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环境与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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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建设工程环境管理的特点和程序

一、建设工程环境管理的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特点决定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原则,其特点如下:

1.广泛性

环境问题在空间分布上的普遍性决定建设工程环境管理对象的广泛性。

环境问题在空间分布上的普遍性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从宏观角度看,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不是哪一个项目或哪一个行业所独有,而是所有项目与开发建设及投产使用过程同时伴生的产物。如果说存在区别的话,仅在其影响和破坏程度上有轻重之分而已。

2.地区性

环境影响在地理分布上的区域性决定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地区性。

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和破坏总是发生在一定的区域内,不同区域对环境保护要求的重点不一样,居民稠密区对噪声敏感,而水源保护区对水污染物的排放有严格的要求,某个项目在这个地区可以建设,换个地方可能就不可以。

3.超前性

环境问题在时间上的同步性决定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超前性。

大多数开发建设活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是伴随着开发建设活动同步产生的。生产装置运行或新建工程投入使用后,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电磁波等污染物就同步产生。因此,为了防止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或破坏,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必须走在建设行为发生之前,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我国推行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及工程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是基于环境管理的超前性这一特点而采取的对策。

4.社会性

环境问题形成原因的多元性决定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社会性。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造成影响或破坏可能有如下多方面的原因:领导决策失误、选址不合理、厂内布局不合理、设计错误、施工质量差、管理水平低、操作人员素质差等。

为了避免出现环境管理问题,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应该深入到与该项目有关的各个部门中,从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社会各方面的环境管理意识和行为入手,对具体管理对象进行长期的、坚持不懈的宣传和引导,提高他们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在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中各司其职,为环境保护出力。

5.目的同一性

环境问题的经济性决定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与经济工作目的的同一性。

从本质上而言,环境问题是一个经济问题,它产生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而最终又必须通过经济手段才能解决。

建设工程项目环境管理的目的是使环境、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环境保护部门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这种矛盾统一的关系,就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与开发建设活动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建设工程环境管理的程序

国家计划部门将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过程分为五个阶段,即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和试生产及竣工验收阶段。而环境保护部门在前两个阶段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在后三个阶段实施“三同时”管理。

1.项目建议书阶段

建设单位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必须按当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的权限,向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审批该项目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会,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选址、工艺方案及拟采取的防治污染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该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拟选址环境状况等情况确定该项目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知建设单位。

确定不做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填写环境影响调查表报相关职能部门;确定做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建设单位首先应委托持证单位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评价大纲编写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相关职能部门对评价大纲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批复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根据批准后的大纲与评价单位签订合同,开展评价,编写报告书。

报告书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预审后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复或签署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根据这一规定,相关职能部门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计划部门才能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规划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才能办理拨地、征地手续。

因此,相关职能部门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并就报告的环境保护内容提出审查意见。

3.设计阶段

建设项目的设计一般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经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设计部门、规划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环境相关职能部门参加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初步设计被批准后,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

4.施工阶段

建设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后,须在年度计划中落实环境保护工程的进度与投资。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防止施工污染、扰民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修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环保相关职能部门在必要时应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未经环保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而擅自施工的,相关职能部门除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还可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

5.试生产及竣工验收阶段

项目建成后试生产或使用前,相关职能部门一般要到现场检查是否具备试生产条件,确认试运行期限并对验收监测污染项目及监测点位置、取样频次等提出要求。

试运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超过半年的应该经相关环境职能部门同意。试生产期间超标排放污染物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对长期运行达不到设计要求并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职能部门有权强制建设单位停止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生产的负荷达到设计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市或区(县)监测站按事先确定的监测方案进行验收监测,并提供验收监测报告。试运行期满,建设单位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审批表》,并连同验收监测报告一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相关职能部门批准“验收审批表”后,即表示该工程已经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经批准的“验收审批表”是国家对建设项目正式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建筑项目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相关职能部门有权令其停止使用或限期改进,补办手续并处以罚款。

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正式生产或试用期间,要对环境保护设备加强运行管理,使其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