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平面布置
(1)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
厂房和仓库不应与民用建筑合建在同一座建筑内。
(2)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②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③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④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⑤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4)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1A条的规定;
②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6.2.2条的规定。
(5)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6)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7)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②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8)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层、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个厅、室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②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③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9)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居住部分与非居住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实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②为居住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规定进行分隔。
③居住部分和非居住部分的其他防火设计,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应分别按照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