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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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及框架构建

2.2.1 理论基础

2.2.1.1 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是制度建立与制度消亡交替变化的动态过程,也是低效率的制度模式被更高效率的制度模式替代的过程。制度变迁必定伴随着制度创新,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更高的效率。制度变迁有多种分类方式。最为普遍的,根据主导制度变迁的主体差异可以分为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方向是自下而上的,指的是对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对新制度安排的创造,它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改革主体为基层微观主体。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向与前者正好相反,是自上而下的,往往是由国家政策法令实施引起的。林毅夫(1990)认为,在技术条件给定的情况下,交易费用是社会竞争性制度安排选择的核心,用最少的费用提供定量服务的制度安排是最合理的制度安排。从一种现行的制度安排转变为另一种不同的制度安排需要高昂的成本,靠自发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来实现存在着较高的交易费用,会导致提供的新制度的供给少于最佳供给,因此需要政府来采取措施强制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从而产生了强制性制度变迁。但是由于受到多种外部因素的影响,政府不一定能制定合理的弥补措施,所以两种变迁制度应该并存互补。

制度变迁理论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第一是以Thorstein B. Veblen(1899)为代表的制度开创时期,Veblen(1899)在分析制度和制度变迁时应用的是一种“累积因果论”,即制度演进的每一步由以往的制度状况所决定,变迁过程中的关键因素是技术,是本身就属于现存制度的系统功能的技术变迁的速度和方向;第二个时期是以Clark(1899)为代表的对制度变迁理论继承和发展的时期,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分析,主张赋予管理者所有权和剩余占有权,使其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提高团队效率,还认为技术是经济进步的推动力,而制度起抑制作用,但是科学技术的进步能削弱制度的影响范围;第三个时期是以Galbraith(1973)为代表的新制度变迁时期,他们承袭了Veblen(1899)的基本思想,更多地从制度和结构方面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他们认为由于技术的不断变革,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在不断地演进,资本主义制度是一种因果动态过程,因此要采用演进的方法。Douglass C. North(1981)认为制度理论的三大基石是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把制度变迁的动力归结于理性人对制度变迁所带来的成本-收益的比较计算,认为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的约束条件是制度的边际转换成本等于制度转换的边际收益。

国内也有学者提出了制度变迁理论相关学说。杨瑞龙(1998)提出了“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的变迁三阶段理论,主张我国的制度变迁方式经历了供给主导型、中间扩散型和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三个过程,即是用由具有独立利益目标的地方性政府担当沟通权力中心的制度供给意愿与微观主体的制度创新需求的中间环节,来化解“诺斯悖论”“诺斯悖论”是诺斯在1981年提出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具有双重目标,一方面通过向不同势力集团提供不同的产权,获取租金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国家试图降低交易费用以推动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获取国家税收的增加。而这两个目标经常是冲突的。,逐步完成向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转变。黄少安(1999)提出了制度变迁的主体角色转换说,他认为,制度的设定和变迁不可能发生在单一主体的社会里,社会中不同利益主体都会参与制度变迁,只是他们对其支持程度不同而已,根据支持程度不同,分为主角和配角,角色之间可以进行转换,并且转换方向是可逆的。

本书所研究的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基于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和熟人社会的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按照制度变迁理论,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有可能经历怎样的变迁轨迹,又是以何种方式进行变迁的呢?由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在我国发展历史较短,仅有十余年的发展历史,因此难以清晰地观察到其变迁过程并从中得出有价值的结论,而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是我国农村信用合作重要的存在形式,对农村信用合作制度变迁过程和变迁方式的梳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

