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筑防火构造与设施
4.1 建筑防火构造
4.1.1 防火墙
防火墙是指用具有4h(高层建筑为3h)以上耐火极限的非燃烧材料砌筑在独立的基础(或框架结构的梁)上,以形成防火分区,控制火灾范围的部件。它可以根据需要而独立设置,也可以把其他隔墙、围护墙按照防火墙的构造要求砌筑而成。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其中,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制,如图4-1所示。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底面基层。
图4-1 防火墙与屋面连接处的构造
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0.4m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0.5m以上。其他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构层的底面。如图4-2所示。
图4-2 防火墙高度
在建筑设计中,如果在靠近防火墙的两侧开窗,如图4-3所示,发生火灾时,从一个窗口窜出的火焰,很容易烧坏另一窗户,导致火灾蔓延到相邻防火分区。所以,防火墙两侧开的窗口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2m。此外,还应当尽量避免在U形、L形建筑物的转角处设防火墙,否则,防火墙一侧发生火灾,火焰突破窗口后很容易破坏另一侧的门窗,形成火灾蔓延的条件。但是,必须设在转角附近时,两侧门窗口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
图4-3 防火墙的平面布置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m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耐火极限。如图4-4所示。
图4-4 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的防火墙要求
如图4-5所示,当建筑物的外墙为不燃烧体时,防火墙可以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但装有固定窗扇的乙级防火窗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可不限制。
图4-5 防火墙的设置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h的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行关闭。有些国家则要求防火墙上不得安置任何玻璃窗,并对不同隔墙上镶嵌丝玻璃的面积作了具体的规定,见表4-1。
表4-1 防火墙及隔墙上开口的允许面积
注:1in=0.0254m。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果必须穿过,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且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防火墙的构造应使防火墙任意一侧的屋架、梁、楼板等受到火灾的影响而破坏时,不致使防火墙倒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