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前沿问题(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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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事业税收调控法律问题研究——以《慈善法》实施为背景

祁琳[1]

一、引言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慈善法》。该法将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慈善法》是我国首部慈善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历经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作为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它的突出意义在于系统规范了全社会的慈善行为。法律制定的各项规范,既针对各级政府的管理行为,也针对社会组织的运行管理与每个公民的慈善方式,是依据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从而全面系统地确立国家慈善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现代规范。

慈善事业是调节贫富差距的“平衡器”,作为收入分配体系中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重要一环,被称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有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收入的公平分配,也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有效引导和调控。税收制度作为一种利益激励机制,对于慈善事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它是推动慈善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政府通过税收手段对慈善事业进行激励,是一种宏观调控行为。宏观调控,是指为了保持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而采取的经济措施。[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不仅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筹资工具,还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的有效手段。[3]通过慈善事业进行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是国家对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所产生的特殊分配关系,也是一类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国家运用税收调控手段对慈善事业实行有力的调控,从而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纵观各国对慈善事业发展的鼓励手段,无不以税收杠杆作为政府调控的重要工具。税收激励中的各税种都可以通过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影响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

《慈善法》中规定的税收制度,比原先的制度有所突破,这将有利于促进慈善组织以及捐赠人的积极性。但是,《慈善法》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是原则性规定,具体落实还要与税法进行有效衔接。本文将结合《慈善法》的原则性规定,探讨税法的具体配套措施,立足于慈善法与税法的分工对接,构建统一、规范、普惠的慈善税收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