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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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58—1965年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五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 251-256.(1962年3月10日)

货币发行过多,部分物价上涨,商品严重不足,这是当前国民经济生活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全党面临着争取财政经济状况好转的重大任务。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在大力增加生产、厉行节约、多方面解决人民吃穿问题的同时,应当把足够的注意力,放在控制货币发行和稳定市场物价方面来,解决人民吃穿问题和票子过多问题,都是今后一定时期内党和政府面前头等重要的工作。目前许多地方存在的随意向银行增加贷款,赔钱企业靠银行贷款维持以及挪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开支等情况,都迫使国家不得不增加货币发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必须采取断然措施,实行银行工作的高度集中统一,把货币发行权真正集中于中央,把国家的票子管紧,而且在一个时期内,要比1950年统一财经时管得更严更紧,才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调整和发展。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现作如下六条决定:

(一)再次重申。收回几年来银行工作下放的一切权力,银行业务实行完全的彻底的垂直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各个分支机构,在党的工作和行政工作方面,仍然受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但是,在有关业务的计划、制度和现金管理等方面,必须受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垂直领导。经国家批准由总行下达的信贷计划、现金计划、贷款办法、结算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各地党委、各地人民委员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必须坚决保证其实现。有不同意见可以提出,但是非经总行同意,不得自行变更。

(二)严格信贷管理,加强信贷的计划性。非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在计划以外增加贷款,各级党政机关不得强令银行增加贷款。银行的年度信贷计划,作为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各级计划机关和财政机关统一平衡后,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在批准计划的范围内,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层层控制,层层负责,不准突破。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的贷款指标,由各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企业和企业所在地的银行,由当地银行在指标范围内,逐笔审查,核实贷放。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贷款指标,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负责在总行下达的指标范围内,掌握分配,从严控制。各部门、各地区应当在信贷计划的总数以内,酌留必要数量的预备指标,作为机动,应付临时需要。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增加指标时,必须按照程序,先上报总行,经批准后,方能用钱,决不容许“先斩后奏”。

目前全国工商贷款已经占用过多,1962年除了商业部门采购农产品确实需要增加的部分以外,一律只准减少,不准增加。银行要加强信贷监督。各部门、各企业要结合清产核资,积极处理物资积压,消除虚假,节约资金。

(三)严格划清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不许用银行贷款做财政性支出。银行信贷不同于财政收支,银行发放贷款,必须以能够按期偿还为前提。一切非偿还性的开支,只能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按财政制度办事,不得挪用或挤占银行贷款。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次重申:银行贷款绝对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开支;不准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不准用于发放工资;不准用于缴纳利润;不准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和“四项费用”(企业技术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动保护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开支。过去挪用和挤占了的,银行要开列清单,报告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按照规定限期清理。今后再发生这些观象,应当立即追回贷款,必要时银行可以对这些企业停止发放贷款。因追回贷款或停止贷款而引起的困难,概由企业本身自行负责。

(四)加强现金管理,严格结算纪律。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学校、部队都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超过规定限额的库存现金,必须随时存入人民银行。一定数量以上的交易往来,必须通过人民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支付现金。收支较大的单位,必须事先编报现金收支计划,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现金。坚决制止一切违反现金管理制度和结算制度的现象。不准携带现金到处抢购物资;不准开空头支票;不准相互拖欠;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和预付货款。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严格的工资监督。各单位必须做出工资计划,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指标范围内核实批准。银行根据批准的计划监督支付,不得超过。

(五)各级人民银行必须定期向当地党委和人民委员会报告货币投放、回笼和流通的情况;报告工商贷款的增减和到期归还的情况,报告工资基金的支付情况;报告企业亏损的财政弥补情况;报告违反制度把银行贷款挪作财政性开支的情况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情况。在报告这些情况的时候,必须将拖欠贷款、超支工资和发生亏损的单位名称、有关数字,一一开列清楚。各地党委和各级人民委员会应当定期讨论银行工作,至少每月讨论一次,针对银行提出的情况和问题,采取具体措施,加以处理。

各级人民银行必须加强机构,充实人员(中共中央对此已另有通知),改进工作,加强监督,从信贷资金的供应方面,保证计划的执行,为国家守计划,把口子。银行必须认真坚持信贷制度、现金管理制度、结算制度和货币发行制度,同一切违反制度、违反国家计划的行为做斗争。银行人员不坚持制度,以失职论处。各单位人员不遵守制度,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六)在加强银行工作的同时,必须严格财政管理。财政和银行都要按计划办事。谁的支出谁安排,谁的漏洞谁堵塞,财政要坚持收入按政策、支出按预算、追加按程序。企业亏损必须做出计划,经国家批准,由财政按计划弥补。计划以外发生的亏损,必须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实事求是地说明原因,做出检查,报经批准,财政才予弥补。地方企业的亏损,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批准,由地方财政弥补;中央直属企业的亏损,经中央财政部批准,由中央财政弥补。但是,检查和弥补至迟须于两个月内办理完竣,归还银行垫款。过期企业不报,财政未补,银行停止贷款。企业生产最低需要的定额流动资金,必须由财政在核实的基础上列够拨足,不得少列少拨,挤占银行贷款。财政收入和支出都必须落实,防止任何虚假现象,真正做到预算和信贷的平衡。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认为有必要指出,实行银行工作的高度集中统一和垂直领导,这绝不是说各级党委和人民委员会对银行工作的领导没有责任了。恰恰相反,今后的银行工作必须更加依靠当地党政的领导和支持,党政领导机关在这方面的责任是更加重大了,要保证银行执行中央的政策,按制度办事,及时反映情况,保证银行组织上政治上的纯洁性。国家银行是国民经济各部门资金活动的中心和枢纽。抓紧银行这一环节,就可以有力地推动和监督各部门经济的调整和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今后衡量各地区经济工作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看那里的财政金融工作做得如何,控制发行做得如何。

应当估计到,执行这个决定,会使一些企业资金周转不灵,发不出工资,有的要停产关厂,甚至可能出些小乱子。这种情况会给我们带来一些困难,但是,把本来存在的矛盾暴露出来,才便于正确处理。现在主动地承担一些困难,比将来被迫承担更大的困难要好得多。一些企业本来就没有条件办下去,或者一时没有条件办下去,靠贷款维持,应该关厂停产。一些企业有条件办,管紧贷款,正好逼它改善管理,限期由亏变盈。还有一些企业确实需要办,一时又无法改变亏损状况,应该由财政按计划弥补。财政赔不起,宁可少办一些,决不能靠银行发票子勉强维持。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和人民委员会,中央各有关部门,接到本决定以后,应当立即讨论布置,立即组织执行。本决定应当传达到公社一级党委和管理委员会,传达到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一切有关人员和银行的基层工作人员,使所有的会计员、出纳员、信贷员、采购员都能了解本决定的内容和精神。告诉他们,对于任何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现象,应当坚决进行斗争,勇于反映情况,必要时直接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反映。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中央各有关部门关于讨论布置和初步执行的情况,须在4月底以前,向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做出报告,关于财政、金融的各项制度和会计员、信贷员的职权条例等,国务院将另行行达。在未行达前,按现行制度办理。不要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