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8 事务性通知
【范例2-41】
关于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积发〔2018〕208号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京政办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办法)、《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京人社调发〔2018〕64号,以下简称细则),为做好积分落户公示及落户办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统筹考虑城市人口调控目标和综合承载能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今年本市积分落户规模为6000人。在办法试行期间,每年落户规模均为6000人。按照同分同落的原则,今年公示名单共6019人。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后自行放弃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二、自10月15日起,申请人可登录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查看本人积分结果。
三、积分落户公示名单在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公示,公示期截止到2018年10月22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取得落户资格,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对公示名单上的人员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部门实名书面反映(电话:63135162,传真:63135367,联系地址: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北京市积分落户服务中心,邮政编码:100050)。相关部门将根据反映情况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取消落户资格的,落户资格不递补。
四、根据办法规定,申请积分落户需具备“无刑事犯罪记录”资格条件,请拟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注意安排好时间,联系现户籍地公安部门开具。取得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后,方可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五、取得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时限为2018年10月23日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材料清单、办理流程详见细则有关规定。档案审核由调京后的档案接收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
六、按照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可以随迁的未成年子女以截至2017年1月1日不超过18周岁计算。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范例2-4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安全督查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18〕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电力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相关工作要求和国家能源局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电力安全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电力建设安全
1.电力建设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保障体系、项目审批手续、招投标管理、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分包安全管理、建设工期管理、施工安全监督等方面。
2.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情况(略)
3.煤改电工程质量安全(略)
(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略)
(三)电力系统运行安全(略)
(四)电力行业危化品安全(略)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检查阶段(10月15日前)(略)
(二)督查阶段(10月20日至11月30日)(略)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略)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制定自查和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重大事项及问题采取挂牌督办制度,确保督查工作按计划推进。
(二)认真检查,严格执法。各单位要加大对重大项目、重要环节及高风险作业的自查和检查力度,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深入基层一线,严格监督执法,对发现的问题“零容忍”,建立问题清单,及时督促整改。
(三)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督查工作。
(四)严守纪律,注重实效。督查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自律、厉行节约。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反映实际,确保督查工作取得实效。
四、其他
请各单位指定1名同志作为联络员,于10月1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我局,电力企业自查报告(含电子版)同期报送。
联系人:电力安全监管司×××
电话:010-×××××××× ××××××××(传真)
邮箱:××××××××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