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制结构调整需要与经济发展方式结合起来
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要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一致、相协调。因而,对税制结构的研究过程实际上也是结合本国国情对经济发展规律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的过程,因此,税制结构转型即是使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与其发展战略相协调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指出,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要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因此,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2010年10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义为“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1)并以此明确了我国未来产业发展的重点,即通过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带动我国整体国际竞争力水平的提升,以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这一发展战略如何在税制结构调整中得以体现是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与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相适应,调整中国税制结构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共识。
虽然现有许多研究已经提出了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政策(蒋震,梁军,2010;杨森平,黎志杰,2011;邓宝生,2011;付广军,2011;尹小平,苏扬,2012;柳光强,田文宠,2012;等),许多学者已经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收对策进行了研究(岳树民,刘方,2010;刘海峰,2010;倪红日,靳军,2011;丛明,2011;等),但针对这些对策性研究,我们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即与我国新时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税制调整不能仅仅停留在对现有税制规则(特别是税收优惠条款)调整的层面上。特别是,目前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将税源集中在企业和产业,使企业成为90%的税收的纳税人(高培勇,2015),不但提高了企业的(名义)税负水平,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时,这种税制结构强化了区域之间对企业和产业的争夺,恶化了区域竞争格局,这构成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税制制约。在经济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研究促进经济发展已经不能继续停留在传统的税收政策的简单调整上,从根本上转变税制结构的性质已经成为时代提出的新的课题。
从适应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角度看,根本上改变我国现有税制结构的税制改革还一直停滞在“观望”或讨论的状态。这里的焦点问题是:我们该建立什么样的税制体系?这是一个涉及税制结构转型方向,进而决定税制结构转型路径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