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导读
一门学科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方法的丰富与成熟,研究方法影响甚至决定了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研究路径、研究视角与视野。实证研究方法的引入更有力地推动了法学学科的发展。对于法学这一实用性极强的学科,实证研究通过深入现实的社会情境和司法环境,为法律“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互动以及立法者、司法者和研究者之间的互动提供了更为通畅的渠道,有力地弥补了纯粹思辨研究和比较研究的缺陷,使理论和法律规范的发展能够建立在扎实的实证证据基础之上。
近十年来,我国法学领域的实证研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尤其是在刑事司法领域。[1]当研究者们发现纯粹的思辨研究和比较研究无法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时,纷纷把视野投向广袤的刑事司法“田野”,通过调研、座谈、访谈、问卷调查、观察、收集典型案例、查阅公检法司系统的有关数据、试点等方法,收集了有关我国刑事司法的第一手资料并进行分析研究,践行了实证研究所要求的“直接而非间接获取信息”的要求,实现了实证研究在刑事司法领域的拓荒。在这一过程中,实证研究的独特功能与价值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实证研究”作为一个整体性和框架性的概念已经“深入人心”。[2]
然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仍处于一个非常初步的阶段,与国外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历史较长、较为成熟的状况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例如,对具体研究方法本身关注不够,具体研究方法科学性和多样性不足,运用和分析数据的能力亟待提高,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的互动、互补有限,与其他学科的交叉研究匮乏等。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如何增强具体研究方法的科学性,能够将运用科学方法收集到的数据根据研究目的进行合理的组合与分析,提升实证研究及其结论的价值。实证研究具体方法内容丰富,包括设计一项实证研究以组合运用各种数据的基本方法、选取具体的研究对象与研究地点、在现实条件下选择最佳的数据获取途径、抽取样本和收集记录数据、运用分析工具分析数据得出结论等,甚至还包括了如何对具体研究方法因各种因素导致的缺陷及相应的结论进行反思。事实上,具体的研究方法对于一项实证研究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因为具体方法决定了获取的数据,而获取的数据又决定了研究结论。与国外实证研究花费大量的精力和篇幅来讨论具体研究方法相比,我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对于具体研究方法和获取数据的过程通常语焉不详。缺乏对实证研究具体方法的关注,不但有可能面对大量辛苦获得的实证数据“入宝山空手而回”,甚至可能基于错误的方法得出错误或不适当的结论。
因此,我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应当在之前整体性概念推广的基础上,尽快步入关注实证研究具体方法细节的新阶段。与思辨研究相比,实证研究的特征之一就是其具体研究方法的选择会受制于各方面的现实因素,在刑事司法这一特殊领域更是如此,理论上最完美的研究方法几乎都不可实现,如何根据研究主题与现实情况选择相对更为科学的具体方法是开展一项实证研究的核心问题。因此,纯粹从理论上探讨实证研究方法的分类和效用,而不给出相应的研究例证,或者离开具体的研究项目和背景来谈论具体的研究方法,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传授具体方法“授人予渔”的功效。鉴于实证研究具体方法的选择与研究目的、背景和环境等密不可分,与判例可能是帮助理解和运用某一法律规定的最佳途径相类似,其他研究者运用某一方法成功开展的研究项目可能也是帮助理解和运用具体研究方法的最佳途径。从这一点出发,选择国外刑事司法领域成功开展的实证研究项目,通过研究报告展示其具体方法和细节,可能会对促进我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的发展壮大发挥推动作用。同时,对于潜在的研究者如何选择更为科学的具体研究方法也可能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基于以上,本书以展现具体实证研究方法细节为宗旨,汇集并翻译了来自不同国家、在研究方法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刑事司法领域的实证研究报告(论文),并对其研究方法进行了评介。在搜索浩如烟海的国外刑事司法实证研究并考虑是否收录时,我们的首要筛选标准是具体研究方法,即考虑该项研究的具体方法本身是否科学、能否体现研究方法的多样性、对于具体研究方法细节的展现是否充分以及是否对我国开展类似研究具有参考价值。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将另外两个方面作为筛选的次要标准:一是研究领域或主题,即选择的实证研究领域或主题应紧密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研究与实务的现实需要,尽量选择那些对我国具有现实借鉴意义的领域或主题,以便于读者在学习具体研究方法的同时,还能了解某一国家在这一领域的司法实践情况;二是开展研究的国家,即开展研究的国家应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多样性,以全面展现外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的整体状况。
基于上述三方面标准,我们最终择定了以下九项实证研究的报告,其中前五项研究采用的基本方法都是实验研究,但其采用的具体方法又有很大的差异,后四项研究则分别采用的公众调查、政策评估、成本效益分析和指标研究的方法。为了凸显这些实证研究的具体方法,我们还将研究领域、地点、时间、机构、基本方法、对象与样本等与具体研究方法相关的各项要素整理成表格附后(见附表),以供读者查阅参考。这九项实证研究具体包括:
