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刑事司法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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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讨论

所有关于信息加工和判断形成的假设都得到了令人印象深刻的实证支持;唯一的例外只是关于量刑的预测。可是(也许正因此)肯定会有人对研究结果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在这种情况下首先被提到的是我们选择的信息呈现方式。大部分受试者也多次批评实验情景不符合实践、让人感到不自然,因为实验中他们没有机会看到被告和证人做陈述,而实践中出现矛盾证言时,出庭者(vor Gericht Auftretender)的行为往往对判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就实验场景而言,由于方法上的原因不可避免地是不真实的这一点来说,必须同意这一论点。然而这一异议并不妨碍我们的实验结果的有效性:为了检验关于信息加工的假设,我们向受试者提供文本材料,最后我们预期的效应出现了。如果预测的效应在通过书面方式呈现信息时就已经出现了,那么问题是,当像法庭实践中那样口头原则占支配地位时,这些效应将会有多强——它肯定不会更弱!缺乏视觉上的可想象性(Vorstellbarkeit)的论点也不令人信服。如果说,对于评价矛盾证言的可信度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特定的、法官据自己评判他人的经验而关注的出庭者的特征(如外表,举止等),那么与其说这是支持理性裁判的论据不如说它实际上标志着法官的无助。仔细思索就能发现,它仅仅意味着被告和证人的表演能力而不是他们陈述的内容会具有决定性意义。第三个多次针对我们的研究提出的异议涉及有限的询问证人机会。对这一观点我们要说:当像实验中那样只询问两位证人时预期的效应就出现了,那么在真正的审判程序中可以询问所有证人时,这些效应将会有多强!

现在再次审视本次研究的结果,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审前程序对判决的意义比至今人们通常认为的要大得多。从阅读起诉书到在审判程序最后作出判决的整个决定过程可以被看做立法者预先规定的“存疑时有利被告人”的裁量空间一步步被缩减的过程。我们用以下虚构的数字为例来进行说明:假设有罪判决的可能性在60%时,检察官就认为有足够的理由提起公诉并且撰写了以不利被告的特征为中心的起诉书。中间程序中,起诉书里检察官描述案情的方式给法官以有罪判决的可能性更高(如80%)的印象;因此法官决定开启审判程序并且能够问心无愧地主张这一决定的正确性。审判程序中,有充分理论依据的减少失调和建构记忆过程出现了,由于德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的突出地位,这些过程会被加剧,这导致对“存疑时有利被告人”的裁量空间的进一步限制。因此在审判程序的结尾,只有在例外情况下,也就是说对于罪责有明显的怀疑时,“存疑时有利被告人”的决定才成为可能。这一观点至少得到了我们的两项研究结果的支持:(1)刑事法官和检察官不同的判决行为;(2)在提问行为和记忆表现上的系统性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