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类论文
1.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税收治理逻辑
摘要:“中等收入陷阱”概念不仅解释了某些拉美国家经济长期停滞不前的现象,也为处于中等收入阶段的我国提供了重要的发展思路。在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条件下,税收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以税收逻辑解决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实现消费需求的持续增长和公共消费“搭便车”等问题的有效治理,是税收的应有之义。本文拟从税收角度出发,分析“中等收入陷阱”的本质、我国面临的现实风险及其税收治理逻辑。
关键词:“中等收入陷阱” 消费需求 税收 治理
导语
世界银行资料显示,我国在1997年及以前一直属于低收入国家,1998年进入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2010年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目前我国人均国民收入已接近中等偏上收入国家的平均值。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后,我国是否会和大部分中等收入国家一样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学术界、产业界、行政界开始有更多人关注。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的GDP增长率从2010年的10.4%下行到2016年的6.7%。经济增长已步入“新常态”,如果说经济增长以前主要是“铺摊子”,以后则主要靠“上台阶”。我国经济在保持可争取的增长速度的同时,难度主要在于把提升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挑战转换为新的发展机遇。
一、“中等收入陷阱”的本质:需求不足诱致的经济增长停滞
(一)“中等收入陷阱”的概念与理论依据
2006年,世界银行《东亚经济发展报告》首先提出“中等收入陷阱”(Middle Income Trap)的概念,用于提示当时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的东亚地区面临的特殊情况。中等收入国家是指一个经济体的人均收入达到世界中等水平后,经济就难以继续高速增长,较长一段时间仍然停留在中等收入国家行列。根据世界银行公布的数据,2015年的最新收入分组标准为:人均国民收入低于1045美元为低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收入在1045~4125美元为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收入在4126~12735美元为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人均国民收入高于12736美元为高收入国家。根据2008年的世界银行增长和发展委员会报告,自1950年以来的半个多世纪,全球经济飞速发展,新兴国家不断崛起,但只有13个国家能够将7%或更快的经济增速保持到25年或更长时间,从而在人均收入水平和社会福利状况大幅改善的同时,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事实上,传统古典经济学的一些观点已经为“中等收入陷阱”打下了理论基础。例如,马尔萨斯在《人口论》(1798)中指出了关于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悲观观点,被称为著名的“马尔萨斯陷阱”。基于增长理论的收敛假说,即各经济体最终收敛于由技术进步率、储蓄率、人口增速等因素决定的稳定状态,当未达到稳定状态时,人均收入越低,可以实现的经济增速越快;当靠近稳定状态后,除非技术有跨越性的进步,否则经济很难再达到像以前一样的增速了。
罗斯托提出的“早熟消费学说”也具有一定信服力。发达国家经济增长到一定程度,很快就进入高消费时代。消费有示范效应,发展中国家接受先进技术难,但是接受高消费模式容易,于是也很快转入高消费时代,在较低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上,出现不适当地过度追逐消费品的高消费倾向,进而导致消费品供求结构性失衡。此外,类似理论还有“刘易斯拐点”理论等。
尽管这些理论并未直接提及“中等收入陷阱”这个概念,但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前社会发展中的这种特殊经济现象提出了一些理论依据,也给我们研究“中等收入陷阱”带来了重要的思路和参考。
(二)文献综述
“中等收入陷阱”概念的提出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大量的讨论和研究。有学者(Athukora La & Woo,2011)采用购买力平价法估算各国人均GDP并构造了作为美国水平百分比的赶超指数(Catch-up Index)。用这种方法,作者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中等收入陷阱”的存在。也有学者(Kharas & Kohli,2011)通过研究表明,虽然不是所有经济体都会陷入“中等收入陷阱”,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都会在不同程度上遇到“中等收入陷阱”,并受其影响,只有极少数经济体能够避免落入“中等收入陷阱”。还有学者(Im & Rosenblatt,2013)研究发现,中等收入国家收入水平相比高收入国家的收敛除了少数情况外,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国内也有大量学者致力于研究“中等收入陷阱”的实质、形成原因并结合我国现实提出政策建议等。关于“中等收入陷阱”的实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看法:第一,认为“中等收入陷阱”实质上是关于经济增速问题。例如,马岩(2009)认为,“中等收入陷阱”的实质是形象地描述一些中等收入国家经济增长长期停滞不前的问题,或者说是中等收入国家应当“如何以可持续的方式保持(经济)较高速的增长”,持同类观点的还有刘伟(2011)、吴敬琏(2008)等。第二,认为“中等收入陷阱”是关于经济发展问题。例如,蔡昉(2011)从经济学出发,把收入陷阱定义为一种均衡状态,即在一个促进人均收入提高的因素发挥作用之后,由于这个因素具有某种程度的不可持续性,其他制约因素又会将其抵消,把人均收入拉回到原来的(生存)水平上面。一个国家即使跨越了低收入水平阶段,仍然有可能在中等收入水平上停滞不前,甚至有人均收入下降的危险。持此观点的还有郑秉文(2011)、权衡(2010)等。第三,认为社会经济发展有自身的规律,不存在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持此观点的主要有江时学(2011)、刘福垣(2011)等。尽管大部分学者都认同“中等收入陷阱”的存在,也普遍认为我国要想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应采取相应的必要举措,但很少有学者从税收治理的角度研究“中等收入陷阱”的实质。
