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本论》年刊(第十六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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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马克思“过渡点”思想审视我国农民合作社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马克思主义合作理论:功能内涵、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16BJL00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罗宗艳罗宗艳,女,1992年3月出生,陕西延安人,江西农业大学2017级硕士研究生。 谢元态谢元态,男,1955年3月出生,江西上犹人,江西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摘要:农民合作社本质上是贫民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而我国当今多数农民合作社奉行经济利益至上,而社会功能日益萎缩。本文首先阐述马克思关于合作社是共产主义“过渡点”思想的主要内涵,然后对我国农民合作社“过渡点”功能进行简要评判,最后分析我国农民合作社偏离“过渡点”方向的原因,并提出矫正的根本对策。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 过渡点 共产主义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截至2017年4月底的统计数据,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已有193.3万家,入社农户超过1亿户,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胡璐,董峻.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93.3万家 [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9/22/c_1121708911.htm.农民合作社有效推进了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了农民增收,尤其在脱贫攻坚战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其带有明显企业属性的经济功能,长期为理论界和决策层所注目。

然而,根据国际上合作社的成功经验,合作社是带有一定公益性的贫民合作组织,其本质属性是“合作”——其主导功能应当是社会功能,却长期为理论界和决策层所忽视。

对农民合作社的社会功能及其现实意义,马、恩、列、斯和毛泽东、刘少奇、邓子恢、邓小平、习近平等同志都有非常精辟的论述。对农民合作社的长远历史意义,马克思指出它是通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点”,邓小平同志也有过类似的论述。然而,在我国现存的农民合作社中,其社会—政治功能的属性体现明显不足,更多的农民合作社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偏离了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更偏离了“过渡点”。本文尝试以马克思“过渡点”思想审视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现状、问题及发展方向。

一、马克思关于合作社“过渡点”思想的主要内涵

马克思关于合作社“过渡点”的著名思想,源于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所指出的工人合作社是通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点”。“工人自己的合作工厂,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虽然它在自己的实际组织中,当然到处都再生产出并且必然会再生产出现存制度的一切缺点。但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在这种工厂内已经被扬弃”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99., “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范围内的扬弃,因而是一个自行扬弃的矛盾,这个矛盾明显地表现为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97.。而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七篇“资本的积累过程”中,马克思指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自身劳动本身生产的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874.。纵观经济史上所有微观经济组织,合作社是维持生产资料个体所有而又共同占有的最好实现形式。可见马克思对合作社的性质,不但强调了其质的规定性——社会—政治功能意义,而且指出了其未来发展方向——是“通向一种新的生产形式的单纯过渡点”。

(一)合作社的社会功能意义

农民合作社可以有效地集中社会资源,是改善农民物质生活和提高农民社会地位的重要组织,它可以实现对小生产的改造。马克思认识到,在资本主义社会下,工人以合作工厂的形式联合起来生产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一种冲击,是在旧形式内对旧形式打开的“第一个缺口”,由表及里,在不断提高合作工人社会地位的基础上,逐步地向共产主义过渡。

(二)合作社的未来发展方向

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从初级阶段向高级阶段过渡最好的方式是通过合作社。马克思肯定了合作生产的重要性,指出了合作社的未来发展方向,认为大规模的合作生产有利于共产主义的实现。马克思认为,当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劳动者联合起来,生产资料共享,共同发展与受益,合作社就成了通向共产主义的“过渡点”。恩格斯曾在给奥·倍倍尔的信中写道:马克思和我都认为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过程中,需要大规模地采取合作社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我和马克思从来没有怀疑过”。

(三)要争取农民自愿结成合作社,并使主要生产资料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

马克思始终认为,我们必须争取农民自愿结成合作社,并同时指出,在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过程中,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必须掌握在社会手中,“公社曾想……把现在主要用作奴役和剥削劳动的工具的生产资料、土地和资本变成自由集体劳动的工具”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78.

