体稍重。与此相应,学士院向宰相机构呈报文书,也会采用体式类似于奏事劄子的谘报,而与百司所用的申状有所区别[27]

此外,宰臣“劄付”或“劄送”的对象,若并非官司机构,而是“比肩事主”的同僚,尤其是身份、级别较高者,一般尊称官衔,而不直呼其名,就像上引绍兴六年(1136)省劄称呼“湖北襄阳府路招讨使、检校岳少保”那样。再举“劄付”的一例,如《鄂国金佗续编》录有一份降给岳飞之子岳霖的劄子,节引如下:

通直郎、试将作少监岳霖劄子:“霖辄沥诚悃,不避诛夷,仰渎朝听……欲望朝廷特赐详酌,于南库取索上件真本御札手诏等文字,给付本家参考照使……伏候指挥。”

闰六月二十一日,三省同奉圣旨,令左藏南库搜检给还。

右劄付将作岳少监

淳熙五年闰六月二十二日[28]

这份劄子是对岳霖奏请的批复。文末“将作岳少监”即是对于岳霖的尊称。一般而言,朝廷指挥公务行用的命令文书,对付授对象理应直书其完整系衔、姓名,而不必使用尊称。这种类似于私人文书的体式,或许是劄子代替堂帖以来遗留下的临时、非正式性质的痕迹。

(三)宰臣签押

劄子末尾,“劄付某某”之后,就是文书签发日期及宰臣签字了。关于宰臣的签署方式,有以下三点需要指出:

1. 劄子末尾的宰臣签署都使用押字,而不书名。这与同为宰相机构命令文书的敕牒一致。隆兴劄子最后,日期之下有分别近似于“口”“二”字形的两个符号,就是当时宰臣的押字。《六和塔尚书省牒碑》的镌刻者参照文书原件,尽可能忠实地将这两个符号描摹了下来。元丰劄子刻石没有摹画押字图形,便用两个“押”字示意。相较于签名,押字符号的寓意与设计外人难以揣知,不易摹写、伪造,故而在一些直接签发的文书中,宋代君臣通常偏爱使用押字。

2. 劄子须由在职的宰臣集体签发,而非由个别宰执分工负责,这一点也与敕牒类似。不过,具体来说,随着两宋宰相制度的变化,也有过细部调整:北宋前期的中书劄子系由中书门下所有宰臣共同签署;元丰改制后,宰相机构一分为三,尚书省负责颁行命令,因而尚书省劄子只是尚书省左右仆射与左右丞签发,门下侍郎、中书侍郎虽为副相,却并不参与;南宋时,中书省、门下省合二为一,副宰相一律改称“参知政事”,乾道八年首相、次相职衔也由尚书左右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改为左丞相、右丞相,此后尚书省劄子就由左右丞相与所有参知政事共同签署。以下结合元丰劄子、隆兴劄子稍加说明。

如前所述,元丰劄子是配合忠武王加封敕牒一同下发的,《浑王庙牒》碑文中,该敕牒末尾的日期与宰臣签押为:

元丰二年八月日牒

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蔡假

礼部侍郞、平章事王押

工部侍郞、平章事吴押[29]

元丰二年八月,当时在位的中书门下宰臣有宰相吴充、王珪和参知政事蔡确,列衔于敕牒末的即此三人[30]。签发当日,蔡确告假,仅吴充、王珪在职。虽然敕牒末尾没有出具明确的签发日期,但劄子内容依附于敕牒,两者同日签发的可能性极大。劄子录文末尾只有两个“押”字,大概就是蔡确告假免押之故。

隆兴劄子也是如此。隆兴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至月底,宰臣陈康伯、钱端礼、虞允文在位[31]。《六和塔尚书省牒碑》第二截,敕牒末尾结衔的“少保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陈”“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钱”“同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虞”即此三人。陈康伯职衔之下注有“免押”二字,表示他无需在该文书上签押。与敕牒配套下发的隆兴劄子末尾只有两个押字,形状与敕牒末尾钱端礼、虞允文二人的押字符号正好吻合,应该是陈康伯也“免押”省劄的缘故。乾道元年二月陈康伯罢相,七月宰臣只有钱端礼、虞允文两位参政在职[32]。相应地,碑刻第三截右侧,乾道元年七月省劄末尾仍然是钱、虞二人的押字符号。