(三)“中等收入陷阱”与“贫困陷阱”
“贫困陷阱”通常是指这样一种情况:处于贫困状态的个人、家庭、群体、区域等主体或单元由于贫困而不断地再生产出贫困,长期处于贫困的恶性循环中不能自拔。就国家层面来看,“贫困陷阱”也是存在的,如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等国长期处在最不发达国家行列,经济无法快速增长。几十年前,中国经济也曾低迷,甚至无法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但经过改革开放后的一系列资本积累、大量引进国内外投资使我国迅速地摆脱了“贫困陷阱”,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当前,我国面临的“中等收入陷阱”和几十年前的“贫困陷阱”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从面临的环境来看,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百废待兴,亟须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旧经济体制的改革、实体经济的发展和国外投资的引入都为当时的发展注入了活力。而目前我国面临的形势是国内经过40年改革开放由浅入深、由易到难破解了许多影响和制约发展的重大难题,但尚有一系列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由于改革进入了攻坚期和深水区,这些问题与矛盾远比以往敏感和复杂,任务也更加艰巨而繁重。不仅如此,国际关系的紧张和局势的不断变化,使我国发展又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因此,与几十年前的中国相比,国内外的形势都更加严峻和复杂。
其次,跨越“贫困陷阱”和“中等收入陷阱”的路径也有较大区别。跨越“贫困陷阱”的目标是摆脱落后的生产方式,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因此,大部分的贫困国家是通过大量的人力、物力投资,来实现量的积累。而“中等收入陷阱”则是由于陷入了发展瓶颈,大部分中等收入国家都面临着贫富差距增长、经济稳定性差、产业无法升级等因过度注重发展经济而忽略体制改革留下的一些后遗症。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需要解决好这些问题,从而实现质的飞跃,因此往往选择在国内深化改革、在国际竞争中努力增加自身优势从而实现快速发展的路径。
最后,最重要的是,二者本质上的不同。一般而言,“贫困陷阱”可分为两种:
“技术陷阱”和“人口陷阱”。“技术陷阱”认为落后国家之所以贫穷,是由于每一个人的平均所得太低,又缺乏足够的需求刺激投资,而且也没有足够的储蓄来提供投资,导致资金投资不足,生产力低下,所得无法提高,因此长期陷入贫穷之中而无法自拔。而“人口陷阱”是指收入增长率低于人口增长率而导致的贫困落后。因此,“贫困陷阱”更多的是解决供给不足的问题。和“贫困陷阱”相比,“中等收入陷阱”的本质是消费需求不足的问题,这里的消费需求既包括居民消费,又包括公共消费。一方面,人均可支配收入占GDP的比例十分低,尤其是农村居民收入往往比城镇居民收入低很多,这就决定了社会的需求不足;另一方面,过剩也是由于需求不足造成的,这便造成了经济增速下滑。
一个国家可以遵循一套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摆脱“贫困陷阱”,跨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是没有哪个国家可以按照之前的发展路径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跻身于高收入国家行列。一个国家在低收入和中等收入时,面临的发展难题和增长难题的差异极大,因此能够突破“贫困陷阱”的发展战略完全不适合实现从中等收入到高收入的迈进。只有分析现状、认清实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二、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基于我国经济增长独特性,取决于消费为主的经济转型及转型的速度
GDP核算方法是Y=I+C+NX,即国内生产总值=投资+消费+净出口,其中消费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采购。一般意义上讲,投资、出口和消费是推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分析这三大要素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起到的作用,对正确认识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分析我国面临的现实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投资拉动经济增长模式难以为继
王小鲁等(2009)的研究表明,投资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的最主要动力之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固定资本形成率逐年上升,已由1978年的不足30%上升到2015年的42.53%。
美国经济学家克鲁格在其代表作《亚洲奇迹之谜》中指出,基于扩大投入的经济增长,必然会受限于收益递减。从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且与我国有相似文化背景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的经验来看,上述三国的固定资本形成率随着其经济发展呈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自1990年以后已逐年稳定下降。而大部分陷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往往经历了从资本缺乏到资本投资过度的历程,导致了产能过剩,资本的边际效益从递增到递减直至为负。近年来,我国也面临生产过剩、过度投资造成的投资回报率降低等问题。郑京海等(2008)的研究指出了我国固定资本高投资率的不可持续性,可以预期,投资对未来中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将会逐渐降低。1980—1995年,我国每投资10元钱,大约可以带来5元钱的产出,巅峰时期甚至可以带来8元钱的产出;1998—2007年,我国每投资10元钱,仅能带来约不到3元钱的产出;而2015年,我国每投资10元钱带来的产出已不足1元钱。
