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公文的办理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1.收文。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接收到公文后,首先要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而后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进行详细记载。记载后开始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初审完毕后,根据流程,交相应部门进行处理,并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根据公文紧急程度和办理进展程度,要对相应的公文处理进行催办。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2.发文。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复核—登记—印制—核发。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进行详细记载。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3.整理归档。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