上述情形非常直观地印证了劄子需在职宰臣集体签发的事实,以下另引一则文献记载作为佐证。司马光《涑水记闻》提到庆历新政末期的一件事:

是时杜衍、章得象为相,贾昌朝与(陈)执中参知政事,凡议论,执中多与之立异。(谏官)蔡襄、孙甫所言既不用,因求出。事下中书,甫本衍所举用,于是中书共为奏云:“今谏院阙人,乞且留二人供职。”既奏,上颔之。退归,即召吏出劄子,令襄、甫且如旧供职。衍及得象既署,吏执劄子诣执中,执中不肯署,曰:“向者上无明旨,当复奏,何得遽令如此?”吏还白衍,衍取劄子坏焚之,执中遂上奏云:“衍党顾二人,苟欲令其在谏署,欺罔擅权。及臣觉其情,遂取劄子焚之以灭迹,怀奸不忠。”明日,衍左迁尚书左丞,出知兖州。[33]

从材料来看,劄子的内容或许是由个别宰臣授意吏人写定的,但其下发却必须由在职宰臣集体签押,方可生效。材料中,留用两位谏官的劄子,就因为参政陈执中拒绝签署而被搁置。

3. 与敕牒不同,劄子末尾通常并不列出宰臣的职衔、姓氏,而是以押字的排列方式,体现一定的“秩序”格局。劄子末尾没有宰臣名衔,元丰劄子、隆兴劄子即为例证。将之与《浑王庙牒》《六和塔尚书省牒碑》著录的敕牒相比较,其间差异一目了然。

至于押字的排列方式,据沈括《梦溪笔谈》记载:

本朝枢密院亦用劄子。但中书劄子,宰相押字在上,次相及参政以次向下;枢密院劄子,枢长押字在下,副贰以次向上:以此为别。[34]

这是北宋前期的制度。宋代宰相机构与枢密院都可用劄子指挥公务,两者的文书形式,如“奉圣旨”“劄付”等用语基本一致。而劄子末尾的押字,虽然都呈纵向排列,但次序正好相反。单行纵向排列,按身份高低依次向下,这是北宋前期中书劄子的签押方式。

元丰改制后的情形,叶梦得《石林燕语》载:

尚书省、枢密院劄子,体制各不同。尚书年月日,宰相自上先书,有次相则重书,共一行,而左右丞于下分书,别为两行,盖以上为重。枢密知院自下先书,同知以次,重书于上。签书亦然,盖以下为重,而不别行。[35]

两府劄子分别遵循“以上为重”“以下为重”的原则,与北宋前期一脉相承。但元丰改制后,尚书省左右丞签押格式与此前中书门下宰相、参知政事押字单行“以次向下”不同,调整为“别行”“分书”的形式。南宋两省合一,副相改称“参政”后,劄子末尾“别行”“分书”的签押格式仍然延续,以下举例说明。

北京大学图书馆收藏了两份南宋碑刻的拓本,分别题为《给复学田省劄》和《玄妙观尚书省劄并部符使帖》[36],其中尚书省劄子的签押格式,非常直观地体现了所谓的“别行”“分书”。

图2

图3

图2是《给复学田省劄》碑上摹刻的一份省劄的尾部。该劄子签发于绍定三年(1230)九月,年月日之下有纵向呈品字形排列的三个押字符号,是当时宰臣所画。其中,下边并排的两个押字,即叶梦得所谓“左右丞于下分书,别为两行”的签押方式,只不过此时的副宰相已改称“参知政事”。当时在位的宰臣是右丞相史弥远与参知政事葛洪、薛极三人[37]。品字结构上方押字应该是史弥远所画,下边并列的押字则是葛洪与薛极的签押。