(二)出口面临人口红利耗尽和国际环境的深刻复杂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借助上一轮全球化浪潮中的有利国际环境,充分利用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吸引外资,大力实施出口导向型发展战略,对我国经济持续30余年的高速增长起到了强大推动作用。但近年来,支撑中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人口红利和有利国际环境这两大因素都正面临着深刻复杂变化。
一方面,人口红利的消失使我国低劳动力成本的出口优势不再。按联合国人口基金会的定义,人口红利指人口年龄结构“两头小、中间大”,意味着充足的劳动力供应和较低的人口抚养比。人口红利使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供大于求,劳动力成本在对外贸易中优势明显。但是,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我国的劳动人口比例在2012年首次出现下降。根据郭晗、任保平(2014)的研究,我国的人口红利在2010年到达顶峰,此后持续下降。2009年以来,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已出现了劳动力短缺的“用工荒”。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逆转,导致了2009年以来我国美元计价单位产品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预示着我国利用低劳动力成本优势推动出口高速增长的时代已经结束。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再工业化”对我国出口影响巨大。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由于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去工业化带来的产业空洞化、失业率上升、贫富差距扩大等问题,已开始推行以重振制造业为核心内容的“再工业化”,将制造业上升为国家战略,通过实施计划减税、发放援助资金等措施,引发了前期流向新兴经济体的国际资本回流。波士顿咨询集团对200个大型制造企业的调查显示,21%的企业表示已经开始或预备将部分生产线从中国搬到美国,31%的企业开始考虑“回流生产”。特朗普入主白宫后,众多跨国公司宣布在美国投资建厂,如日本软银集团将在美国投资500亿美元,中国富士康集团计划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建设大型液晶面板工厂。同时,上述发达国家“逆全球化”的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我国遭遇的以反倾销、反补贴为名的贸易摩擦加剧。据商务部与世界贸易组织统计,我国已连续21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连续10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2016年,我国共遭遇来自27个国家和地区发起的119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案件数量与涉案金额较2015年分别上升36.8%和76%。发达国家的“再工业化”严重挤压了我国的外向型经济的生存空间,美国启动“再工业化”后,我国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的利润增长率由2011年的12.36%下降到2016年的8.5%。
(三)居民消费需求严重不足
消费的规模和质量的改变影响着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袁建文和蒙明忠(2011)通过构建诱发系数模型分析消费需求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其结论是和投资相比,消费诱发的GDP总额、经济增长速度、经济增长效率大约是投资的3倍左右。在市场条件下,从长期看,消费需求规模是决定着生产规模、投资规模与结构的主要因素。
我国消费贡献率最高的时候是1999年,之后的消费比重逐年降低,而投资所占比重增加。2010年以来,消费贡献率在40%~60%。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统计数据显示,发达国家最终消费支出占GDP的比例平均在8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这一比例平均也在70%以上。由此可见,我国存在消费不足的情况,而消费不足主要是由于居民消费需求不足。
什么导致了居民消费不足且增长缓慢?究其成因,主要是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褔阿德·哈萨诺夫(Fuad Hasanov,2006)利用美国1960—2000年的数据分析收入水平分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研究发现收入水平分化将导致居民消费支出出现严重分化,给经济增长带来不利影响。改革开放后,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城镇内部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我国的基尼系数从改革开放初期的0.3提升到2016年的0.465,我国收入最高的10%群体和收入最低的10%群体的收入差距从1998年的7.3倍上升到2016年的23倍。收入差距加大造成的贫富悬殊导致中低收入者的消费需求增长缓慢。而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较低,其消费支出占收入的比重远低于低收入阶层,社会总收入流入高收入阶层越多,最终形成消费支出的比重就越低。
(四)公共消费“搭便车”问题严重