启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大国,比任何国家都更需要带有一定公益性的贫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社是一种贫民组织,主要是为社里的成员服务的。是人们在生产资料共同占有的基础上自愿联合起来并进行民主管理的组织,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需要,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更好地帮助社里的农民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因此,要充分发挥合作社的社会功能,保持其“合作”的本质属性,并坚持通向共产主义“过渡点”的未来发展方向。同时,在策略上要自下而上地广泛团结农民,号召农民,争取更多农民自愿结成合作社,而不能采取行政手段“归大堆”。

二、我国农民合作社的主导功能定位及“过渡点”方向评判

工人合作社与我国当今的农民合作社,其基本属性是完全相同的。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里,在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合作理论的指导下,我们应该注重合作社对于综合解决我国农业和农民问题。

(一)我国农民合作社的主导功能定位

合作社尤其是农民的合作社,在国际上,无一例外的都是主要为发挥其社会—政治功能而成立和发展的;在中国,无论是新中国的领导人,还是民国时期的学者和官员,都一直重点强调其社会—政治功能,而绝不是把它当成企业而强调其经济功能。

——新中国领导人一直重点强调合作社的社会—政治功能。建党初期毛泽东就在安源领导建立了第一个合作社;抗战时期他指出,农民克服“封建统治……永远的痛苦”的唯一办法“就是经过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强调要“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并亲自领导组织了全国性的农村(生产、供销、信用)合作化运动;刘少奇和邓子恢强调要发挥合作社的综合作用;20世纪50年代三类合作社起步健康发展,但后期逐步违反了合作制原则,对生产合作社过分强调其政治功能,不切实际地将其升格为集体所有制;对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则过分强调其经济功能,逐渐视其为自负盈亏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的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及手工业合作社和消费合作社)是强调其社会政治功能的,突出合作社是一种公益性的保本经营组织,并不以经济利益为目标。

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各地自发成立的各类农民合作社,其初衷是强调其社会政治功能的,旨在帮助社员解决困难,增加收入,促进生活水平的提升。

我国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首先要正确定位农民合作社的主导功能,重点发挥其本质属性及社会功能,才能发挥其综合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作用,而绝不能偏离农民合作社的本质属性,把它当成企业而强调其经济功能。

(二)我国农民合作社“过渡点”的正确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大规模的各类合作社实验,“把农业互助合作当作一件大事去做”(毛泽东语),强调其社会政治功能,并以合作社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的重要基础平台,正确地体现了马克思关于合作社作为通向共产主义“过渡点”的正确方向。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各地农民自发组织的各类农民合作社,其初衷是强调其社会—政治功能的,学术界和实践界以及党和国家的相关重要文件的表述,都是把合作社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农业部门的重要组织形式,也基本体现了马克思关于合作社“过渡点”的思想。

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合作社的发展。邓小平强调指出,发展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农村发展的“第二次飞跃”(邓小平,1978)。习近平总书记一贯高度重视合作经济的发展,他在任浙江省委书记时就高度重视温州市“三位一体”农村新型合作体系建设工作,2016年他在黑龙江省考察时又强调:“农业合作社是发展方向,有助于农业现代化路子走得稳,步子迈得开。”张红宇.积极引导支持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 [J].农村工作通讯,2016(12):39-41.作为一个农业大国,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城乡差距日渐加大,解决“三农”问题成为小康社会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而通过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建立的农民合作社,有利于完善我国的农村经营体制,能够有效解决农民和市场之间的关系,可以加快脱贫步伐,综合解决“三农”问题,促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

在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过程中,应该恪守底线,不忘初衷,始终坚持初办时的理念,强调合作社的社会—政治功能,突出其益贫性的特征。在推进我国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过程中,在始终坚持其公益性、益贫性特征和通向共产主义“过渡点”正确方向的前提下,不断探索创新农民合作社的具体实现形式。

(三)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社偏离“过渡点”的失误

近年来,随着农民合作社的大量增加,其中存在的问题也愈加明显,尤其是“挂牌社”“空壳社”“僵尸社”及由公司领办的合作社大量出现,引发了我国学术界的广泛批评。与此同时,部分学者开始审视我国现在的农民合作社是否还是真正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社”,更有学者明确指出,目前我国不少农民合作社实际上是少数“精英”合作社或者是由企业主导的合作社。来自农民的批评则更加直接,认为不少农民合作社都脱离了办社初衷,远离了其服务于农业或农民的性质。而我国多数农民合作社的背后都存在一个企业,企业在合作社中起着主导性的作用。由于营利是企业的首要目标,因而农民合作社在企业的控制下,经济功能日益增强,而社会和政治功能却日益减弱甚至不复存在。

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在发展的过程中主导功能日益退化,一方面,在企业领办的合作社里,农民的民主管理权限受到很大的限制,决策决议权力微弱;农民合作社的权力主要集中于股东大会手中,反观普通社员手里的权力却很少。农民合作社所起的另外一个主要作用是具有益贫性,是为了有效增加农民的收入,但是在企业把持下的农民合作社,其获得的主要收益的大部分都被股东大会成员分走了,普通社员所得利润却很少。另一方面,随着政府政策的出台和支持,部分人钻政策的空子,名义上是具有一定规模、一定数量的合作社,实际上却“名不副实”,更多的是为了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其结果就是出现越来越多的“挂牌社”“空壳社”“僵尸社”。