2.2.1.2 信用合作理论

信用合作的发展基于合作经济,是合作经济发展到信用合作领域的产物,是合作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合作经济类似的基本内涵。合作经济是具有合作组织经济特征的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一种特定经济形式,体现了合作组织内部成员间的一种经济关系。信用合作是合作化运动的组成部分,而合作化运动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成立各种合作组织是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有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学者们对信用合作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又存在一些共同之处:遵循自愿、互利的合作原则,具有非营利性质,成立的初衷是为使社员互相受益。信用合作与商业金融、政策金融在经营原则、经营目标、资金来源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农民在金融市场中的弱势地位使其在金融活动中被边缘化,融资需求难以被商业性金融机构满足,农村信用合作的出现正是为了弥补金融市场的这一缺口。信用合作的特点决定了其相较于商业性金融所具有的优势:一是在商品定价上更具有竞争性;二是由于对业务有更加严格的规定而降低了风险,使其内部风险的可控性更高。同时,信用合作是以农村社区为基础,以信用、保险等金融业务为收入来源,提供个性化、多样化和综合性的服务。信用合作的主要思想可以概括为:只要存在商品生产,都有发展信用的必要性;信用合作是属于农民集股、互助互济的合作经济,实行自主自愿、平等互利、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信用合作组织在遵循国家政策和金融制度的前提下,有权力进行独立经济活动;信用合作组织实行民主管理,重大事项由全体社员表决决议。合作信用组织开展信用合作具有成员熟识度高、资金运用灵活、产业衔接度强的特点,能有效缓解社员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农村金融有效供给。

总结国际上一百多年的实践,我们可以发现农村信用合作发展普遍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是组建目的是建立互助资金,不仅有利于增加社员的物质利益,而且有利于提高社员道德和精神。二是坚持封闭性原则,社员来源于特定的农村地区,主体是农民;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应缴纳股金,并且按其经济能力,自愿确定出资额度,以出资额度承担有限责任;对社员开展金融服务。三是实行民主管理,在实行一人一票的基础上,适当考虑根据出资额度的多少来确定是否增加投票权;社员所借款项必须用于生产方面,以将来生产收入偿还。四是必要时,可以向社员分配盈余。五是可以形成系统联合,但应尊重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法人自主权(蓝虹等,2015)。本书所研究的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在四川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十余年的试点时间,作为农村信用合作重要的存在形式,是四川贫困地区农户联合组建的以自我服务为根本目的的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2.2.1.3 小额信贷及其风险理论

国际上的小额信贷是为有持续还款能力的贫困农户提供的金融服务,其担保方式是采取自然人担保或联保,其根本目的在于提升贫困地区农户的收入水平,从而实现反贫困的政策目标。由于农民在农村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融资需求往往难以得到有效满足,农村金融供需存在缺口。不同于工业企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的巨额融资需求,单个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家庭借款额度较小。小额信贷的存在为填补农村金融供需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收入较低的贫困农户家庭提供融资服务,主要为其提供农业生产经营的借款,帮助其改善生活质量,克服自给自足的小农思想,融入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之中。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小额信贷分为不同的类型:依据成立的目的划分,有以项目为基础而组建的小额信贷,有以扶贫为目的而组建的小额信贷;依据成立的主体的不同,分为民间组织组织成立和政府主导成立的小额信贷;依据主管部门的不同,可以划分为受银行直接管理和非银行直接管理的小额信贷。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借款具有小额、短期等特点。一方面,借款金额以社员缴纳的入社金额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杠杆比例,通常由各资金互助社在政策规定的杠杆范围内自行决定,由于对入社金额额度限定,借款的最高额度有限,所以借款额度小;另一方面,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规定必须还清欠款才能再次借款且有严格的还款时限要求,因而借款期限短。这种为贫困农户提供的借款正是典型的小额信贷。

关于小额信贷的风险问题,有学者认为,小额信贷的风险主要是由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发生小额信贷行为的双方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其中代理人一方拥有信息优势,委托人一方拥有信息劣势,这种情况下容易产生两类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则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使得拥有信息优势的那一方利用对方未知的信息来获得额外收益,引起市场的不合理分配。由于金融市场上的借款风险是已知的,所以风险高的借款人愿意花更高的交易费用来获得贷款,而风险小的借款人则退出信贷市场,造成信贷配给失效。道德风险则是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独占信息,使对方在交易过程中遭受损失。在金融市场中,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后,为了获得更高的利益,将借贷资金挪用于高风险用途,因为风险转移由贷款者而不是借款人承担,但是由于过高的监督成本,处于信息劣势的贷款者并不知道资金的真实用途,因而使自己承担风险,利益受损。道德风险增加了监督成本,降低了市场的运行效率。因此,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大量优质、守信用的借款人的贷款需求的满足。正如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互助社是处于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农户则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为了尽量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类问题的发生,小额信贷由此产生。