公共消费指政府为全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消费支出和免费或以较低价格提供的货物与服务的净支出。良好的公共消费可以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成倍地释放居民消费需求,成为带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引擎”。卡拉斯(Karras,1994)通过实证分析30余个国家的公共消费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证明政府消费支出的提高可以带来居民消费边际效应的提高。目前,我国对公共消费的投入虽逐年增长,但“搭便车”的问题十分严重,即使用公共消费带来的公共服务,却通过以偷、逃、骗税为主的手段逃避缴纳相关费用。2016年,全国税务稽查部门共查补收入1914亿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公共消费“搭便车”问题的严重性。当一个国家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和治理能力建设并未随着经济增长而建立健全,“搭便车”就可能泛滥,导致公共服务因成本过高而无法提供或无法有效提供。享受的公共服务较少或效率不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消费需求,对居民消费形成了“挤出效应”,导致缺乏社会保障的中国居民预防动机增强,普遍倾向于通过储蓄应对医疗、教育、养老等需求,导致消费需求受到严重抑制。此外,能够偷、逃、骗税“搭便车”者,大部分是相对有影响力、高收入的人,这部分人“搭便车”,实际上是将公共消费的成本转嫁到中低收入者头上,从而进一步加大了收入差距,抑制了居民消费需求。
由上述关于投资、出口和消费对我国经济增长拉动作用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以往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已不再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要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须通过解决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和公共消费“搭便车”问题来提振消费需求。换句话说,防范“中等收入陷阱”,重在防范消费需求不足,这取决于以消费为主的经济转型及转型的速度。
三、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税收考量维度
税收具有经济、财政、社会三大职能,与推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息息相关。基于研究主题需要,这里仅对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公共消费“搭便车”问题等导致消费需求不足的税收治理考量维度进行分析。
(一)税收价值取向
税收公平价值取向或税收公平原则是公平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一是横向公平,即纳税能力相同的人应当承担相同的税负。二是纵向公平,即公民按自身负担能力承担税收,能力大者多纳税,能力小者少纳税,无能力者不纳税。
税收作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其践行税收公平原则的程度与社会的整体公平正义水平息息相关,能够直接决定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大小和“搭便车”问题的严重程度。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针对严重的收入差距问题,韩国政府通过调整税收政策,在推进国内收入分配格局合理化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首先,韩国调整初次分配格局,1971年降低了工薪收入者的税率,增加了免额税,银行存款利息所得由原来的免税改为征收5%的预提税;1975年实行较彻底的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并对储蓄与投资所得单独设计了税率。1980—1990年,韩国的收入差距明显缩小,基尼系数由0.39下降到0.26,人均收入也从1987年的3000美元上升到1995年的11469美元,仅用8年即从中等收入国家跨越到高等收入国家。反观巴西,自1974年跻身中等收入国家行列后,税制建设滞后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比重过低,对调节收入分配作用十分有限,从而长期徘徊在“中等收入陷阱”中。
我国的税法设计总体上更多地强调资源配置和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对税收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对不足,未能充分体现“量能负税”和服务民生、保障公平的税收价值取向。
(二)税制结构
增值税、消费税等间接税以流通中的商品为课税对象,并且具有累退性质,将税负层层向下转嫁,最终由消费者承担。间接税无法根据消费者的负担能力决定其纳税额,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直接向个人或企业开征的所得税等直接税,其纳税义务人即税负承担者,且多按纳税额累进计税,因此更加符合税收公平和量能课税的原则,对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具有较好的调节作用。此外,财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的占有、使用以及取得等相关环节,主要包括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对于促进财产流动、改善财产配置、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有良好的效果。
