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经济与政策研究2018(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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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论

通过税法原理角度的理论分析与四川省样本的实证计算,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结论:①增值税行业税负与企业税负存在密切联系但又截然不同。②“营改增”行业税负变化主要取决于税率提升幅度与进项税额抵扣力度的双向复合作用。③“营改增”企业名义税负变化主要取决于企业增值率、税率提升幅度与每期进项税额抵扣力度的复合作用;实际税负变化取决于每期进项税额抵扣力度:如果存在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且其占含税收入的比例高于营业税名义税负率,则“营改增”后企业税负增加,否则“营改增”后企业税负降低。④四川省建筑业“营改增”行业税负提高,企业理论税负降低而实际税负提高;四川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税负降低,企业税负也降低。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现实经济中普遍存在分工,营业税属于全额计税的多环节流转税,同一个应税对象每多流转一次就会多重复征收一次税。因此,上述基本结论属于保守结论,有理由确信“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具有普遍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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