农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是指小额信贷组织能够持续不断地为农户尤其是中低收入农户群体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广义上的小额信贷可持续一般有两个方面:组织上的可持续与财务上的可持续。组织上的可持续即有一个结构合理、产权明晰的机构来运作农村小额信贷业务,实现技术和管理上的可持续,针对对象群体的需求提供个性化和定制化的金融服务。小额信贷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是指在不借助外力的情况下实现自我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即在不依靠外部补助的前提下,机构自身的所有收益能够负担机构的全部资金成本和非资金成本。

2.2.1.4 使命漂移理论(Mission Drift)

目前对使命漂移理论的解释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微型金融机构的自身目标发生了改变,由此造成了使命漂移。Mosley和Hulme(1998)认为,使命漂移是指微型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而改变当初设立的减贫目标,贷款会投向偏富裕的人群,因此造成使命漂移现象。另一类则认为是微型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发生改变而造成了使命漂移。Woller(1999)指出,微型金融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穷人,为其提供服务,当穷人无法从中获得帮助时,则证明发生了使命漂移。Hishigsuren(2007)认为,虽然微型金融机构扩大贷款规模后能使更多的客户获得金融服务,但是服务对象会更偏向于富裕的客户,并采用更严格的贷款审核流程,使得高风险的贫困农户无法获得贷款。微型金融机构发生使命漂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经济体制的改革,金融机构性质发生转变,逐步倾向商业化,经营宗旨也发生了改变;二是微型金融机构发生规模扩张,贷款对象不再只是低收入农户,还包括更富裕的人群。使命漂移现象的产生会对扶贫目标造成影响:一是会使公众对微型金融机构产生负面评价;二是微型金融机构的资金部分来源于捐助,捐助是为了消除贫困,若是发生了使命漂移现象,捐助者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资金的赞助;三是目前较多微型金融机构具有了商业性质,贷款对象群体不再只针对低收入农户,影响了减贫工作的开展。微型金融机构是否发生使命漂移主要体现在覆盖力上。Mersland(2009)认为微型金融机构的社会扶贫功能最终体现在其覆盖力上,当覆盖力降低时则证明发生了使命漂移。覆盖力主要通过覆盖深度、覆盖广度、覆盖质量和覆盖范围四项指标来衡量。

2.2.1.5 普惠金融理论

普惠金融在国外也叫包容性金融(Inclusive Finance)。2013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普惠金融是微型金融和小额信贷的延伸与发展,不仅包含了小额信贷的贷款,还有额外的增值金融服务,并且不仅包含了微型金融机构,还包含了大型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其中微型金融是指针对低收入家庭所提供的储蓄、保险、贷款及金钱支付等相关金融服务,其核心要素是微型信贷,即贷款者提供无抵押贷款给无收入来源的借款者,其主要特点是:一是核心在于扶贫,对象群体是贫困、低收入人群,主要任务就是消除贫困,辅助推动农村经济增长;二是单笔业务交易额小,服务模式便捷;三是组织形式多样化,并且在逐步向商业性金融靠拢。

普惠金融主张将所有群体特别是被金融排斥的人群纳入金融体系中。扶贫是普惠金融的一个重要目标,贫困人群是普惠金融发展的重要对象。普惠金融体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政策性。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过高,金融服务市场可能出现失灵,而由失灵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便是妨碍金融服务向某些特定人群延伸。这时,政府就需要采取金融监管、制定竞争政策等手段矫正市场失灵。特定人群主要是指被金融排斥的“边缘人群”,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农村贫困人口正是这样一群被农村金融排斥的边缘人群。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和发展得益于普惠金融理论的不断发展和延伸。非营利性的互助合作组织在成立之初便较商业性金融机构先天不足,需要政府的扶持才能存续下去,才能为贫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

