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家族信托的溯源和定义
3.1.1 家族信托的溯源
信托制度最早可溯源至古罗马帝国时期的遗产信托(fedei commissum)。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权并非人人都享有,不仅将外来人、被解放的自由人被排除在外,而且妇女遗产继承权也会受到严格限制。因此,为了规避《罗马法》对继承权资格的严格限制,一些罗马人选择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移交给所信任的人,要求他能够为其妻子、子女或指定的继承权受限人的利益,对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从而实现自己财产在继承事项上的有效安排。
13世纪前后出现于英国的尤斯(use,或称用益)制度,被认为是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当时,教会具有很强的势力和影响力,而且许多信徒在去世时,都选择将自己的土地捐赠给教会。由于教会无须向封建领主缴纳地租,享有特权。这种土地捐赠行为使得大量土地向教会集中,而传统的封建领主却无法再从土地中获得利益,纷纷起来反对。为了维护封建土地制度的稳定性,保护封建领主的利益,英国国王亨利三世颁布了《没收法》,禁止农民向教会捐赠土地。为了规避这一法律限制,实现向教会捐赠土地的目的,英国创造出了尤斯制度,教徒们先将土地转让给他人,要求接受转让的人管理土地,并将土地产生的收益交给教会,到15世纪尤斯制度已经得到了普遍的运用。1536年英国颁布《用益法》,将与土地利益相联系的用益权种类引入普通法,建构了现代信托法的基础,其中积极用益、有限地产和动产的用益、用益之上的用益等在发展中创新出的新用益类型,经过司法判例的不断检验,到16世纪最终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
美国早期直接承继了英国的土地制度和衡平法法律制度。独立战争以后,直到1822年农业火险借款公司获得受托人特许权,开始了信托制度在商业领域运用的先河。而家族信托则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经历了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镀金时代”(gilded age),一些富裕家庭开始利用信托安排来实现其财富规划和传承安排,与市场需求变化相适应,各州的法律法规也相应调整变革,进一步增加了家族信托的灵活运用空间。
信托制度主要源于其独特的制度设计和弹性安排,在产生之初就是为了规避当时法律对遗产继承等方面的严格限制,实现遗产承继和保护家庭财产等目的,因此更多体现为消极性特征。经过数百年的演变,现代信托制度的功能已经不断扩展,由早期的财产消极代管,演变为财产积极管理,而且在财产管理中扩展出投资和融资、风险管理等金融功能,以及社会公益等功能。归根到底,信托与其他金融方式和工具的根本区别还是在于它独有的财产隔离功能与权利重构功能。现代金融机构开展的信托业务,本质就是充分利用信托制度,以特定财产为核心,提供“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产管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