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与演变是与一国经济、金融的发展与演变一脉相承的。世界各国由于经济发达程度、政治体制、文化制度等方面的不同,选择的金融监管体制也有所差异。各国在选择金融监管体制时,都会综合考虑是否有利于降低监管成本、是否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是否有利于货币政策的实施等方面。金融监管体制的内容包含金融监管主体、金融监管客体、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方法和内容等。
一、金融监管主体
金融监管主体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对整个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机构或准政府机构。按照金融监管主体不同来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分为集中型监管体制和分业型监管体制。
(一)集中型监管体制
集中型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将金融业的监管权全部赋予一个金融监管机构(如中央银行)来行使。如英国采取的是典型的集中监管体制,英格兰银行在法律的授权下,对英国境内所有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加速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使得金融风险日益加剧,金融不稳定性逐渐威胁到金融安全,金融风险管理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逐渐将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交给专门的银行监管部门去监管。
(二)分业型监管体制
分业型监管体制是指金融体系内不同种类的金融机构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的一种制度。分业型监管体制又包括单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两种类型。
1.双线多头监管体制
双线多头监管体制是指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的多个政府部门共同负责整个金融业的监管。这种监管体制的典型代表就是美国和巴西。
2.单线多头监管体制
单线多头监管体制是指只有中央一级设有监管机构,但在中央一级又不止一个监管部门来负责对整个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法国和日本。
二、金融监管客体
根据金融监管客体来分类,金融监管体制包括机构监管、功能监管和目标监管三种。
(一)机构监管
机构监管一般是在分业经营的模式下选择的一种监管方式。在分业经营模式下,金融机构分工比较明确,业务界限比较清晰,因而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设置相应的监管机构,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机构监管这种模式也多数是在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采用。
(二)功能监管
随着金融机构业务种类增多,业务交叉现象大量存在,机构监管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这个时候采用功能监管就能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即按照金融机构业务设置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于从事不同种类业务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置相对应的金融监管机构,实现专业性业务由专业性机构来监管。
(三)目标监管
目标监管是指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的依据是金融监管的目标。对于不同的监管目标分别设置相对应的金融监管部门。泰勒和古德哈特提出按照金融体系稳定和保护消费者的目标来设置金融监管机构,分别设置金融稳定委员会和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前者负责审慎监管,后者负责业务操作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