第二,多元性。由于经营目的不同,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也有所倾向。在我国,农村信用社是为“三农”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金融组织,是农村金融市场最主要的参与者,但随着社会大环境和机构自身的变化和发展,其逐利特征越发明显,性质逐渐异化。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为贫困农户借款提供了便利,相对于农村信用社繁杂琐碎的借款程序和相对较高的借款条件限制,互助社渐渐成为农户借款的最佳选择,农村金融市场更加多元化。更加完善的金融体系,能够使更多的人群享受到金融服务,体现了普惠金融的主张。

第三,公平性。金融机构倾向于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和高净值人群等“高端客户”,对弱势群体天然排斥。普惠金融强调各类群体都能得到合适的金融服务,特别是将被金融排斥的人群纳入金融体系中。普惠金融体系原则上是一种和谐金融的表现,其理念是为了满足所有人都能平等地享受金融服务的愿望,即获得公平的信贷机会和融资渠道使用权。要让所有人都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就必须进行金融体系创新,包括制度创新、产品创新和机构创新。贫困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对正规金融的补充,缓解了金融市场的结构失衡,为提升贫困农户的生产生活能力、金融能力创造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金融服务的公平性。

第四,丰富性。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丰富性:一是服务内容的丰富性,服务内容不仅包含金融信贷领域,也包含保险、投资、证券等多方面的金融服务;二是发展战略的丰富性,在发展战略的选择上,既可以在完成使命后选择退出,也可以选择转型继续发展。

与普惠金融相对应,金融排斥从反面揭示了普惠金融的起源。为了克服金融排斥,焦瑾璞(2006)在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上正式提出了普惠金融体系的概念,并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的基本框架,强调了其重要性。他认为在金融机构成本可负担的前提下,不断地改革和创新,可以为被金融排斥的对象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2005年以来,农户的信贷需求逐渐旺盛,新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不断发展使得农民信贷需求的可得性和可及性得到了较大的提升,并且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体系在满足农民信贷需求方面具有明显的互补性而不是替代性。这要求农村金融改革需持续进行,建设普惠金融体系,为满足和扩大农户的信贷需求提供内在动力。杜晓山(2006)提出了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框架,其对象群体特别强调要纳入穷人和低收入群体。韩俊(2009)则认为当前农村的普惠金融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应该建立一个真正为“三农”服务的普惠性金融体系,全面推动金融改革。

2.2.1.6 金融扶贫理论

发展经济学的代表人物Gunnar Myrdal于1957年提出了“循环积累因果关系”理论。该理论指出由于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因素相互影响,形成了“累积性循环”,该循环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由于收入水平低导致生活贫困从而造成贫困的循环。因此,为了改善中国农民在经济收入方面的问题,推出了金融扶贫政策。金融扶贫通过向贫困地区提供生产性金融产品,积极利用金融的杠杆作用,从而提高贫困农户生产生活能力和金融意识,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是一种造血式的扶贫模式,并在探索中不断向前发展。金融扶贫理论是在农业信贷补贴论和农村金融系统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中,农业信贷补贴论认为由于农村的贫困户很少或基本没有储蓄,因此在生产活动中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贫困群体需要金融机构的信贷补贴。另外,农业具有自然风险高、收益低且种植周期长的特点,通常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因此,政府应该采取干预手段,给贫困户投入扶贫资金。而农村金融系统论则认为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且低息贷款的措施并不一定能发挥其真实作用,那些需要贷款的贫困群体反而无法获得贷款,而是被一些关系户或者富农获得了贷款;另外,政府的低息补贴未能落到实处,反而拉大了贫富差距,专款专项政策没有具体落实到专项人群,违背了政策的本意,阻碍了扶贫工作的开展。

金融扶贫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金融扶贫具有庞大的网络体系,网络依托于乡镇各级农村金融机构,既包括农村信用社等传统农村金融机构,也包含小额信贷、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兴机构。二是金融扶贫强调被扶贫对象的参与性和主观能动性,就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而言,被扶贫对象需要参与选举决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自行决定入社事项和借款事项,如是否入社或借款、缴纳入社金额和借款额度,积极投入生产项目的经营发展中等。三是金融扶贫遵循基本市场原则,体现在利率的确定上,如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由于借款项目单一,风险低于其他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收益相对更低,恰好体现了风险和收益相对应的市场原则。四是金融扶贫采用的是造血式的资本循环运作体系,各金融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把扶贫资金投向贫困地区,然后通过良好的自我循环机制,使资本得以运转且获利,机构则可以继续向贫困地区提供资金帮助。综上所述,本书研究的贫困村资金互助社是金融扶贫的一种形式。

