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在历史的画卷中,司法对经济发展的调整功能展现出多样性的面孔,从政府的协调管理者到市场主体、市场规则的培育者,再到市场规则的尊重者,无不紧密结合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理论基础的形成过程。我国司法三十余年来的发展,恰恰反映了司法紧密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政府—市场”关系统领工作,政策性色彩浓重,其调整思维的灵活性乃至回归消极中立,与体制改革和经济法理论的逐步成熟完善密切相关。在这一过程中,自始至终贯穿着社会利益的考量,只不过对其含义的理解深深地嵌入时代的改革背景中。可以预见,当市场真正实现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时,规则的设定将成为市场与国家的矛盾冲突点,那时经济法语境下司法功能的发挥将与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家趋同。
[1] 姜丽丽,华东政法大学2015级博士研究生,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 参见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1—33页。
[3] 同上书,第40—41页。
[4] “调整”一词的说法系考虑了司法的中立性品质,在立场上有别于政府干预、管理市场的角色定位。
[5] 例如,北方经济法学派认为,经济法基本理论架构为经济法总论、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南方经济法学派则认为,经济法基本理论架构还应涵盖市场运行监管法、国有经济参与法、对外经济管制法。
[6] 参见刘水林:《“需要国家干预”的整体主义解释》,载单飞跃、卢代富等:《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7页。
[7] 参见甘强:《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确立之后的几点思考》,载《经济法论坛》2013年第1期。
[8] 陈婉玲:《经济结构调整对传统行为控制理论的超越》,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2期。
[9] 参见波斯纳于2012年7月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为学院法律经济学首届暑期班所做的演讲。转引自陈若英:《超脱或者应对——法院与市场规制部门的竞争》,载《北大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
[10] 比如,美国大萧条中联邦最高法院对“罗斯福新政”的态度从反对到支持的变化过程。
[11] 参见刘水林:《经济法的问题意识、观念基础和本质属性》,载《经济法论坛》2013年第1期。
[12] 参见张守文:《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协调发展》,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13] 参见鲁篱:《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力)范畴体系》,载《经济法研究》2013年第1期。
[14] 参见石英、王勇:《经济法视野下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限度》,载《当代法学》2012年第4期。
[15] 参见岳彩申:《论经济法的形式理性》,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91页。
[16] 卢代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载《现代法学》2013年第4期。
[17] 参见杨紫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依据制定和实施经济法》,载《经济法研究》2013年第1期。
[18] 参见张守文:《“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19] 十一届三中全会报告。
[20] 法律意义上的“投机倒把罪”概念是在1979年《刑法》出台后才有的。1979年《刑法》第117条规定:“违反金融、外汇、金银、工商管理法规,投机倒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单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1] 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2] 十二届三中全会报告。
[23] 张守文:《“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24] 例如,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和毒害问题进行了长篇鞭挞:“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的生活已经有了改善,一部分有了很大的改善。现在有些人走上严重犯罪道路,并不是由于生活困难,主要是由于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唯利是图,不顾一切地‘向钱看’是最严重的思想侵蚀。为了捞钱,有些人就不择手段,不顾国格人格,出卖国家机密,出卖国家利益,践踏党纪国法,什么卑鄙龌龊、伤天害理的事都干得出来。有的单位不顾一切地唯利是图,竟然把一些惯犯、在逃犯、骗子和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一些骨干分子等等,当做‘能人’,当做‘摇钱树’,委以重任,给以大权,让他们拿着巨款、公章、介绍信四处招摇撞骗。为了捞钱,有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巧立名目,以什么‘公司’‘中心’的名义,进行投机倒把、走私贩私、扰乱金融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单位执法犯法、知法犯法,有的人甚至不惜与不法商人狼狈为奸。在封建社会、资本主义世界司空见惯的行贿、受贿等丑恶现象,近来竟然在我们的一些地区、一些单位流行开来。许多大的投机诈骗犯所以能得逞,就是因为他们用重金收买了一些干部为他们大开绿灯,大行方便,甚至同他们同流合污、共同犯罪。”
[25] 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6] 1986年,被告人赵恒东因被指控利用主管省计算机协会翻译、出版、销售科技资料之便,贪污咨询津贴和奖励费等款十万多元,被起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参见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7] 这一时期颁布的经济法规主要有:《土地管理法》(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烟草专卖法》(1991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决定》(1992年)以及《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1992年)等。参见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45页。
