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海关稽查组织(稽查海关、稽查组)
(一)稽查海关与稽查组的区别
稽查海关与稽查组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很多人都会将稽查组认为是稽查海关的内部机构。在法律规范上,稽查组与稽查海关是相对独立的两个主体。海关进行稽查时,应当组成稽查组。稽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2人,稽查组对被稽查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等实施稽查,可以独立以稽查组的名义要求被稽查企业配合稽查,并在发现企业有涉嫌违法违规情况、作出稽查结论之前听取被稽查企业的意见。而稽查海关则是稽查结论作出的机关,根据稽查组向稽查海关提交的材料,稽查海关向被稽查对象作出稽查结论。
稽查组和稽查海关相分离的设置是海关稽查的特色,与其他的海关执法行为存在大不同。一般来说,海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就是海关的执法行为,并不需要在海关执法人员和执法海关之间再设定一个相对独立的工作组。同时,稽查组和稽查海关相分离也是国际海关的一个惯例。我们了解西方国家的海关一般都是如此设置。我们理解,在西方国家,这种设置并非与海关稽查直接相关,而是与审计制度相关联。在西方国家,一般认为外部审计专业性较强,工作机构应该相对独立;所以我们看到西方国家的审计组织一般与行政机关保持一定的距离和独立性。
(二)稽查组与稽查海关相分离的利弊
第一,有利于保障稽查行为独立进行,稽查组有独立的稽查权力,以免受到其他部门的影响;第二,有利于稽查行为与决策行为分离,稽查组实施稽查行为,稽查海关实施决策行为,确保稽查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三,有利于保障稽查行为的廉洁性,减少权力寻租空间。然而,我们国家现有的海关稽查模式还有一些弊病,不利于稽查组真正独立于稽查海关。如: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稽查组的人事关系由稽查海关管理。稽查组受稽查海关的领导等。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国家的稽查组仅仅是一个独立的作业单元、工作单元,并不具备法律上的独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