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北宋的中书札子
入宋之后,宰相处理政务的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宋太祖即位以后,继续留用范质等原后周三相。范质等自以前朝旧臣,不能不稍存形迹,于是改变了过去那种拟进熟状的办法,而是遇事多用札子的形式当面请太祖定夺,然后宰相署字奉行[34]。这样,随着中央决策体制的变化,君主的权力日渐向行政事务方面渗透,君主专制自太祖初期即较以前明显加强。宰相独立处理政务的空间变小,堂帖的运用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及原周三相相继罢去,太祖亲信赵普为相,中枢政务运作方式再起变化。史云赵普“为政也专,廷臣多疾之”[35]。“独相凡十年,沉毅果断,以天下事为己任。”[36]魏泰《东轩笔录》亦云:“祖宗朝,宰相怙权,尤不爱士大夫之论事。赵中令普当国,每臣僚上殿,先于中书供状,不敢诋斥时政,方许登对。”[37]赵普专权,极大地扩大了宰相的权力,充分发挥了堂帖作为宰相独立指挥公事的文书的作用,终于使太祖产生“堂帖势力重于敕命”之感,遂禁用堂帖而代之以中书札子[38]。
宋太祖禁堂帖而代之以札子,札子相对体轻是一定的,但其体式及实际运作方式到底发生了什么变化,我们并不清楚。不过按照徐度的说法,此时的中书札子,“犹堂帖也”,而根据李焘的记载,在太宗淳化年间,中书所发之札子,依然可称作堂帖[39]。其实际地位与功能则从太宗时参政寇准用中书札子处分冯拯一事中可见一斑。寇准刚强自任,除拜专恣,广州左通判冯拯封中书札子上诉于朝。至道二年(996)七月,寇准罢为给事中,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
上又曰:“前代中书有堂帖指挥公事,乃是权臣假此名以威服天下。太祖朝,赵普在中书,其堂帖势重于敕命,寻亦令削去,今何为却置札子?札子与堂帖乃大同小异尔。”张洎对曰:“札子盖中书行遣小事,亦犹京百司有符帖关刺,若废之则别无公式文字可以指挥。”上曰:“自今大事,须降敕命。合用札子,亦当奏裁,方可施行也。”[40]
张洎认为札子是宰相独立指挥小事所用之公文,而且是唯一的一种公文,这与此前的堂帖显然是一样的。从太宗之言亦可得知太祖时虽禁堂帖代之以札子,而两者实际上的确并无大区别。即如寇准以札子独立处分冯拯事,如冯拯不奏,皇帝如何可知?
太宗忿于中书札子为权臣所利用而思有以更张,既然札子不可无,于是就从限制札子的使用上着手。据《长编》“自今大事,须降敕命。合用札子,亦当奏裁方可施行”一语看,太宗之意是自今后大事须降敕,即使该用札子亦须奏裁。《宋会要辑稿》中亦明确记载为:“诏自今中书所行札子,并须具奏取旨方可行下。”[41]这后一记载又为更多的文献记载所证实。太宗至道二年对中书札子的这次新的整顿,意味着中书在政务运作方式上的一次重要转变。
太宗改革后的中书札子,一方面对该用敕命还是札子的范围重新做了厘定,一方面规定中书用札子处分公事,亦须奏裁。其文书体式及运用,我们于石刻资料中觅得几组材料,从中可知其大概。
《金石萃编》载有《中书门下牒永兴军》的敕牒以及《永兴军中书札子》碑刻各一份,恰可做一对比。现将两份碑刻摘录于下:
A 中书门下牒永兴军
用以后同即与出给。若是本朝授官及同光元年后授与出给公凭。户部侍郎知永兴军范雍奏:……伏见本府城中见有系官隙地,欲立学舍五十间,乞于国子监请经典史籍。一监仍拨系官庄田一十顷以供其费,访经明行修者为之师范,召笃学不倦者补以诸生。候敕旨。牒
奉敕:依奏。许建立府学……牒至准敕,故牒。
景祐元年(1034)正月五日
刑部侍郎参知政事宋
户部侍郎参知政事王
工部尚书平章事李
门下侍郎兼吏部尚书平章事吕
B 永兴军中书札子
户部侍郎知河阳军范雍奏:臣昨知永兴军……臣到任后,奏乞建置府学,兼赐得九经书,差官主掌,每日讲授。据本府分析,即今见有本府及诸州修业进士一百二十七人在学,关中风俗稍变,颇益文理,见是权节度掌书记陈谕管勾。欲乞特降敕命指挥,下本府管勾官员,令常切遵守所立规绳,不得隳废。候
敕旨。右奉
圣旨依奏,札付永兴军准此者。
景祐二年十一月一日宣德郎试秘书省校书郎节度掌书记管勾府学陈谕立。[42]
这两件事都发生在仁宗景祐初年,而且两件文书都是对同一人奏状的批复。从内容上看,前者范雍请立府学,为大事,故由中书门下奏请批准后给敕牒;而后者范雍请降指挥令学生遵守规绳,为小事,故只中书出札子。从格式上看,敕牒是奉敕而牒,即“牒奉敕”,其“牒。奉敕:依奏。牒至准敕。故牒”的格式与唐、五代的敕牒格式一般无二;而中书札子亦须奏请得旨,反映在格式上,即“奉圣旨:依奏”。前碑上有所有宰执押字,后碑虽无,但实际上札子亦是需要所有宰执押字的(见后文《浑王庙中书札子》)。
大事、小事之区分固然事关降敕还是出札子,而同一事中涉及不同级别人员的任用亦有敕、札之别。仁宗至和三年(1056)正月二十六日差员两人赴北岳设醮,两人题名见于今河北曲阳《北岳安天天元圣帝庙碑》碑阴,分别为:
尚书虞部员外郎、通判定州军州事马耿奉敕差,诣北岳灵祠设醮七昼夜。
三班奉职苏拱之奉中书札子差,赍祝板香合赴定州交割,随通判虞部至北岳灵祠设醮。[43]
马耿、苏拱之同赴北岳,只是一为正七品朝官,一为从九品之小使臣,故而前者敕差,后者札子行遣,区别皎然。
前碑中所见之“奉圣旨:依奏”的格式,正是太宗后期整顿札子的运用后对奏状类文书批复的最基本的格式,这一点从文献记载中也可得到证实。
宣、敕、札子等文书传递到地方之后,地方都会将文书编录成册留为档案。李焘《长编》中曾数次引用《成都府编录册》,其中仁宗皇祐年间的一份中书札子云:
皇祐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中书札子:吏部员外郎、充天章阁待制、知谏院、兼判登闻检院李兑札子奏:……奉圣旨:依。[44]
王明清《熙丰日历》中亦载有数份中书札子,其一云:
中书札子:度支员外郎充龙图待制秦凤路经略安抚使吕大防奏:……奉圣旨:“依奏。许朝参。”令发来赴阙依旧供职。[45]
以上所引两札子,一为仁宗时,一为神宗时,都是对奏状的批复。其内容都是先引用官员奏状,并以“奉圣旨:依奏”结。“依奏”字样后有的会有字数不一的批语。两份中书札子的最后俱省略了日期及宰相押字。
百官臣僚在承受中书札子之后,如续有奏议,经常是以“准中书札子,奉圣旨:云云”开头,如余靖《谢转工部侍郎表》[46]之类,此类实例甚多,不一一赘述。
中书札子具奏取旨后,其下行原则上应当经过通进银台司所辖之发敕院、封驳司等机构的点检、封驳。真宗咸平三年(1000)十一月,枢密直学士冯拯言中书户房直发札子四道,不由发敕院点检。于是下诏逐处“凡受宣、敕、札子,须见发敕院官封书,方得承禀,违者遣吏押送发敕院”。发敕司、封驳司对下行之宣敕和札子有点检、封驳之责,因此在此类文书下行的过程中,知通进银台司的官员遇到不便之事可条奏以闻。例如真宗天禧元年(1017)四月,翰林学士、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晁迥、李维曾经上奏云:
中书门下札子付登州:据牟平县学究郑河状,以本州民阙食,愿出粟五千六百石赈济,望赐弟巽班行,奉圣旨不行者。臣等商度:“损余补乏,为利亦大。望令宰臣定议,特从其请,俟丰稔即止。庶储积之家有所劝率,大济饥乏,上宽圣虑。”诏补巽三班借职,自是纳粟者率以为例。[47]
晁、李奏疏前半引用了中书札子,此过程应该是中书札子在下行点检、封驳的时候为二人所见,因而没有下行,而是上奏,请求令宰相重新定议。以上种种史料都证明太宗时所定中书札子须“奉圣旨”之制确是已成为定制并被遵守了的。
中书札子与敕牒的运用既然有大小事的区分,理论上讲同一事情似不必同时降敕、札。但在实际政务运作中,这反而是较为常见的情形。《金石萃编》卷一三八载有《浑王庙牒》,其牒末云:
牒奉
敕:云云,宜特封忠武王。牒至准
敕,故牒。
元丰二年八月日牒
右谏议大夫参知政事蔡(假)
礼部侍郎平章事王(押)
工部侍郎平章事吴(押)
其碑侧又有《中书札子》:
丹州咸宁郡王庙,已降敕命,特封忠武王。
右奉
圣旨:宜令丹州差官往彼,精虔祭告,及造牌额安挂,所有敕牒,仰本庙收掌,应
有合行事件,令太常礼院检会施行。札付丹州准此。
元丰二年八月八日押押[48]
丹州咸宁郡王庙因祈雨有验,太常礼院议定请以忠武谥号为王号,乃特封忠武王,前碑即为封王之敕牒,后碑则是中书以札子的形式对相关事情之安排。据敕牒前半部分所记,此敕牒形成之前先是有咸宁郡王庙所属之宜川县申丹州状,丹州申中书,中书“批送”太常礼院,礼院议定后上奏。中书札子“奉圣旨云云”即当为中书奏事时所奉之旨。奏请得旨后,则分别出敕、札,札子简捷,故同一事情虽敕札并用,然札子通常是先于敕行下。
敕札并用而札子先于敕行下的事情到了南宋以后变得更加普遍。南宋时“自渡江以来,除拜台省等职事官,率受堂帖即视事”[49]。札子在官员任命上的这种便利,徐度《却扫编》卷上有较为详细的描述:
每除一官,逮其受命,至有降四五札子者。盖初画而未给告,先以札子命之,谓之信札。既辞免而不允或允,又降一札;又或不候受告而俾先次供职,又降一札;既命其人又必俾其官司知之,则又降一札,谓之照札,皆宰执亲押。[50]
徐度说的是南宋的情况,其实北宋亦是如此。敕、札的配合行下,很早便有章可循。咸平四年八月,发敕院为中书札子的行下问题曾抱怨道:“中书降札子,有合与敕同行下者,多不一时到院,每至催督,方始行下。”[51]显然敕、札并行是有制度依据的,只是限于资料,哪些事情是札子“合与敕同行下者”,我们已不甚清楚。不过从文书运行上讲,敕牒较为正式,手续也繁于札子,而札子则较简易,便于迅捷指挥公事,这从札子经常绕过文书的点检、封驳部门即可明了。故而好多事情往往是有敕命之后,即先发札子通知相关事宜,咸宁郡王庙特封忠武王事正是这样的例子,也就是徐度所言“不候受告而俾先次供职”或“既命其人又必俾其官司知之”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