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 环境群体抗争发生的深层原因
2.1.2.1 政经一体化驱动下的“重经济、轻环保”发展观
纵观全国,GDP增长成为地方政府的优先选择,这种现象的根源可追溯到1994年国家实行的分税制改革,使得“西瓜税”流向中央,“芝麻税”留给地方政府。分税制改革一方面为我国经济几十年持续蓬勃发展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得地方政府为了扩大财税收入和提高影响,容易与谋求超额利益的企业结成政商联盟,即形成“政经一体化”开发机制,最终产生了“重增长、轻环保”的发展观。
在这种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价值观的引导下,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不惜付出环境代价,对落户企业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环境评估标准,甚至不顾当地的资源环境和民众身心健康,强行“上马”化工、煤电、钢铁等为当地GDP“添彩”的龙头项目。例如,厦门PX项目一旦完工投产,将为厦门市新增800亿元人民币的GDP,陕西凤翔血铅事件的主角东岭集团冶炼公司是当地的缴税大户,上缴县财政的税款约占整个县财政收入的1/5。因此,在面对民众的环境诉求时,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丧失作为仲裁者的角色,优先保护企业,甚至放纵、庇护污染严重的企业。受损民众的问题悬而不决,在逐渐对政府公权力失去信心后,民众只能从依靠制度化的渠道改为采取群体抗争甚至暴力的自我解救方式,将具有共同利益、共同诉求的人们联合动员起来抗争,形成群体性事件。
2.1.2.2 法律法规制度失灵,无法有效保障公民环境权益
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自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以来第一次进行修改。在长达25年的时间里,这部在经济体制转型初期产生的法典,其浓重的计划经济色彩对解决我国日益复杂和多样化的环境问题来说显得力不从心,存在较多不足和缺陷。
首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程度低,法律失灵情况严重。我国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与风险评估、公民环境权都做出明确规定和解释。但从现状来看,法律法规失灵的原因在于不少企业和建设项目无视这些法律法规,没有被限制或制裁。例如,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PX事件,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付之阙如,项目从立项、审批、环评等各个环节的信息公开程度低,信任感危机加剧矛盾,最终产生环境群体性抗争行为。
其次,法律权益诉讼制度不健全。诉讼是解决环境矛盾与纠纷的重要途径,也是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的制度化手段。据调查,我国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的环境纠纷不足1%。我国现行的关于环境纠纷的司法救济还比较薄弱,缺乏系统、专门的法律体系,法律依据还是参照民事诉讼当中的个别规定,因此通过诉讼方式的“公共救济”阻碍很大,民众只有选择实施“破坏性战术”,才能比较迅速地获得与体制内的行动者进行政治和物质利益磋商的机会。
最后,环境标准不够完善,操作性不强。随着污染的加剧,污染排放标准尺度不合理,针对性不强,执行起来较为困难。不少环境法律类的条例、规章、标准、政策,环境标准的严格程度、项目范围以及技术依据仍存在争议。另外,相关标准与国际不接轨,容易给公众造成理解性偏差,给环保执法带来难度。
2.1.2.3 表达渠道虚设,难以满足公众利益诉求
从理论上讲,国家为公众提供了多种利益表达渠道,如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信访、听证会等,它们在倾听和传递民意、反映公众诉求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但在公众日益强烈的表达需求下,在实践层面上,正规渠道在环境保护领域往往形同虚设,民众的权利救济机制既不顺畅也缺乏效力。因此,部分权益受损民众的诉求很难通过正常的、体制化的渠道得到消解,不得已寻求“非常规”的半合法、不合法途径。非制度化的行动渠道往往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引起群众广泛的关注和响应,这与制度化的渠道形成鲜明对比,而且非制度化的渠道更能引起媒体的介入,使信息的扩散和流通速度加快,因此能在全国范围内制造和扩大舆论的影响力。
在环境群体抗争发生前,公众往往寄希望于信访、举报、调解制度解决问题,但一些地方政府要么对上访者采取漠视态度,对公众诉求和呼吁置之不理,要么未能做出及时、恰当的回应和处理。个别地方政府甚至视上访者为“刁民”,用高压、胁迫和围追堵截等手段对待上访者,导致信访制度的作用和功能处于失效状态。公众对信访制度失去信任,公众的利益诉求无从表达,只有转而以“非常规”的方式进行群体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