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医学教育发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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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高等教育学的学科性质及高校的主要职能

一、高等教育学的学科性质

高等教育学是教育科学体系中的一门年轻的分支学科,高等教育研究活动和大多数研究活动一样,旨在发现和应用新知识以解决理论问题。一般而言,在学术界比较权威的衡量一门学问是不是学科的标准有三条:①有特殊的研究对象;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③有公认的专门术语和方法论体系。有的还要加上有代表性的任务和代表著作。按照这样的标准,高等教育学因有其独特的不可替代的研究对象和比较成熟的理论体系,已经被视为一门独立的学科。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把教育学列为12学科门类之一,高等教育学是教育学的二级学科。对于高等教育学的学科性质,学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在高等教育界,关于高等教育学的学科性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高等教育学是“应用学科”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高等教育学是一门具有很强实践性、综合性的学科。普通教育学的发展客观上已经为高等教育学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如果把高等教育学作为与普通教育学的平行学科,以探讨教育基础知识为主,难免会出现重复,高等教育学学科发展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实际问题。因此,高等教育学是“应用学科”。

(二)高等教育学“主要是应用学科”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高等教育学的任务是运用教育学的基础理论和教育科学中的技术理论以及相应的方法和技术,认识和解决高等教育中的各种问题。但是,由于当前作为高等教育学基础的各门教育学科的不成熟和不完善,同时还需要一部分理论研究。此外,高等教育学目前已分化出高等教育史、高等教育经济学、高等教育社会学等分支学科。相对于分支学科而言,高等教育学具有基础学科的性质;相对于普通教育学而言,高等教育学具有应用学科的性质。因此,高等教育学“主要是应用学科”。

(三)高等教育学是“应用理论学科”

该观点认为,在整个教育体系大框架中,高等教育学是在纵向上将教育的一般原理应用于高等教育研究领域之中而产生的对高等教育的特殊认识结果,因而是一门应用理论学科。换个角度来说,在从实践到理论、从抽象到具体的链条中,高等教育学需要关注高等教育的基本概念、理论体系的构建等,仍然属于理论环节,而不是实际操作环节,因此,高等教育学是“应用理论学科”。

(四)高等教育学的学科性质具有相对性

该观点认为,相对于教育学来说,高等教育学是一门研究高等教育特殊规律和高级人才培养规律的应用学科;相对于其他分支学科来说,高等教育学是基础学科,拥有比较系统的现代教育理论基础,对于其他分支学科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因此,高等教育学的学科性质具有相对性。

综上,我们认为,高等教育学的学科性质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

首先是学科门类。学科门类的划分最早是用来对自然科学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后来被引用到教育科学中来。但由于教育科学自身的特点,因而在借用自然科学的门类划分时,不可能与之一一对应或相当吻合,而只可能是一种类比或相近的类比。

在自然科学中,各门学科被划分为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三大门类。如果把教育科学作为科学体系来看待,那么按照科学的门类来划分,教育科学也可以相应地划分为三大门类,即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和应用科学。不同的是,教育科学中的基础科学只有教育学一个名称。教育的基础科学主要为教育活动提供理论基础,它与教育实践的关系比较直接。技术科学是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之间的中介或桥梁。它在确定了教育活动方向之后,为教育实践提供一般性的技术指导,并为教育的实施提供方法,使教育活动得以开展。应用科学以基础科学为指导,研究各层次、各类型的教育活动方式和规律,并运用科学技术的成果解决教育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同时为基础科学增添新内容。教育科学三大门类的学科结构如图1-1所示。从图中可以清楚看出,高等教育学属于应用学科。

图1-1 教育科学的学科结构

其次是理论和实践的关系。实践是理论的基础,不论高等教育学怎样研究基础理论问题,它都必须以高等教育实践为基础,它必须高度关注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否则,脱离实践的理论就是空洞的、无用的。高等教育学只有从实践中才能获得新的生命力。

最后是高等教育学的改革和发展。1997年我国实施高等教育大发展以来,经过20年,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显著成就,截至2015年底,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成为名副其实的高等教育第一大国。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国高等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还处于低水平、粗放和不均衡的阶段,整体质量不高、内涵不足、办学雷同、模式单一。换言之,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着数量与质量、规模与结构、效率与公平等深层次矛盾,其中尤以人才培养供给结构与市场需求结构失调最为突出。因此,我们亟须一门有较高理论水平的高等教育学来解释、指导高等教育实践。

二、高等院校的主要职能

(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教育的首要目的和本质是教书育人,通过科学的“教”和“育”,为学生成人、成才创造一个可以自由发挥潜质潜能的世界,使人更加理性地发展、智慧地成长,这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本能和道义所系。高等教育是教育的最高层次,培养各类高素质、高层次专门人才是高等教育的核心使命,而培养高级医药专门人才是高等医学教育的基本职能。