[28] 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9]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30]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31] 比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写道:“1984年下半年以及1985年上半年,许多‘四无公司’一哄而起,一些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也纷纷经商办企业。这些‘公司’、企业有不少负债累累。1985年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1986年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经过整顿,一些‘四无公司’的执照被取消了,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脱钩了,但这些‘公司’、企业遗留下的债务纠纷很多,起诉到法院后,有的找不到被告;有的‘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有的主管机关不负责清偿债务。对这样的纠纷,法院判决后,无法执行。我们认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停办或脱钩后,应当按照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承担其开办企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32]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就提到,出现生产、经营性借贷多、金额大、利率高等方面的变化,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民间正当的借贷关系和债权人的利益,积极扶持个体经济的发展,维护和促进资金的流转,限制和取缔高利盘剥。为了使民间借贷纳入法治的轨道,我们建议在国家制定民间借贷法律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此后的报告中,“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成为高频词。
[33]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加强对市场监管者的监管和行政诉讼;加强对侵犯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案件的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土地、工商、税务、环保等行政案件的审理,促进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34] 参见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35] 参见张守文:《“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36] 参见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50页。
[37]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到,199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加强宏观调控的决策后,最高人民法院对通过审判工作保障宏观调控顺利实施的问题,及时作出了具体部署。各级人民法院针对近年来资金拆借混乱,部分贷款逾期不能收回,造成银行信贷部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大力开展清理拆借资金和收回逾期贷款的专项审判活动。全年共审结这类合同纠纷案件267853件,比上年上升46.38%。人民法院还依法受理了一批在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全年共审结股票、债券、票据和融资租赁纠纷案件1838件,比上年上升57.09%,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育。
[38]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可持续发展等原则早已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参见顾功耘主编:《经济法教程(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7—74页。
[39] 参见张守文:《“改革决定”与经济法共识》,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2期。
[40] 案情为: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人人投”是一家股权众筹平台,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托“人人投”平台融资的公司。2015年1月,双方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诺米多公司委托飞度公司融资88万元,用于开设排骨快餐合伙店。根据双方协议,如成功融资,诺米多公司将支付相当于委托融资金额5%的费用。签订协议后,诺米多公司为飞度公司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充值17.6万元的先行融资款项,并完成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和公示义务。随后,飞度公司通过“人人投”平台发布股权融资信息,86位投资者认购了总额为70.4万元的股权融资并在“易宝支付”中予以付款。诺米多公司在临近开业前5天要求飞度公司拨付融资款时被拒绝,飞度公司提出诺米多公司承租房屋存在违建、无房产证以及租金过高等问题。诺米多公司事后提出,该项众筹融资有87位合伙人,有违《合伙企业法》有关合伙人数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双方均以对方违约为由互送了解约通知书,合同已经解除,却因赔偿数额争议诉至法院。飞度公司要求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与违约金10.77万元。诺米多公司则以违约为由,向飞度公司提出反诉,要求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判令飞度公司赔偿诺米多公司损失5万元。9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首先确认双方的众筹融资合同有效,同时指出,诺米多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的情况并可能导致交易风险,直接导致交易各方的信任关系丧失,诺米多公司应为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更大的责任。故一审判决,诺米多公司给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万元以及违约金1.5万元,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7.6万元;驳回原告飞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诺米多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41] 萧凯:《美国金融检察的监管功能:以暂缓起诉协议为例》,载《法学》2012年第5期。
[42] 顾功耘:《论重启改革背景下的经济法战略》,载《法学》2014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