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平面布置
(1)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注:1.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2.除麻纺厂房外,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纺织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0.5倍,但厂房内的原棉开包、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分隔,需要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3.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造纸生产联合厂房,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5倍。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湿式造纸联合厂房,当纸机烘缸罩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完成工段设置有效灭火设施保护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谷物筒仓工作塔,当每层工作人数不超过2人时,其层数不限。
5.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卷烟生产联合厂房内的原料、备料及成组配方、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辅料周转、成品暂存、二氧化碳膨胀烟丝等生产用房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当工艺条件许可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其中制丝、储丝和卷接包车间可划分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工艺要求确定。但制丝、储丝及卷接包车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厂房内各水平和竖向分隔间的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员少于10人时,该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2)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除另有规定外,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注:1.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防火墙分隔,其中甲、乙类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内桶装油品仓库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煤均化库,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
4.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5.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2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三级耐火等级粮食平房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3000m2,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m2。
6.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库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
7.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按《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的有关规定执行。
(3)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3-2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表3-3的规定增加1倍。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6)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7)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②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③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④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表3-3和上述第(3)条的规定。
(8)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9)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等标准的规定。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10)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11)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确定。
②当建筑功能以仓储为主或建筑难以区分主要功能时,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仓库的规定确定,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确定。其中,当分拣等作业区釆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且符合下列条件时,除自动化控制的丙类高架仓库外,储存区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和储存区部分建筑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可按表3-3(不含注)的规定增加3倍。
③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丙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④储存丁、戊类物品且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⑤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不应设置铁路线。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的丙、丁、戊类厂房(仓库),其屋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采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