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国有资产登记的范围及程序
一、国有资产登记的机关和范围
国有资产登记的机关是指哪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关依法有权对相应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国有资产登记的范围是指哪些国有资产依法应当列入登记的范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对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企业自主经营的体制”。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和机制,建立与健全严格的责任制度。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属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登记的范围应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有关部门所属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所投资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组织实施。
根据登记活动的性质和目的不同分为占有登记、变动登记、注销登记和登记年度检查四种类型。
1.占有登记
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新开办企业。
2.变动登记
适用于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产产权等发生变动的企业。
3.注销登记
适用于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等情形。
4.登记年度检查
登记年度检查是指所出资企业应于每年的特定时间段内对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情况的年度检查工作,并向产权登记机关报送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对企业产权登记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本级政府所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年度汇总表和年度汇总分析报告逐级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全国非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汇总检查工作。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程序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程序是指办理产权登记的各个具体步骤,分为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和核发证书四个阶段。
(一)填报申请
按照2004年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由需要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企业按照产权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并将表格及相关材料提交给该产权登记机关,经确认决定是否进行受理。
(二)审核受理
产权登记机关在审核企业产权登记申报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的情况下,作出是否受理企业产权登记的决定。
由于该阶段产权登记机关审核的内容是材料是否齐全,仅从材料的表面形式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不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作出判断,因而属于形式审查阶段。
(三)审核认定
产权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提交的各种文件、证件、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1)企业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2)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该阶段,产权登记机关既负责审核产权登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又负责审核材料的合规性,属于实质审查阶段。
(四)核发证书
产权登记机关对审查合格企业,办理核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