2.2.2 分析框架

本研究认为,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于农户对于资金的需求,而这一需求来源于:一是农民的生产性资金需求,二是农民的生活性资金需求。在这两种需求中,生活性资金需求仅仅是一种暂时性的资金需求,而生产性资金需求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以及农户生存的必要性,具有持续的长期稳定特征。因而,我们可以认为,农民的生产性资金需求是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而生产合作又能够很好地提升农业劳动生产率,产生规模的经济效应。

2.2.2.1 农业生产性合作的特点

我国以前是传统的农业社会,农业在我国发展有几千年的历史,也是古代经济发展的基础。由于家庭作坊式的生产模式和土地的重要性,我国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农业生产技术落后、科技化水平低、土地分布细碎零散、机械化水平不高、规模化程度低、农业经营水平不高、受自然灾害影响大等是我国农业生产的特点。近年来,由于城乡经济二元化发展,不少农村青壮年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仍然居住在农村的主要是妇女、儿童及老人,也就是俗称的“三八六一九九”部队,劳动能力较弱。在国家大力提倡农业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形势下,进行农业生产性合作可以促进生产技术的交流合作、土地集中经营、规模化生产、提高经营水平和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对进一步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十分必要和有意义。

农业生产性合作有以下几个典型特点。

第一,信任是合作的前提。许多学者对农业生产性合作的动机进行了研究,认为促使农业生产性合作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总的来说,学者们都比较认可提高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程度和改善市场交易环境是农业生产性合作的主要动机。李坤和傅新红(2004)转变研究角度,发现农业生产性合作发生的根本原因和最终动力是信任,信任与生产性合作是相辅相成的双向关系,因信任而合作,又因合作增进信任。开展生产性合作的农户一般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在地缘上相近,这些农户一般居住在同村或者临近村,大家对彼此的家庭情况、经济情况和生产情况都很了解;二是有自己的职业专长,可以联结为分工协作的利益共同体,比如种植专业户、运输专业户和销售专业户就可以开展生产性合作,生产、运输和销售联结在一起,相对于利益共同体外的潜在合作者,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三是生产具有同质性,农户对彼此的生产领域熟悉,在技术上有共同的交流,增进信任。

第二,关联组织承载多样化的合作内容。农业生产性合作的内容是丰富多样的,种苗、化肥饲料、农药、农机具采购,种养殖,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农业产业链,而合作的内容正是基于各个产业环节。合作需要一个关联组织将两个及以上的利益个体联结起来,并将不同利益个体的生产要素集聚起来,依据市场原则,合理分配给产业链的各个环节,以达到资源的最优化使用。比如农业专业合作社是目前在农村普遍存在的农业专业性合作的关联组织,它为社员提供丰富多样的服务,包括生产资料的购买,生产技术的指导,农产品的运输和销售服务等。

第三,自愿是合作的基本原则。农业生产性合作的自愿原则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参与生产合作上遵循自愿原则,任何个体可以自由选择参加或不参加生产性合作,参加后也可以自愿选择退出;二是在生产经营上遵循自愿原则,农户可以自由选择生产经营的规模和方式。

2.2.2.2 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产生

基于以上阐述的农业生产性合作的特点,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均会产生资金消耗,而其中最主要的资金消耗产生于以下几个环节:一是生产前的原料采购环节,如购置种苗、化肥饲料、农药、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二是农产品收获后,专业合作社往往需要先垫付资金将农产品收购过来,由于收购数量大,垫付金额巨大,而这部分资金需要在产品销售后才能回笼,如果碰到市场波动行情不好的情况,资金回笼时间拖长;三是开展其他服务活动时产生的费用,如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等等。

