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失业率若干理论与应用问题研究:以成都市失业率抽样调查实证分析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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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调查失业率存在哪些困难

要实施和定期发布中国的调查失业率,的确还存在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

第一个困难是数据的接受程度问题。这里我们暂且不论真实的情况如何(事实上,国外一些国家失业率的发布有若干个级别的指标)。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数据低于6%,社会公众可能无法接受;但如果数据高于7%,政府方面难以接受。

第二个困难是由谁来调查的问题。前文已经提到:由于失业率的公布数据十分敏感,不可避免会引起社会对各个地区数据的比较和排位的问题。对此地方政府肯定会十分关心。如果由各地的地方统计部门来调查,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地方本位主义”思想的影响。因此,最好的办法是选择真正的第三方调研机构来进行(我们这里所说的真正的第三方调研机构,是指真正独立于相关政府机构之外的调研机构,并不包括国家统计局在各地的调查队在内,其原因如上述)。那么,谁来充当这个第三方调查机构,也是一个非常重要但同时又难以解决的问题。

第三个问题是调查费用问题。杨宜勇、顾严曾于2009年在《建议在“十二五”规划中采用城镇调查失业率为约束性指标》一文中披露:我国的劳动力抽样调查中,中央财政投入每次调查的资金为750万元,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十分有限。而且,资金支出结构不甚合理,影响了调查工作的效率。如中国社科院社会学研究所的调查问卷费用为130元/份,而我国劳动力调查工作中用于问卷的费用仅为5元/份,难以保证调查质量。根据我们对市场调研和社会调查经费的了解情况,可以大致估算一下:如果按照每份问卷的包干费用150元、每个省(市、区)的平均样本容量5000份、按30个省(市、区) (个别省区可缓行一步)计算:进行一期失业率抽样调查的总费用为2250万元。

第四个困难是公布的频率和公布的范围问题。这是一个需要与前述几个问题联系到一起来考虑的问题。首先谈一下公布的频率问题:目前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按季度公布数据的,而对于调查失业率,由于存在调查和公布的经验问题以及经费等问题,可以考虑最初按年度发布,逐步过渡到按季度发布。关于公布的范围问题:目前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是按市(州)一级公布数据。考虑到调查样本的数量问题,对于比较大的省按市(州)一级公布数据还可能存在样本量不足的问题,也可以考虑先按省(市、区)一级公布数据,再逐步过渡到按市(州)一级公布数据。这样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调查经费紧张的问题等。

第五个问题是如何处理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的关系问题。对此我们的看法是:这是含义和作用完全不同的两个指标,由于方方面面的原因,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应该同时存在这两个指标。

另外,还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城镇调查失业率并不存在像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所讲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的情况,这种“错觉”来源于目前官方发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数据存在着严重的被夸大的现象,并由此导致了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城镇调查失业率之间的“差距正在逐步缩小”的假象。相关分析如下:

表4-4是我国1992—2011年官方公开发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数据(为以后的分析方便,我们将其记为“城镇登记失业率(A)”):

表4-4 城镇登记失业率(A)(1992—2011年)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的统计指标解释,可以看到:

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就业人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

既然如此,我们也就可以按此公式来具体计算一下中国的城镇居民登记失业率。实际上,在国家统计局网站和中经网中,我们可以找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和“城镇就业人数”这两个统计指标的数据。因此,我们将其列表如下,并代入上述公式计算城镇登记失业率。为有所区别,我们将计算结果记为“城镇登记失业率(B)”, “城镇登记失业率(B)”的计算见表4-5。

表4-5 城镇登记失业率(B)(1992—2011年)人数:万人

从官方发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A)(表4-4)的数据来看,自1992年以来,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A)的数据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自2002年以来,城镇登记失业率(A)一直在4%的上方运行。但从我们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所得到的具体指标数据并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公式所计算的结果(表4-5)来看,自1992年以来,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B)的数据一直在3%以下,而且并没有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基本上保持一种平稳波动的状态。显然,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A明显被夸大了。

那么,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A)为什么会被夸大呢?事实上,在我们与劳动就业部门的同志交流中发现,其实他们并非不知道我们现在公开发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并不是偏低而是偏高的情况。说起来这个问题很简单——其原因就是存在一个登记失业率和调查失业率的差异问题。事实上,登记失业率与调查失业率的差异很大,也并不是中国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问题。例如,2005年阿塞拜疆共和国的登记失业率不到2%,而调查失业率超过8%。但是,由于我国社会公众对两种失业率的区别认知较少,如果我们按照真实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去发布(由表4-5可见,通常是在3%以下),必然遭到社会公众的不认同,会认为严重低估了社会的失业现象——况且本身确实有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口并没有进行失业登记。因此,我们对此现象的看法是:劳动就业部门在上报的城镇登记失业率的数据中就已经加入了一部分对没有参加失业登记人口的估计数在内——这就是城镇登记失业率(A)的数据与登记失业人口和抽样调查推断的失业人口的数据计算上存在较大差异的主要原因,也是本书中城镇登记失业率(A)和城镇登记失业率(B)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我们看到:城镇登记失业率与城镇调查失业率是指标含义和调查方法完全不同、所得数据也有很大差异的两种失业率统计指标。所谓城镇登记失业率与城镇调查失业率之间的“差异正在逐步缩小”是并不存在的虚假现象。我国目前公开发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数据严重地高估了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实际情况,而我国学术界对我国调查失业率的估计往往也是偏高的。澄清这两种偏误,有利于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客观分析和对社会经济问题的正确决策。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我国调查失业率工作的实施,尽早公开发布调查失业率数据,加快我国的统计信息披露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