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回避制度
(一)回避制度的内容
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退出对案件审理的制度。设立回避制度直接目的在于排除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法官参与案件的处理过程,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同时对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维护法院的形象也能起到重要的作用。
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中审判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中,如果符合回避情形的,也应当自行回避。民事诉讼中证人不属于回避对象。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即使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也应当作证人。无论是当事人申请回避还是法院决定回避,都应当有一定事由,包括:(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4)是本案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5)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6)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此外,审判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律师,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不正当行为的;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回避制度的程序
1.回避的提出。回避的提出有两种方式:一是申请回避。二是可以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但应当说明申请回避的理由。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回避的,应当向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并说明理由。2.申请回避的时间: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3.回避的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三日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作出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院决定回避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退出本案审理;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继续本案的审理。民事诉讼法对不服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设置了救济程序,即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