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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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高校知识产权资源配置的理论基础

一、概念阐释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产生的成果所有权,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以及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与实物财产比较,知识财产最大的特点就是绝大多数产权不是自然生成的,知识财产是非实物性的,因此知识只有通过依法审理,符合相关条件的才能被授予“知识产权”。例如发明成果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是发明人能否获取知识产权的主要依据。

知识产权,最早见于《德国民法典》,称之为“无形财产所有权”。1789年法国大革命时,法学家卡著佐夫称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后来逐渐普遍采纳了此名词。

《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对知识产权的实质定义为:“从保护因创作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中受益的权利。”

1967年7月14日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公约组织》第二条中把知识产权定义为: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指作者权或版权(著作权);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与录音制品和广播的权利,主要指邻接权;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主要指就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及非专利发明享有的权利;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表及有关的权利;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以及其他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世界贸易组织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该协议第一条划出的知识产权范围是: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及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会(即AIPPI)1992年东京大会认为,知识产权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两大类。前一类包括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now-How权(也称技术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著作权)、软件权7项。后一类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3项。

现在通常讲的知识产权是指狭义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即著作权)。其中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权(即邻接权)等。

2003年制订的《日本知识产权基本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知识财产”是指发明、设计、植物新品种、外观设计、著作及其他通过人类智力创造活动产生的作品(包括有可能在工业上利用的发现及对自然法则或现象解析)、商标、商号、用于其他经营活动的商品或名称以及有用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本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著作权以及其他受有关知识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日本对知识财产和知识财产权作了区分,而我国对此没有进行专门的界定,将intellectual property和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都翻译成为知识产权。

陈昌柏教授在《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资源在经济增长中的优化配置》(第二版,科学出版社,2009)中对无形资产、知识资产、知识财产和知识产权作了如下解释。

1. 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作品、土地使用权、商誉、专营权、经营秘密等。无形资产包括知识资产、知识财产和知识产权。

2. 知识资产

知识资产是指企业资产平衡表中有形资产以外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竞争力的源泉,包括人才、技术、技能、知识财产(专利、产品等)、企业能力、经营理念、顾客及其网络等,在各种财务报表中难以发现的经营资源的总称。

图2.1

3. 知识财产

知识财产是指由于发明创造、植物新品种、外观设计、作品及其他人类智力创造活动形成的成果(包括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学发现及对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的解释)、商标、商号、服务标志、商业秘密以及其他对企事业活动有用的技术及经营信息。

4.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美国遗产词典》第四版(2000年)中被定义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的智力产品。”

现在各国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比较一致地认为传统知识产权主要包含专利权、商标权与版权。

我国1986年4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这一基本法中第一次确认了知识产权的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这同《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大体相当。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和制止不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民法通则》从立法上对知识的商品化问题作了肯定的回答。它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包含工业产权和版权两大类:

(1)工业产权。是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名称或原产地名称等的独占权利。

(2)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文学作品享有的署名、发表、使用以及许可他人使用和获得报酬等的权利。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我国现行的专利法是1984年3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之后经过几次修改。根据我国专利法,发明创造有三种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后,专利权人对该项发明创造拥有独占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

商标权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我国1990年9月7号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该法于1991年6月1日生效。我国著作权法的主要原则是,以维护作者的权益为核心的原则;作者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的精神。著作权用在广义时,包括(狭义的)著作权、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这是著作权人对著作物(作品)独占利用的排他的权利。狭义的著作权又分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著作权法第10条)。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