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会计学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四、非寿险合同保费收入的确认

(一)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原则

(1)保险合同生效是日常核算时确认保费收入的必要条件,无论保费收入是否收到,只要合同生效,保险人已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即应确认保费收入。由于非寿险业务保费大多属于趸交性质,其承保期间与会计期间往往不一致,因此,合同生效时所确认的保费收入是尚未实现的保费收入,即是以非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所确认的保费收入。

(2)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是日常核算保费收入的计量依据。保费收入应当根据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总额确定,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保费。然后通过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调整当期确认的保费收入,使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

(二)保费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方法

(1)日常核算时,保费收入确认时点为保险合同生效日,此时确认的保费收入为收付实现制下的保费收入;

(2)期末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将收付实现制下保费收入调整为权责发生制下的保费收入。

保费收入的确认过程如下:

【保单生效日】确认的保费收入(以非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期末】加:上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减:本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已实现的保费收入(权责发生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