考察掉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税收结构,可以发现一个共性问题:以间接税为主体,未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变化适时改革税制,未增加直接税的比重。例如,智利虽然在综合竞争力、经济自由化程度、市场开放度和国际信用等级方面均为拉美地区之首,但基尼系数过高,原因是其直接税占比过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相当有限。1999年,智利的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5.3%,而间接税占比为64.7%;2003年,智利的直接税占税收总收入的38.5%,而间接税占比为61.5%。其中,个人所得税在2000—2012年的收入约占税收总收入的6.6%,远低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成员方约25%的平均水平;而财产税的占比仅占税收总收入的3.2%。阿根廷的税制结构也是如此,主要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2004年,阿根廷间接税所占比重为57.9%,直接税所占比重为42.1%,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为6.1%。
而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韩国,为提高直接税所占比重,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制度,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为照顾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韩国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采取免征、低税率、所得扣除等措施,如年收入1500万韩元(约合9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家庭(以四口之家为标准)和年收入482万韩元(约合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个体营业者免征个人所得税。韩国在住宅的流转、保有、继承各环节建立完整的税收调节体制,力求全面保护居住需要,挤压投机需求。
当前,我国税制结构存在和陷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相似的问题:一是间接税比重过大。2014年,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等间接税的比重达到了67%,占据主体位置。对广东省的调查显示,流转税税前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是0.334,税后的基尼系数是0.356,可见间接税的累退性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二是直接税比重过小。企业和个人缴纳的所得税仅占税收总额的25%,以累进方式征收、对调节收入差距效果最佳的个人所得税仅占税收总额6%左右。三是财产税不健全。我国的财产税仅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几个税种,对企业征收多,对个人征收少,对财产交易征税多,对财产占有征税极少甚至没有,未能很好地实现对财产性收入的均衡调节,而对鼓励勤劳致富、促进财富流动、调节财富代际转移意义重大的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税更无定论。
(三)税收治理能力
税收治理能力是决定税收“搭便车”问题严重与否的关键所在。税收法律层级不高、管理方式落后且粗放,容易影响税收法律的刚性,使“搭便车”问题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公共服务的成本增加到不能承受之重。
当前,我国税收治理能力相对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未充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从我国近年来税收立法实践来看,我国的税收立法级次偏低,现行18个税种中只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4个税种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颁布,其余均为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客观上导致了税收立法程序简单、税收法律变更频繁、税收执法随意性大等问题,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固定性。二是税收管理方式粗放。目前,我国的税收管理仍以属地管户的税收管理员制度为基础,按照对纳税人事前审核、审批的管理思维,各自为政、碎片化地制定征管制度,缺乏统筹和前瞻性的考量,导致制度滞后、流程复杂,税务人员忙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事中、事后管理缺失,税收漏洞较多,税收违法行为被发现乃至被处罚的概率不高,作为经济人的纳税人选择偷、逃、骗税的概率较大。
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税收治理逻辑
基于前述分析,我们初步形成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税收治理逻辑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税收治理逻辑框架
(一)理念转变:从国家税收到民生税收,社会、经济、财政职能并重
作为一种由国家法律加以规范、制约、保护和巩固的分配关系,税收可以把公平合理分配的社会尺度具体化为一定的征收方法和税率,强有力而又无差别地适用于全社会范围内相同条件下的所有不同主体。税收能够被广泛用来调节各种不合理的分配,缩小居民收入差距。
中央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税收不仅应体现“聚财”的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更应体现“为民”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政治属性。把税收的价值取向从国家税收定位到民生税收,应当开宗明义地强调:税收治理应从政府本位向民生本位转变。尽管现代国家与民众目标总体一致,但国家税收本质上强调税收的财政职能和经济职能,税收治理更多是以政府为中心;而民生税收强调税收的社会职能,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以民生为导向重构税收治理全过程。从税收治理实际而论,民生税收至少有民主、公平、法治、民治、民享五大特性,也就是说税收要治理由法、治理由民,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才有其合法性基础。