事实上,在农业生产性合作中居于主体地位的农户,面临着现实中的融资难问题。金融行业天然具有逐利性,乐于为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和高净值人群等提供金融服务,排斥处于低收入阶层的弱势群体。农户正是被金融机构边缘化的群体,他们的融资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农村信用合作社这样的正规金融机构,性质已经异化,信用合作性质消失殆尽。而且,农户想要通过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必须满足严格的贷款条件,经历繁杂的贷款流程。在现实生活中,农户往往由于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无法获得贷款。民间借贷高额的利息费用使很多农户望而却步。亲友之间的借贷额度有限且有较高的人情费用。农户的资金需求主要发生在开始农业生产前,这时候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资料,但是种种现实原因致使他们缺少生产资金,专业合作社社长为社员垫付资金的情况较为普遍,这种方式就长期而言是不可持续的。

从上述农业生产性合作的特点可以看出,信任是合作的前提,农业生产性合作发生的根本原因和最终动力是信任。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在地缘上相近,了解相互之间的家庭情况和经济情况,其中一些社员有亲缘、血缘关系,彼此更加熟悉;再加上大家都在同一个专业合作社中,平时一起参加技术培训,交流彼此的生产情况和生产经验,了解对方的生产情况。正是基于地缘、亲缘、业缘,农户之间才能够相互信任,形成紧密的生产合作关系。社员之间彼此熟悉,降低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减少审贷成本。此外,农户参加专业合作社后,培养了合作意识,从生产性合作中收获了成果,具有较高的合作意愿。

综上所述,农业生产性合作中存在着信用合作的需求,也有开展信用合作的条件和优势。以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业生产性合作中的以商品为媒介的信用合作,存在高额赊销的情况,合作各方承担的不同风险,不利于合作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农业生产性合作中信用合作发展初级阶段的产物。以货币为媒介的信用合作,因为明确的借贷流程和成熟的业务模式,避免了大额垫资的情况出现,成为农业生产性合作中比商业信用合作能更好地解决资金需求问题的模式,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由此产生,如图2-1所示。

图2-1 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产生

2.2.2.3 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

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自然成为资金和农业生产的媒介。贫困村资金互助社为农业生产提供更加方便和成本更低的资金,为农业生产活动融资提供更多元的选择,推动农业生产发展,同时,借款归还有产业作为保障,降低了违约风险。此外,产业的发展使农民收入水平提高,有能力缴纳更多的互助金,生产性借款额度提高,进一步促进产业发展。正是这种基于农业生产性合作的良性发展,通过资金需求将专业合作社和贫困村资金互助社联结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

就单个社员农户而言,购买生产资料所需资金在整个农业生产过程中占比较大,通常在这个时间节点和生产环节有融资需求。社员按照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借款流程,向互助社提交借款申请,等待借款审批通过即可。社员还款能力由生产经营保障,专业合作社为社员提供生产资料采购服务,了解其生产情况。因此,借款审批效率高,一般在2~3个工作日就可完成审批,有的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甚至在递交申请当天就能完成审批。贫困村资金互助社并不直接将资金转给通过审批的社员账户,而是将资金直接由互助社账户转给销售农资的公司账户,简化了资金的流转程序和管理成本。此外,农资发放替代借款资金的发放,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直接将购买的农资分发给社员。专业合作社相比单个农户,一方面对农资质量的辨识更专业,也有更强的议价能力,降低了社员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为社员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对产品有严格的质量要求,促使社员生产出更具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从而保障还款能力,降低风险。

为了使供销社能够更好履行为农服务的职责,增强服务“三农”的综合实力,供销社综合改革与贫困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紧密结合,并且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共同构成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体系,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如图2-2所示,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形成并为其发展提供服务;各级扶贫、财政部门及乡(镇)政府对其是否规范发展、是否偏离为农民服务的目标实施监管;农业保险公司提供农业保险服务,减轻甚至避免自然、市场等风险给农民造成的损失;金融教育体系向农民普及农村基础金融知识,培养具有专业知识技能的从业人员;正规金融机构扩大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的资金来源,壮大其资金实力,为其进一步发展和更好地为“三农”服务奠定基础。

图2-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