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救援行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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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美国消防人员安全健康法规简介

本节主要介绍美国有关消防员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供研究决策者参考。

一、美国的消防员安全与健康相关法律

(一)职业安全卫生法

美国于1970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法》,该法促使了美国国家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NIOSH)和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OSHA)的产生,这两个机构的设立是为了一个共同目标,即保护处于工作状态的人员的职业安全和健康。NIOSH是隶属于美国健康与人力服务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一个研究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提供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研究、信息、教育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就与工作有关的伤害和疾病的预防提出建议,确保作业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OSHA隶属于美国劳工部,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与作业场所的安全健康有关的各类标准规范,并检查其执行情况。这两个机构都与美国消防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具有密切的关系,比如,OSHA的个人防护装备标准在全美消防组织得到普遍认可,NIOSH主管下的“消防员死亡事件调查和预防项目”对于美国消防员在职期间的安全与健康工作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二)公共安全人员福利法

美国消防员属于公共安全人员,对于执行任务期间死亡消防员进行抚恤的制度,与以下法律相关。

《公共安全人员福利法案》。该法于1976年生效,主要规定了对于美国的联邦、州和民族地区的执法人员、消防员以及应急救援和医护别动队成员(包括职业和志愿人员),当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法律原因为执行任务期间所遭受的身体损伤时,联邦政府为其遗属提供抚恤的制度。2000年该法得以修编,将联邦应急管理署职员中承担与大型灾害或应急事故相关的具有危险性公务的人员纳入抚恤对象范围内。

《国家英雄遗属福利法案2003》。该法于2003年12月15日生效,其中的抚恤对象包括了导致执行公务期间牺牲的直接和法律原因为符合该法规定的心脏病或中风的公共安全人员。在《Dale Long公共安全人员福利改进法案2012》中,抚恤对象扩展到造成牺牲的直接原因和法律原因为血管破裂的公务人员。

《美国爱国者法案》。该法于2001年颁布,其在之前的法律及法律修正案的基础上,将公共安全人员牺牲的抚恤金额提高到250000美元,每年按生活费用自动调整[每年10月1日调整,2013年的抚恤金额是333604.68美元(无税)]。

《公务人员的教育援助方案》这项福利于1996年10月从法律上生效,1998年接受了修订。该方案为符合《公共安全人员福利法案》规定的死亡或伤残公务人员的配偶和子女提供教育助学金。

对于公共安全人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发生伤残的情况,美国国会在1990年修订《公共安全人员福利法案》时,将抚恤范围推广至1990年12月29日以后发生的执行公务期间遭受终身丧失工作能力的伤残情况,抚恤对象包括了因伤残今后无法从事任何收入性工作的公共安全人员。由于这类情况的界定非常严格,立法者认为每年在这方面受益的人会很少。

二、美国立法机构对消防员安全与健康工作的影响

作为美国的立法机构,美国国会在消防员安全方面的立法倾向无疑会对这项工作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一)国会和殉职消防员基金会

国会作为美国的立法机构,其内部经常有一些议员在各种议题下结成联盟,其中,消防联盟是最大的一个,它团结了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党议员320名之多,主张从消防立法上为所有的现场救援人员争取利益。消防联盟成立于1987年,在此之前,美国国会缺乏一个可以抛开党派之争而专门就消防及其他应急救援事宜展开讨论的机制,消防联盟的发起人前议员科特温登为了加强国会议员对各地消防局职能的准确认知而倡议成立该联盟。为了使消防联盟在国会的消防立法和财政划拨方面持续发挥重要作用,美国国会消防学会于1989年得以成立,该学会对于国会工作的内涵和消防事务的方方面面都有深入的了解,是一个为国家制定消防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意见的非营利、无党派组织。该学会关注和追踪所有被纳入美国国会视线的消防工作动态,经常联合其他有影响力的消防组织展开讨论,把所达成的观点和共识以简报的形式向国会通告,并定期向国会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使国会直观地感知消防组织所面临的挑战,游说国会和各界联邦政府持续为消防组织提供财政资助。