高等学校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学园”,甚至更早。在我国,高等学校则可追溯至战国时期的“稷下学宫”或西汉的“太学”。但与近代大学有承接关系的一般认为是十二三世纪产生于西欧的中世纪大学,最早建立的有意大利的波隆那大学、法国的巴黎大学、英国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等。中世纪大学的开办,一开始就带有一定的专业性,主要是培养社会发展所需的官吏、法官、牧师、医生等专门人才。因此,培养专门人才是大学最早也是最基本的社会职能。从中世纪大学到近现代大学,培养专门人才一直是大学的主要职能,不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其所培养的人才从目标、规格到内容、质量都在不断变化。

(二)发展科学是高等院校的重要社会职能

科学的发展推动高等院校职能的变化。中世纪大学出现时,近代科学还未产生,自然不存在发展科学的职能。15世纪以后,工业革命兴起,为科学的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并要求其为解决日益复杂的生产技术问题提供理论和解决方法,过去依靠个人经验在实践中传授和训练生产技术的方式,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社会需要一批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的人才。这样,高等院校自然也就成为培养科学研究人才的最理想的场所。但在18世纪之前,高等院校虽然已经开始培养科学研究人才,大学教授却很少亲自参与科学研究,对于技术研究,更是轻视。此时,高等院校尚未把发展科学作为自己的主要社会职能。

19世纪初,德国洪堡以新人文主义思想为指导,创办了柏林大学。他强调人的发展是教育的真正目的,大学要实现这个目的,就要通过研究进行教学;大学教育的任务主要是引导学生从事研究,大学生的任务主要是在独立研究中学习。柏林大学的办学,充分体现了洪堡“通过研究进行教学”和“教学与研究统一”的思想。于是,科学研究正式进入大学的课堂。但在洪堡时期,科学研究只是为了教学,也就是把科学研究作为培养人才的手段,还不算是一种独立的社会职能。继柏林大学之后,许多大学也纷纷把教学和科学研究结合起来。自然科学的化学实验室首先出现在大学里,大学教授参加科学研究工作。后来,许多大学在教学任务之外,还承担了一定的科学研究任务。这样,发展科学逐渐成为高等院校在培养人才之外的第二个社会职能。

(三)服务社会是现代高等院校新的社会职能

广义上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都是高等院校服务社会的主要体现。高等教育的社会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服务社会的水平和能力。

高等院校把直接为服务社会作为自己的职能,一般认为肇始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当时美国已初步建立起自己的近代机器制造业,在工业进一步发展和农业的工业化过程中,其要求高等院校为其培养工业和农业技术人才。但当时美国高等院校仍然保留着从英国借鉴来的办学传统,培养的是法官、医生、牧师和教师,不能适应当时美国经济发展的需要。1862年,林肯总统签署了《莫雷尔法案》,该法案规定,各州凡有国会议员一人,联邦政府便拨给土地3万英亩,可用其收入作为建立农业和机械工程学院的基金,用以为地方发展工农业培养人才。这就是美国历史上所称的“赠地学院”。赠地学院还根据地方工农业和公众事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了一些“短期课程”,推广农业科技与机械工艺知识,建立农业实验站,提供各种社会服务。威斯康星大学对这些社会服务工作最提倡,成绩最佳,人们就把这种为当时当地社会服务的精神称为“威斯康星思想”。从此,高等院校不仅为社区普及农业科学知识,也提供许多有关卫生、经济、管理与教育等方面的咨询,成为各州的“智囊”,开创了高等院校与社会各个领域合作的先例,直接为社会服务也就成为高等院校的第三个社会职能,在美国广泛推广,其他国家也开始效仿。但直接为社会服务真正为世界各国的高等院校所接受,成为现代高校一种新的职能,则是近40年来的事。在被众多的高等学校所推行之后,其内容与形式也就越来越丰富多样了。

同发展科学一样,高等院校直接为社会服务的职能不仅是社会的客观需要,也符合高等院校自身发展的逻辑。高等院校作为社会文化科学的中心,在社会文化、科学技术、卫生保健中居于领先地位,能够也应该承担对社会,特别是对当地的各方面工作的指导或咨询作用;应当采取各种方式同社会进行广泛的联系,尽可能帮助解决社会在发展中遇到的种种理论和实际的问题。例如,与生产单位联合搞科研,进行技术指导,担任工厂企业的顾问,举办培训班或业余学校,为社会提供继续教育等。高等院校直接为社会服务的形式和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科类和不同专业的特点,各有所长,积极创造条件,搞好社会服务工作。

必须指出的是,高校的社会服务,不只是为满足社会的需要,也是高校自身发展所需要的。广泛的直接的社会服务工作,有利于高等教育理论联系实际。它是教师和学生了解社会生活、参加社会实践的重要途径。同时,高校师生经常深入社会的生产生活实际,了解情况和问题,有利于根据社会的需要,改进教学和科研工作,提高所培养人才的社会适应性。当前高等院校与社会有关单位建成教学、科研、生产的三结合联合体,把分散的、短期的社会服务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社会服务形式。

为社会服务,已成为高等院校的一种职能。高等院校应当着眼于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并从服务中得到培养服务精神、提高教育质量的效果。在特定情况下,高等院校通过社会服务,使社会获得经济效益,在这个前提下,适当收取一定的报酬作为劳务所得,无可非议。但是,如果以获利为先决条件,以追求金钱为目的,就违背了为社会服务这一职能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