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婚姻家庭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 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性质
(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一般来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结合的特别形式,这种结合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认可的,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其他非配偶身份的结合,即使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也不能称其为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身份的两性结合。因此,它的含义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夫妻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互享社会所认可的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是指在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基础上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具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家庭是以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为基础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其次,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它既是一个人的集合体,又是一个财产的集合体。它既是生活和消费部门,又是从事生产的单位。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以及本身包含的自然规律。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以及通过自身繁衍而形成的血缘联系等。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不可能出现婚姻家庭。因此,对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家庭是一定的物质社会关系和一定的思想社会关系结合的产物,它并不是先天就有的。在不同的社会,婚姻家庭的结构特性不同;在同一社会,婚姻家庭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
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婚姻家庭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发展都是由其社会性质决定的。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相比,社会属性是其本质属性。在人与人结合的形式上,使婚姻家庭形式和非婚姻家庭形式相区别的关键不是结合者的生理基础,而是其结合是否为社会所认可。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它是适应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种重要的社会职能。按照一般公认的见解,婚姻家庭不仅具有调节两性关系的作用,还担负着实现人口再生产、组织经济生活、教育等社会职能。
(一)实现人口生产和再生产的职能
人口和人口再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是人口再生产的社会形式。社会若要延续,首先必须解决人种的延续问题。人种的延续是通过计划生育制度来完成的。生育下一代并不是单纯的生理事件,而是在特定社会制度中完成的社会事件。我国目前人口的出生主要是在婚姻家庭的组织中完成的,因此,客观上婚姻家庭承担着重要的延续后代的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劳动力,国家鼓励多生。而人口的盲目增长与国民经济的发展不协调,并成为现代化建设的不利因素。为加速经济发展,必须适当控制人口,实行计划生育政策。2013年,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二)组织生活消费和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职能
传统的农业社会中,“男耕女织”,社会的经济生产主要是由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来完成的;在现代社会中,尤其是城市社会,经济生产是在工厂等“单位”完成的,家庭的生产功能就明显弱化。但是生活消费的大部分是由家庭来完成的,为家庭共同生活而发生的对房屋、汽车、饮食等支出仍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消费来源。
(三)教育家庭成员和培育下一代的职能
由于家庭是人口出生的主要场所,人一出生就面临着家庭。因此,社会学认为,家庭是人的“首属群体”。社会的文化传承首先便在家庭里对下一代发挥着作用,家庭的濡化是社会文化重要的传承渠道,同时也是个人人格形成和社会化的重要途径。但是随着托儿所、幼儿园和各级学校在现代社会的建立以及电视、网络等媒体进入家庭,家庭文化教育和人格培养等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发生着改变。因此,家庭是社会中一个重要的教育单位。基于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联系、感情联系、生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家庭教育具有自身的特点,它的作用是其他教育形式不能替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