在美国国会消防联盟的支持和国会消防学会的积极参与下,国会于1992年创立了殉职消防员基金会。殉职消防员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国会创立该基金会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资金和财政资助,它的主要资金来源于联邦政府的资助项目(需要每年申请)以及个人、社团和消防部门的捐赠。为实现其使命,殉职消防员基金会自成立以来已设立以并扩展了多个项目,这些项目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项目主要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光荣殉职的消防员进行纪念,并为他们的家人及所在消防局提供精神支持与物质援助的活动。这方面的工作包括:主持年度的纪念牺牲消防员官方活动;向牺牲消防员的遗属提供各项援助,帮助他们重建生活;帮助消防局提高消防员因公殉职的善后工作能力及处理相关事务;建立全美第一个消防员纪念公园。

第二类项目是致力于预防消防员在勤务过程中死亡或受伤事件的发生,这方面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了全美所有消防员的切身安全问题。从1984到2013年间,全美共有3763名消防员在执勤过程中牺牲。在2004年之前,几乎每年都有100名消防员因公死亡,近10000名消防员在执行任务期间受伤。2004年,美国国家消防局(U.S.Fire Administration,USFA)宣称要使消防员因公死亡人数在2009年之前降低25%,2014年之前降低50%。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殉职消防员基金会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在全国范围内,提出了一个名为“让每个消防员安全回家”的方案,并就此建立专门网站,为消防员殉职事件预防工作搭建了一个必要的平台。同时,殉职消防员基金会还主办了“国家消防研究项目专题会议”,为全美消防科研人员提供了消防员安全方面的研究课题列表。

(二)国会和“消防员死亡事件调查和预防项目”

1998年,在国会消防联盟和消防学会的努力下,美国国会进一步认识到需要持续采取措施,缓解在全国范围内频发的消防员在执行灭火救援任务过程中牺牲的问题。为此国会划拨专项资金促使NIOSH启动了“消防员死亡事件调查和预防项目”,该项目的展开强化了美国消防员安全工作。

(三)国会和“消防援助项目”

作为立法机构,国会不断认识到消防部门的救援职能已经持续提高和扩大,除火灾扑救之外,在紧急事件处置和医疗救护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服务和保护作用,且这种作用已经远远超出了为其提供财政支持的地方政府所预设的范围。在这种背景下,为使消防部门更加安全、有效、高速地继续为地区乃至国家履行这些职能,国会签署通过了美国公法106-398“加强消防投入和提高消防响应能力”,并于2000年10月生效实施,这可以称为近数十年来对于美国消防组织最有意义的一份法律文件,它确定了由联邦政府通过“消防援助项目”为消防机构提供财政资助的法律基础。在2000年之前,美国各地消防局的经费主要来源于地方各级政府和州政府,尽管消防经费需求不断增长,联邦政府一直只是提供一些象征性的资助。由美国联邦政府于2000年12月启动的“消防援助项目”现已成为美国消防组织每年接受的数百个援助项目中数额最大的消防资助项目。迄今为止,联邦政府通过该项目为消防组织拨款高达50多亿美金。该项目的资助针对性很强,主要资助内容包括提高消防员安全、购买消防车辆装备和提高火场战术水平,其实施极大提高了相关领域的消防实力指数和消防员安全水平,如,2001~2004年间,“消防援助基金”近71%的项目内容和64%的款项用于消防员防护器材的购置,由于得益于这项资助,2001~2010年的10年间,全美大约有5000个消防局解决了呼吸器短缺的问题。“消防援助基金”资助下的主题为“提高消防员安全水平”的系列科研项目,直接地促进了美国近年来“消防科研复兴”现象。

(四)国会和“消防员生命安全16项举措”

