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财务与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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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的核算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还没有到期、尚未兑现的票据。这里所说的应收票据是指应收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指一种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按是否带息分为带息商业汇票和不带息商业汇票。

为了反映并监督应收票据的取得和收回等经济业务,企业需设置“应收票据”科目,并按照商业汇票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应收票据”科目的借方登记取得的应收票据的面值和计提的应收票据利息,贷方登记到期收回票据;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价值和应计利息。

(一)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

带息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见表2-12。

表2-12 带息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链接实例2-20 2018年5月1日,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一批商品,货款为10000元,增值税1600元,收到乙企业的商业汇票一张,期限为6个月,票面利率为5%。

 (1)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1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00  

(2)9月30日,计算票据利息

票据利息=11600×5%×5÷12=241.67(元)

借:应收票据 241.67    

  贷:财务费用  241.67  

(3)票据到期收回货款

应收金额=11600+11600×5%×6÷12=11890(元)

2018年计提的票据利息=11600×5%×1÷12=48.33(元)

借:银行存款 11890    

  贷:应收票据  11841.67  

    财务费用  48.33  

(二)不带息应收票据的核算

不带息商业汇票,是指商业汇票到期时,承兑人仅需按票面金额(即面值)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汇票。不带息的应收票据具体账务处理见表2-13。

表2-13 不带息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链接实例2-21 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货款为200000元,增值税32000元,款项尚未收到,商品已发出。

 A公司做会计处理如下。

(1)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23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销项税额) 32000  

(2)14天后收到B公司寄来一份3个月期的面值为232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欠款

借:应收票据 232000    

  贷:应收账款  232000  

(3)3个月后,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票面金额232000元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232000    

  贷:应收票据  232000  

(三)应收票据贴现的核算

链接实例2-22 2016年4月21日,某企业持所收取的出票日期为1月20日、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500000元的无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银行贴现,贴现企业和承兑企业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银行年贴现率是8%。

 到期日是7月20日,贴现天数=9+31+30+20=90(天)

贴现息=500000×8%×90÷360=10000(元)

贴现净额=500000-10000=490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90000    

  财务费用 10000    

  贷:短期借款 500000  

注: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由于其承兑人的不同,其到期收回款项的可靠程度不同,因此主票据背书转让时就有带追索权与不带追索权之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一般都带追索权,只有到期时票据权利才终止。票据权利终止时的会计处理:

借:短期贷款

  贷:应收票据

(四)应收票据收回和背书转让

1.应收票据的收回

2.应收票据的转让

应收票据持有期间,企业可以将持有的票据背书转让,用以购买商品或劳务。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需按票面金额结转,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但在票据到期时,如果票据的签发人无力支付票款,则背书人应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