三、我国农民合作社运动偏离“过渡点”的矫正

深刻反思我国农民合作社运动偏离“过渡点”的问题,透析其偏离“过渡点”的原因,矫正合作社运动方向,是当前我国农村发展理论与实践的一项紧迫课题。

越来越多的农民合作社中出现的问题及其所带来的影响引起了我国领导人和学术界的思考。

马克思的合作社思想自其产生以来,其经典作家就突出强调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社会政治功能。“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下,合作社的良好发展,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社会地位的提高,还有利于克服资本家对人民的剥削”王平,王国连,刘立彬.农村合作理论与实践教程 [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16.。合作社运动的健康运行,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重要的作用。

1978年以后,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学术界也更多地研究经济建设与发展问题。农民合作社在这一大背景下组建与发展,较多的学者便认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应该更重视它的经济功能。

有些学者认为,市场经济社会下带动了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应该由强者发起,鼓励企业组建合作社(史金善,2005);他们认为合作社应该控制在大户手中,由大户领办,认为没有大农领办的合作社,或者合作社中没有企业的参与,那么合作社将会很难成功(张晓山,2009);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下,我们应该正视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漂移,在激烈的竞争下,要正视经营专家管理的合理性(黄祖辉,邵科,2009);还有的学者直接主张合作社应该向公司制企业发展(胡正华,2010;刘滨,2011)。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相关学者对于农民合作社发展更加注重它的经济效益的观点和向公司制企业发展的主张,对于农民合作社运动偏离它的本质属性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尤其在每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合作社的表述都强调其经济功能的权威引导下,全国的合作社都错误地采取了公司或企业化形式致力于其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社会功能和政治功能,更谈不上“过渡点”的发展方向。

更有甚者,一些合作社由公司股东进行控股,最后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大部分进入股东手中,而普通社员却只得到其中的小部分收益,客观上导致了合作社内部公司大股东对农民的变相剥削,且与合作社通向共产主义“过渡点”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对于现阶段我国农民合作社运动偏离正确运动轨迹的现象,应该引起理论界和决策层的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从根本上予以矫正,使其重新步入正轨,以正确发挥其“过渡点”的作用。

(一)筑牢马克思关于合作社“过渡点”的思想根基

综上所述,我国农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偏离其“过渡点”的主要原因在于过分重视它的经济功能。经济功能的高度重视,意味着农民合作社将以利润为主要目标,效益至上,这种理念与马克思合作社理念相偏离。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种保本经营组织,其本身并不以营利为目标,且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公益性。我国的农民合作社运动应该始终坚持马克思关于农民合作社是通向共产主义“过渡点”的正确理念。

筑牢马克思关于合作社“过渡点”的思想根基,最根本的措施是广泛宣传马克思关于合作社“过渡点”思想,使广大干部群众熟知马克思合作社“过渡点”思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合作社是改良资本主义弊端的有效措施,可以有效构建和谐社会,是一种贫民的组织。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困人口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农民始终是我国的弱势群体。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有效地联合我国的农民,通过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谋求和维护自身的利益,改善我国农民总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现象,有效促进社会和谐。正确发挥农民合作社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作用,对于我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应该坚持农民合作社的正确理念。马克思说过,改造小农的主要办法在于合作经济,应该采取自愿互利的方式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我国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点”,应该始终坚持农民主办、农民主管、农民主要受益,致力于服务社内社员。

(二)加强农民合作社运动方向的政策引导

为了保障农民合作社的正常运转和有效发展,既要坚持依靠农民自愿联合和民主管理,也要政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支持,从而促进农民合作社的健康长期发展。

一要完善法规。农民合作社发展至今,关于其法律保障却很少。除了2007年制定了一部比较完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外,关于农民合作社的其他法律几乎没有。因此,应该根据农民合作社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全国已经广泛探索“三位一体”合作体系建设的背景下,亟须制定并颁布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社法典》及其相关行政规范。以法律的刚性约束,来保障农民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二要政策倾斜。农民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由其组建和成立的合作社,在市场竞争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正在成立或者已经成立的农民合作社,政府应该给予较大的政策优惠,保障农民合作社补贴经营、微利经营、民主管理和公平收益。此外,对于农民合作社资金短缺问题,政府要通过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对农民合作社的资金支持。

三要财政支持。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中心,对于农民合作社要有强力的国家财政支持,以保障农民合作社补贴经营或微利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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