树立民生税收价值取向,才能在税制改革过程中,更好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治国理念和方略,一切从民众的利益出发,践行税收公平原则,实现从“筹资税收”到“民生税收”的根本转变,从税收制度和政策角度加大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加大对偷、逃、骗税及“搭便车”行为的治理力度。
(二)运行控制:落实税收法定,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落实税收法定是完善税制结构、充分发挥税收职能的基础,对维护社会稳定、推进依法治国和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意义重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也是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一步明确规定的重要制度。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我国将在2020年前完成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改革任务,将全部税收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或废止,并相应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时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落实税收法定,推进有关税制改革,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现有利益格局的调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实施意见的安排,拿出更大的决心冲破思想障碍,突破利益藩篱,将立法条件成熟的现有税种由国务院条例升格为法律,健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力争早日完成。同时,全社会尤其是税务机关应增强法治意识,养成法治思维,严格依法行政,按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三)税制结构:直接税、间接税并重
考察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的税收制度经验可以发现,上述国家在进入中上等收入阶段以后,抓住有利时机改革以间接税为主、直接税为辅的传统税制,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制度。
我国应汲取经验教训,以高收入群体承担更多税收、中等收入群体合理负税、低收入群体尽可能少负税或不负税为目标,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为指导,改革现行税收体制,致力于实现从“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调控宏观经济和调节收入分配为辅”逐步向“以调节收入分配和调控宏观经济促进组织财政收入”转变。需要明确的是,与社会文化经济发展相适应,税制改革的完善有一个自然的水到渠成的逻辑发展过程,不可拔苗助长。为此,我国需要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税制与管理等若干重大关系,积极稳妥采取“渐进式”的方法,由目前的以间接税为主体逐渐向直接税、间接税并重的模式转变。我国应重点考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增加直接税比重。我国应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等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财产税、消费税、遗产税、赠与税为补充的税收调控收入差距体系,实现对收入分配结果、收入使用、财富代际转移的全面调节。
二是健全财产税。我国应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等财产税,对资产转移进行限制,对个人遗产进行调节。我国应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适时开征房产税,把不动产的保有环节纳入税收调节干预范围,按房产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客观反映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承受能力。
三是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我国应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合理设定个人所得税税率级距,加大对高收入群体的征税力度,减少工薪阶层及中等收入群体的税负,发挥个人所得税在缩小收入差距中的作用。我国应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做到扣除标准能够基本反映居民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开支和个人家庭开支。
(四)政策完善:促进创新驱动
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地位的国家重大战略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强劲“助推器”。为有效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我国政府已采取了一系列激励措施。然而,当前我国的自主创新体制尚不健全,创新激励机制不尽完善,尤其是作为政府实施政策引导重要工具的税收政策,在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方法和力度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对于研究与开发的税收支持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和发挥。为此,我国应当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创新成本、增加创新收益、降低创新风险,有力促进科技创新企业的发展。