一是由英国剑桥大学犯罪学研究中心主任劳伦斯·谢尔曼教授主持,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和英国伦敦开展的有关恢复性司法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研究。该项研究的主要目的是检验“会商型”恢复性司法在平复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方面优于传统司法这一理论预设,为推广恢复性司法提供更多的实证证据。
二是由加拿大公共安全部矫正研究所主任詹姆斯·邦塔先生主持,在加拿大多个省开展的有关社区矫正的实验研究。该项研究的主要目的是将“风险/需求回应模式”运用于一对一的社区矫正,检验为缓刑官提供有关“风险/需求回应模式”的培训能否提升他们对这一方面技术的运用,并进一步检验缓刑官对这一方面技术的运用能否减少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促使他们更好的回归社会。
三是由德国慕尼黑大学贝恩德·许乃曼教授主持,在德国开展并由德国的法官和检察官参与的有关刑事诉讼构造的模拟实验研究。该项研究运用计算机模拟技术,结合心理学的相关理论,旨在探索德国刑事诉讼构造上的两大特点,即法官审前获知案卷信息并且在审判程序中积极进行证据调查,是否如传统理论认为的那样有助于查明真相。
四是由日本关西大学藤田政博副教授在日本多个城市开展的有关日本裁判员制度的模拟审判研究。该项研究的开展正值日本酝酿讨论《关于裁判员参加刑事裁判的法律》期间,研究者通过招募自愿参与模拟审判的普通民众、法律专家和大学生,分为三个部分对裁判员制度中争议较大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例如日本人的国民性(对权威的服从和集体意识)是否会对裁判员制度产生消极影响、“裁判员型”评议组织中的职能分工与人员构成等。
五是由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在美国纽约州开展的有关监狱矫正的随机分配对照实验“绿灯项目”。该项目预期通过为即将出狱的服刑人员提供一系列密集的培训服务能促使他们更好的回归社会,但对实验结果的评估却发现了截然相反的结果,接受了培训服务的服刑人员比其他服刑人员的重新犯罪率更高。本书收录的文献是该项目主要负责人詹姆斯·威尔逊先生在绿灯项目结束若干年后,采用不同的角度对绿灯项目的有关数据进行再次分析以反思绿灯项目出现消极评估结果的原因,为我们提供了如何正确面对“失败”的实验结果的范例。
六是由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犯罪数据与研究局在新南威尔士州开展的公众对刑事司法制度信任程度的调查。该项目通过配额抽样的方法,通过电话对2002个普通民众进行了调查,识别出民众对于刑事司法制度的了解程度和信任程度,为如何提升民众对刑事司法的信任程度提供实证证据。
七是由英国法律服务委员会委托英国华威大学李·布里奇斯教授等学者开展的对英格兰和威尔士公设辩护的质量进行的政策评估研究。该项研究针对公设辩护应当比私人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同或更高质量的辩护服务这一设立公设辩护服务的宗旨,采用抽取案卷和同行评议的方法,对英国六个城市的公设辩护办公室和对应的私人律师事务所的辩护质量进行了比较。
八是由美国北卡罗来纳州委托维拉司法研究所就是否应当调整未成年人司法管辖年龄以扩大其管辖案件范围所开展的成本效益分析研究。该项研究采用构建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模型并收集运用相应的支撑数据的方法,对政策调整可能给纳税人、被害人和未成年人带来的成本与收益上的各方面变化进行了计算和预测性的研究。
九是由美国维拉司法研究所和阿尔特斯全球联盟开展的有关法治发展程度的指标研究项目。该项目在四个大洲的四个城市同时开展,把法治的四方面构成要素细化为具体的评估指标并收集相应的数据,通过极为丰富和多样化的数据来源对各地的法治发展程度进行了评估。
关于本书的编译体例,还需要作如下说明:(1)为更为完整地体现具体方法和研究过程,本书在部分研究报告之后也翻译收录了相关附录,这些附录有的是相应的数据收集工具,有的则是未能在报告正文中予以体现的数据分析过程,还有的是更为详尽的收集到的数据。(2)为使读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实证研究的有关背景和具体方法,对于研究报告原文中未能展开说明的有关事项,通过添加很多译者注的方式进行了说明。(3)本书收录的研究报告来源广泛,包含多种语言,原文引注格式并不统一,为便于读者通过引注查找更多的实证研究资料,本书在编译时保留了原引注语言与格式,并未进行翻译与统一。(4)每一篇报告后附的研究方法评介主要针对该研究中在研究设计和数据收集方面最值得关注的具体方法,将理论上有关这些具体方法的界定、特征和优缺点等的探讨与该研究项目的具体背景及运用方法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希望使读者能通过理论概要以及在具体情境中的运用两个方面尽快了解某一具体方法的基本框架。
本书出版得到福特基金会资助,同时也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事司法改革中的实验研究”(12CFX036)和北京高等学校青年英才计划“刑事司法实证研究方法”(YETP0239)的阶段性成果。
附表:
(续表)
何 挺
[1] 通过对中国期刊网(www. cnki. net)的期刊数据库进行相应检索,可以从一个角度观察到我国法学实证研究的发展状况。选定法理与法史、宪法、行政法及地方法制、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和国际法作为学科领域,检索篇名包含“实证研究”的文献可以发现,在2000—2004年期间,年均仅有4篇文献,而从2005年开始,每年发表的篇名包含“实证研究”的文献数量逐步增长,到2012年达到119篇,篇名包含“实证研究”的文献数量占全部法学文献的比例也逐步增长。在篇名包含“实证研究”的文献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文献一直占据相当的比例。自2007年至2013年,篇名包含“实证研究”的文献中,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的文献所占比例一直维持在34%以上,最高时达到2010年的47%。这一比例远远高于甚至两倍或三倍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领域文献发表数占全部法学领域文献发表数的比例(这一比例在2010—2012三年间均为16%)。
[2] 一个很好的例证是,很多课题申请和硕博士论文的研究方法中都会包含有实证研究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