图3是《玄妙观尚书省劄并部符使帖》碑上摹刻的一份省劄的尾部。该劄子签发于端平元年(1234)四月,当时宰臣有右丞相郑清之与两位参知政事乔行简、陈贵谊[38]。该省劄签发之际,其中一位参政告假,因而劄子末尾注“参政假”三字。此三字与另一个押字符号并排,这自然是两位参政签押的位置。而居于其上的那个押字,就应该是郑清之所画。

遗憾的是,这两份省劄签发之际,都只有一位右丞相在位。如果同时有左右丞相,据叶梦得的描述,两位丞相的押字应该呈纵向排列形式,而且“以上为重”,左丞相押字在上,右丞相押字“重书”其下,与北宋前期中书劄子的签押格式类似。

(四)用印及封装

中书劄子与尚书省劄子中,宰臣画押字而不结衔、不书名,那么,作为劄子的承接者如何确认该文书的签发机关及可靠性呢?这就主要倚赖劄子的钤印了。由前文图1、图2、图3可知,几份省劄末尾的签发日期处都加盖印信。印文清晰易辨,可以确定是“尚书省印”四字。这应该是元丰改制重建三省以来一直沿用的做法。改制前,相应位置必定是“中书门下之印”。

除此之外,劄子在传递中应该还有封装,其上也有钤印。清阮元编《两浙金石志》著录有理宗朝的两份省劄,内容如下:

临安府状……正月贰拾叁日奉圣旨依□僧清远令尚书省出给敕牒。(楷书,十三行)

付南山高丽慧因教寺

宝庆叁年正月贰拾叁日(大楷字,二行,尚书省印一)

少师、右丞相、鲁国公押封(尚书省印二)

尚书省劄(小字,正书)

临安府状……拾壹月拾贰日奉圣旨:……(细楷书,十一行)

右劄付南山高丽慧因寺

绍定肆年拾壹月拾伍日(小字正书,尚书省印)

少师、右丞相押封(大字,行书)[39]

劄子签发日期处标注的“尚书省印一”“尚书省印”,与拓本所见用印位置正好吻合。而这两份省劄的特异之处在于,其文末另标有“少师、右丞相、鲁国公押封”“少师、右丞相押封”字样。笔者认为,这应该是碑刻著录的劄子封装之上的文字或是关于劄子封装情况的说明。宝庆三年(1227)正月、绍定四年十一月时,都有三位宰臣同时在位,绝非仅“少师、右丞相”史弥远一人[40]。签发日期之下的押字,大概是文书上石或录文时被略去了。若上述判断不误,则劄子在传递下达之时,包裹在特制的封装内;由“少师、右丞相、鲁国公押封(尚书省印二)”来看,封装之上还有宰臣签押以及宰相机构的钤印。押封劄子,或许不必在职宰臣集体操作,但似乎会列出签押者的职衔。这样,劄子承接者可以通过封皮上的署衔、钤印来确认文书签发机构,若有疑问,则可细查封装与内文的签押、用印来辨别真伪。

以上是关于劄子基本文书形式及相关制度的梳理与解说。本文并不以彻底复原劄子的具体格式为目标,但若参照上述分析,总结笔者所见各种拓本、录文资料,两宋劄子的一般体式大致可归纳如下:

云云。〔某月某日〕奉圣旨(1):云云。

〔右〕劄付(2)某某〔云云〕。

某年某月某日(3)  押(4)

注:

(1)根据批复或承接命令的不同方式,另有“奉御笔”“奉御宝批”等变例。

(2)亦有“劄送”格式。

(3)“某日”上钤中书门下或尚书省印。

(4)中书门下或尚书省宰臣集体签署押字。

当然,宋代劄子原件及首尾完整的录文都较为少见。辨别一份文书是否中书劄子或尚书省劄子,应从其签发机构以及“奉圣旨”“劄付”和签押格式综合判断。

总的来说,两宋时期劄子的文书体式并无太大变化。元丰改制调整宰相机构格局,落实在劄子的外在形式上,主要就是印文与签押格式的微调而已。至于南宋两省合一,则几乎未给劄子格式带来新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