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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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又叫做法源,是指法律存在的形式,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就是婚姻家庭法存在的形式。我国的婚姻家庭法主要存在于专门处理婚姻家庭事项的《婚姻法》和《收养法》等制定法典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但其他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也会有涉及婚姻家庭事项的规定,性质上也是婚姻家庭法的规范,即实质意义的婚姻家庭法。

其他涉及婚姻家庭事项的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如下: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我国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基础,当然婚姻法也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方向。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这些条款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基础和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具体规定不得与宪法上述原则性条款相抵触。

二、法律

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主要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作为婚姻家庭基本法的《婚姻法》;专门调整特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单行法《收养法》;其他有涉及婚姻家庭问题的法律规范,如《民法总则》《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都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三、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

《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涉外收养办法》等由国务院、民政部等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四、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性规定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定、命令等以保证婚姻家庭法的实施。这些地方性法规以宪法、婚姻家庭法为依据,内容涉及婚姻登记、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婚姻家庭的法律和条例等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

五、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精神,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主要有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等,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六、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

我国于1980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加入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1991年批准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针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相关国际条约应优先适用,但我国申明保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