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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主要概念界定
一、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反映的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的整体布局和总体结构。一般来说,税制结构是国家在特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下,在特定税收制度下,由税类、税种、税制要素等组成的,分主次、相互协调的整体系统。对税制结构的研究分为以下几个层次:其一,税类结构。即以不同的税类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优点和缺点各是什么。从税收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税制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重要的阶段,即以古老的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这三个时期代表性的税类结构在不同的时期发挥了不同的作用。其二,税种结构。即一个国家税收制度主要由哪些税种构成?各个税种如何设置税制要素?哪一个或哪几个税种为主体税种?哪些税种为辅助税种?它们的调节方向及构成如何?税收公平和税收效率这两个税收原则在任何税种设置时,都不能同时兼顾,都将面临使用原则的取舍问题,选择哪一个或哪几个全体税种,这主要看某一税种设置时强调的是哪个方面。其三,税制要素的安排。税制要素是税种设置的基本内容,不同税制要素组合的安排影响到税种的性质,进而影响税类和税制结构的性质,因而,税制要素的安排是税制结构研究的基础。于是,对税制结构研究的目的是通过对税制要素、各税种的考察和对税种结构的合理安排,寻求一种合理的税制结构,进而优化税制结构。
从现有对税制结构的研究上看,对税制结构的研究不仅包括对税类和税种结构的研究,即对流转税、所得税和财产税之间比例关系的探究,或对直接税和间接税之间合理搭配的研究,还包括从税收归属的角度对中央税和地方税之间关系的研究等。本书对税制结构的研究也包括上述两个方面,但侧重于从税制结构的性质和税制结构的转型的角度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