2004年3月,在美国国会消防学会的直接参与下,由殉职消防员基金会召集,来自全美各地的230名消防部门负责人在福罗里达州坦帕市召开了“消防员生命安全峰会”,会议议题集中于促使消防部门内部进行安全变革的必要性,会议提出了“消防员生命安全16项举措”,这些举措自出台之始就成为全美消防组织为实现国家消防局减少消防员因公死亡人数的目标所必须落实的重要策略。自2004年的安全峰会后,这些举措得到了消防及相关机构的广泛支持。

三、同消防员安全与健康相关的消防标准规范

在美国的各类消防标准中,美国消防协会(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NFPA)的系列标准中比较完备地包括了各种与消防员安全相关的规定或技术建议。在学习借鉴这些标准规范时,我们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各种安全规定形成一个体系才能充分地发挥作用。如果只遵守其中一部分安全规定,结果可能并不会产生预期的安全效益,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规定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安全效益的产生有赖于安全规定的相互作用。所以,消防部队在落实消防员安全与健康管理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努力遵守这方面所有的规定要求,才有可能实现确保人员安全的目的。

我们在此列举了一些NFPA标准,以供消防部门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时参考使用。

《NFPA1500消防职业安全和健康标准》。该标准给出了消防局在应急作业以及日常战训状态下减少消防员伤亡的工作要求。

《NFPA1582消防局综合性医疗保健工作方案的制定标准》。该标准中提出了对候选消防员身体状况的要求,并确定了应该被排除在职业门槛之外的人员身体健康状态的目录,因为“如果具有这些身体状态的人从事应急作业或训练活动,会为其个人或他人带来明显的安全和健康风险”。被列举在目录中的主要包括冠心病、心肌梗死病史、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心肌症、心肌炎。NFPA1582还规定了对身体状态不良的在职消防员进行健康评估并据其身体条件对其从事的工种进行相应的限制,尤其对患有心血管疾病的消防员应从事的工作种类提出了建议。

《NFPA 1521消防安全员的职业资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消防组织内部负责消防员安全和健康的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要求,以及承担事故救援现场的安全责任人员的职业要求。

《NFPA 1403实体火灾训练程序要求》。该标准针对实体火灾训练的整个实施过程,提出了一套通用的行动指导和基本规程体系,以确保有效生成预期的火场,并确保这种活动所涉构筑物以及周边环境的安全性,使消防员在这个过程中所面临的安全和健康风险降至最低程度。该标准给出了参与实体火灾训练的消防人员必须具备的先期知识和技术资质,训练场地及其中所置物品的准备,点火的动作要求,安全员的职责,紧急疏散通道的设置,训练记录和报告。具体的安全规定包括在进行实体火灾训练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制订正式的(书面的)安全保障工作计划、点火前工作预案、紧急医疗救护预案,设立快速干预小组,真正点火前进行实地考察,确认燃料的具体种类,告知受训者多个逃生通道或出口的所在,对火灾环境的温度变化进行监测,等等。标准特别提出禁止点燃任何燃烧性质未知或者可能失去控制的物质,禁止在非专用的建筑物中使用易燃易爆液体,在专用建筑物中限制易燃易爆液体的使用量。

《NFPA 1002消防车驾驶员和操作员职业资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驾驶和操作消防车的消防员在紧急以及非紧急状况下所应满足的最低专业资质要求,主要针对从事以下工作的消防人员:消防应急车辆驾驶员、泵操作员、云梯操作员、舵柄操作员、林地消防车操作员、飞机救援和灭火装备操作员、移动供水车操作员。该标准要求对消防车辆的系统和部件进行定期的测试、检查和性能维护,驾驶员和操作员应具备安全使用车辆设备的先期知识和技能。

《NFPA 1451消防车辆操作训练方案》。该标准规定了针对车辆(包括私家车辆)驾驶和操作的人员所进行的训练应满足的要求,规定了消防局建立安全驾驶规章所应涵盖的训练组织程序、车辆维护、装备缺陷检查等方面的要求。

《NFPA 1911服役消防车辆的检查、测试、维护和退役标准》。该标准给出了确保消防车辆妥善维护和使用,保持安全运行状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