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伯特议事规则(第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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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动议的标准描述特征

我们把处理动议时要考虑的大多数重要规则归纳为八个“标准描述特征”(standard descriptive characteristics)。除了描述各动议的基本规则,它们还充当了对各种动议的共性和差异进行比较的参考点。这八个特征是:

1.它优先于哪些动议(也就是说,在哪些动议待决的时候,本动议的提出是合规的);又让先于哪些动议(也就是说,在本动议待决的时候,可以提出并考虑哪些其他的动议)。(例如,对于主动议来说,它的优先级最低,所以它不优先于任何其他的动议,反过来,它让先于所有的附属动议、所有的优先动议以及可以应用在它上面的偶发动议。)

2.它可以应用于哪些动议,或者它可以在哪些情况下应用;哪些动议,特别是附属动议,可以应用在它上面。(例如,对于主动议来说,它不可以应用于任何其他的动议,反过来,所有的附属动议,以及不同情况下特定的偶发动议可以应用在主动议上。)

3.是否可以在其他成员持有发言权的时候提出。(例如,主动议不可以。)

4.是否要求附议。(主动议总是要求附议。本书中,无论说“必须得到附议”还是“要求附议”,其准确的含义请参阅第35—37页,另外,董事会或者委员会提交的动议或决议不需要附议。)

5.是否可以辩论(也就是说,当本动议直接待决的时候,是否允许就本动议的利弊进行讨论)。(例如,主动议是可以的。)

6.是否可以修改。(例如,主动议可以。)

7.要求什么样的表决额度。(例如,主动议要求“过半数表决”,除了第103—104页“标准描述特征7”所指出的例外情况。)

8.是否可以重议。(例如,主动议可以。)

主动议的标准描述特征在第10节详细说明,其他动议分别在第11—37节说明。另外,附录第t3—t5页的表格表现了前两项标准描述特征,附录第t6—t29页起的动议总表表现了后六项特征。

第8节和第9节将进一步提供一些与动议处理相关的会议的“场”与“次”等基础概念。


(1) 不要把“辅动议”(secondary motions)与“辅修正案”(secondary amendments)混淆,后者是个更具体的概念,请参阅第135—136页。

(2) 除“实质主动议”之外的所有动议,都可以统称为“程序动议”,包括“程序主动议”、“附属动议”、“优先动议”、“偶发动议”、“再议类动议”。原著在这一点上不够明确,但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断。——译者注

(3) 在优先级较低的动议待决时,优先级较高的动议一定是“合规”的,即符合优先级顺序的规定,但不一定有实际的意义。所谓“适用的”(applicable),就是说动议B“应用”在动议A身上是有意义的,也可以称作“可应用性”,第7节“标准描述特征”中的第二个特征描述的就是动议的“可应用性”。——译者注

(4) “搁置”实际上是间接地否决主动议。——译者注

(5) 关于动议的“可辩论性”,请参阅第7节,第11—37节,附录第t6—t29页和t42—t43页的动议规则列表等。

(6) “privilege”这个词除了指“特权”,更重要的一个含义是“权益”,指人或组织所拥有的基本的权利和利益。“特权”是权力,而“权益”是权利。——译者注

(7) 优先问题(privileged questions)=优先动议(privileged motions)。这是指动议的类别,注意它们的英文不用大写首字母。权益问题(a question of privilege):泛指所有关系到会议、组织以及其成员的重要紧急的事务,无论是不是通过“提出权益问题”这一动议形式提出来的(具体见第19节)。注意首字母也不用大写,不属于专有名词。提出权益问题(Raise a Question of Privilege):是一种动议形式,类别上属于“优先动议”,提出的问题叫做“权益问题”,但“权益问题”不一定都是由“提出权益问题”引入会议的。专有名词,首字母大写。——译者注

(8) 程序主动议“休会”是指在没有其他待决议题的时候提出的“休会”,但是即使作为主动议,它仍然是“优先的”。这一点不同于其他的辅动议对应的程序主动议。请参阅第21节。

(9) 这里要注意,参与表决的人数是否具有“代表性”,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任何人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对此提出怀疑并要求重新表决,但是,只要出席人数满足法定人数,只要正反两方的得票数明确,即使参与表决的人数不具代表性,表决的结果也仍然是确定的,而且是有效力的。——译者注

(10) 英文是“Close the Polls”和“Reopen the Polls”,其中“the polls”是指投票点、投票站或投票箱。——译者注

(11) 关于“选举”,请参阅第424页。——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