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中书札子(省札)与宋代相权
从堂帖到省札的演变略如上述。尽管本文推测唐代个别堂帖的行文可能会有“奉圣旨”这样的用语,但一则尚无实据,二则少数个案的存在无从断定所有堂帖皆须如此,而唐代宰相在很多场合使用堂帖独立处理公事则是确定的,“堂帖势力重于敕命”是这种宰相独立决策权很好的写照。从宋太祖以札子代堂帖至太宗后期,中书札子缩小了使用的范围,且又必须承旨,这对于宰相独立指挥公事,或者说宰相权力的限制是明显的,因而此后曾屡有人提出更张。先是庆历三年(1043)宋祁提出:
愿陛下诏中书、枢密院,自今以往取有司申请不干大事者,许依唐时堂帖之比,直令堂判,院付之有司。[58]
及王安石任相时,亦试图改变之。据《宋史》卷三一六《唐介传》:
安石既执政,奏言:“中书处分,札子皆称圣旨,不中理者十八九,宜止令中书出牒。”[59]
王安石所说的“止令中书出牒”同姚崇所说的“此事请不烦出敕,乞容臣出牒处分”如出一辙,这里的“牒”当即是札子之前的堂帖。也就是说,王安石想改变中书出札子亦须奏请的局面,而独立指挥公事。这固然可以看作是谨命令,对君主权威的维护,自然也可视作权力之争。因而唐介认为:“如安石言,则是政不自天子出,使辅臣皆忠贤犹为擅命,苟非其人,岂不害国。”唐介着眼的是重名分,结果纵然神宗对王安石信任有加,还是不能接受此议,凡事奏请取旨才能出札子的这种制度规定也一直沿用到宋末。
如果凡事“奉圣旨”制度真的不折不扣地施行,那么我们说自唐至宋以来君主专制是在逐步强化,宰相独立理政空间也越来越狭小应该是不成问题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
真宗时王旦为宰相,因为备受真宗信任,得以“小事一面专行”,在奏事时,经常不经上览,“但批旨行下”[60]。这当然可以看作是君臣相得的特殊情况,但实际情况是君相之间的这种默契是连同列都不知道的,也就是说,当中书札子下行的时候,宰执们但随王旦押字,承受者但见上书“奉圣旨云云”,却没有人知道乃至怀疑这只是宰相王旦“专行”的结果,这样“奉圣旨”而下的札子又与堂帖专行何异呢?同样是真宗时期的例子,天禧四年六月,寇准罢相,据《长编》载:
(丁)谓等不欲准居内郡,白上欲远徙之,上命与小州,谓退而署纸尾曰:“奉圣旨,除远小处知州。”迪曰:“向者圣旨无远字。”谓曰:“君面奉德音,欲擅改圣旨,以庇准耶?”[61]
所谓“圣旨”“德音”都是指宰执们面请得旨,即是“奉圣旨”了,然而真正落实到文书上,却是轻重由己了,很难有人有能力或者机会核实。与李迪有关的另一个事件,仁宗明道二年(1033),李迪身为宰相“自用台官”,结果要等到数月之后仁宗方才知晓[62],则李迪想必是以札子任官,这与前述寇准以札子处分冯拯事出一理。
元丰年间,郭逵讨交阯,传言宰相吴充“忌其成功,堂帖令班师”。李心传考证此事为误之后评论道:“班师,大事,不得旨而下堂帖,丞相且获罪不轻。”[63]其意为大事原则上不能用堂帖指挥,但如果奏请得旨仍是可用的,这样也就突破大事、小事的界限。至绍圣、元符时期,有元祐臣僚被贬谪,“所被受止是白札子”,或又称“白帖”者[64],则又是与堂帖无异了。
南宋时省札之“奉圣旨”同样不能做刻板理解。绍兴二十五年(1155)十二月曾有诏书云:“命官犯罪,勘鞫已成,具案奏裁。比年以來,多是大臣便作已奉特旨,一面施行。自今后三省将上取旨。”[65]可见本该“奏裁”之事,实际上却并没有“将上取旨”,就作“奉圣旨”施行了。“空头省札”的应用更能够说明这一点。宁宗时,陈自强拜相,“时押空头省札,以送(韩)侂胄,须用即填之。故一时造命,庙堂或不与知”[66]。这种“空头省札”尽管必然作“奉圣旨”云云,实际上确是“庙堂或不与知”,而且这并不是特例,魏了翁在论及省札时有云:
所谓“奉圣旨:依”“奉圣旨:不允”,有未尝将上先出省札者矣;有预取空头省札,执政皆先签押,纳之相府而临期书填者矣;有疾病所挠,书押之真伪不可得而必者矣。[67]
空头省札自然是不可能经过奏请的了,如魏了翁所说,即使那些有“奉圣旨:依”或“奉圣旨:不允”等字样的圣旨,亦有很多是“未尝将上”的。这样的情况下,宰相堂帖处分公事就可能既突破大事小事的限定,也突破奏请取旨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