一是颁布特别法案,规范科技税收立法。我国现有的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是通过修订、补充部分基本税收法规的条款形成的,税收法律的层次较低,缺乏权威性、系统性和稳定性。从长远考虑,我国应归纳梳理目前散见于各层次法律中的税收政策,对科技税收政策实施单独立法,明确规定目标、原则、方式及其具体措施范围、审批程序等内容,消除现行法规之间矛盾、重复、繁杂与混乱的弊端。同时,我国应明确财税政策的目标和优惠受益对象,研究激励政策发挥作用的机制;研究和判定应予鼓励的高新技术及其产业标准,加强科技税收优惠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
二是借鉴国外经验,统筹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开发活动是实现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基础,也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大推动力。研究开发活动由不同阶段和不同环节组成,是一个有机的、完整的渐进过程,渗透于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研究开发税收政策仅仅是一些税收优惠措施的简单相加,政策措施之间协调性差,没有形成统一的整体。为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经验,根据研究开发活动各个阶段的特点,全面系统地设计促进研究开发的税收政策,具体包括针对研究与开发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实验室阶段、中试阶段、产业化阶段)的税收政策、鼓励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的税收政策等。在税收优惠的形式上,我国应扩大税基式优惠的范围和幅度,只要企业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满足税基优惠的前提条件即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再考虑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取得了收入和利润。
三是完善税收优惠方式、增强税收激励功能。我国应针对现行税制缺陷,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首先,调整税收优惠对象,实施针对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活动的优惠政策,尽量减少甚至取消目前针对行业为主的优惠政策;其次,改变税收优惠方式,采用以间接税收优惠为主、直接税收优惠为辅的政策体系;再次,重塑税收激励重点,改变以往重成果优惠、轻过程激励的政策,根据科技研发的特点,对研究开发过程予以优惠,激励科技创新行为;最后,取消税收优惠歧视,如区域税收歧视、盈亏税收歧视等,构建全国基本统一的不分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性质的税收优惠体系。
(五)技术手段:“互联网+”
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税收领域的体现,也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标志。当前,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为推进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税务机关应当站在“互联网+”的风口上,牢牢把握信息技术变革趋势,以“互联网+”全力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
一是推进数据治税。税务机关应以大数据管理理念和方法引领数据应用持续深化为主线,建立实现征纳双方办税业务和管理服务业务无缝衔接的一体化工作平台,构建“纳税人自行处理、计算机自动化处理、税务机关递进式应对”的业务处理方式,推动事前审核、固定管户、无差别管理、经验式管理等传统管理方式向事中和事后监管、分类和分级管户、差异化管理、大数据管理等现代管理方式转变,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效能。
二是深化风险管理。税务机关应建立上下左右贯通的风险管理平台,深度挖掘税收大数据,基于纳税人行为数据开展纳税人画像及其关系挖掘,推进风险管理、基础管理等税收业务的自动化、智能化处理,对纳税人申报纳税实施快速准确的定位与监管,做到“无风险不打扰、有风险施重拳”,从而增加违法成本,抑制违法动机,使纳税人形成偷税、漏税行为必然受到惩罚,惩罚成本远高于偷税、漏税收益的心理预期,把该收、能收的税都收起来,使实际税收不断逼近名义税收,有效遏制偷、逃、骗税及“搭便车”问题,为公共消费提供财力保障。
结语
“中等收入陷阱”的本质是消费需求不足诱致的经济增长停滞。通过分析传统的投资、出口和消费“三驾马车”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基于国内外形势的深刻变化,我们可以发现,解决消费需求不足问题是避免出现经济增长长期停滞的关键所在,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必由之路。提振消费需求,必须解决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和公共消费“搭便车”问题严重两大问题。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其严重性,究其成因,主要是税收公平原则缺失、税制结构失衡、税收治理能力不强等。借鉴国际经验教训,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就税收角度而言,宜从治理理念、运行控制、税制结构、政策完善、技术手段五个维度寻找对策。具体来讲,在治理理念上,我国应从国家税收到民生税收,社会、经济、财政职能并重;在运行控制上,我国应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在税制结构上,我国应直接税、间接税并重;在政策完善上,我国应促进创新驱动;在技术手段上,我国应推进“互联网+”,以更好地服务我国实现以消费为主的经济转型并加快转型速度,服务实现伟大中国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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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税收治理逻辑》(柳华平 张丹 杨波)原载于《税收研究报告》:2017年12月29日第3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