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 国外常用法规和标准
随着我国对外交流的日益增多,不论是国内的引进工业装置或在国外承建的工业装置,只要涉及锅炉及压力容器,业主都会提出拟采用的国外规范或标准。
(1)美国压力容器规范和标准
1914年,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理事会通过了《锅炉压力容器规范》(ASME)(Boiler&Pressure Vessel Code),它完全是根据生产实践需要,从无到有,积累了一个世纪的宝贵经验,逐步完善而形成的,该规范一直在不断发展、不断完善,是当今世界上包含类型最多的、规模最庞大的、内容最丰富的锅炉及压力容器规范,为众多国家所参照、仿效的权威性规范。
美国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标准体系见图0-3。
图0-3 美国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标准体系图
(2)日本压力容器规范和标准
①日本锅炉压力容器的法规和标准是一比较复杂的“分散型”体系。
②由于日本的强制性法规和标准不统一,表现方式各不相同,为了使标准和各自的法令、规定一致,尽可能相互通用,剔除重复检查,实行有效的认证体制,提出了压力容器JIS标准和强制性法规上技术基准的整合,新的压力容器JIS标准体系于2003年9月30日颁布实施,形成了JIS8265和JIS8266标准,组成了新的压力容器JIS标准体系。
日本有两个省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劳动省主管锅炉和固定式压力容器;通产省主管高压气体设备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劳动省委托锅炉协会(JBA)、通产省委托高压气体保安协会(KHK)代管,实现了政府立法监督、政府授权民间协会进行管理。
(3)英国PD5500《非直接火压力容器》
为了在欧共体承压设备指令实施之前,欧盟有统一的承压设备标准,经过专家努力,制定了统一的欧盟标准,如EN13445(非受火压力容器)、EN13480(金属制工业管线)、EN12952(水管式锅炉)和EN12953(锅壳式锅炉),按照欧盟协议,统一标准EN13445发布后,相应国家标准必须取消,因此,英国的国家标准BS5500就被迫改为PD5500(A Published Document)。
(4)德国压力容器规范和标准
1)德国AD《压力容器规范》:AD《压力容器规范》属于德国压力容器规范。该规范在国际压力容器规范中有独特的地位,既不同于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压力容器规范,也不同于英国标准(BS)压力容器规范。AD规范有其特有的材料标准体系、设计计算参数和焊接工艺评定要求。
AD规范将压力容器按许可操作压力P(bar,1bar=105Pa)、空间容积I(L)和压力与容积的乘积PI划分为7个组别,分别用Ⅰ组、Ⅱ组、Ⅲ组、Ⅳ组、Ⅴ组、Ⅵ组、Ⅶ组表示。其中Ⅰ组的压力最低,Ⅶ组的压力最高。
2)德国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德国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属于德国国家标准中的压力容器标准。
德国AD《压力容器规范》和TRB《压力容器技术规程》是世界公认的压力容器行业的权威标准规范之一。
(5)欧共体承压设备指令PED(97/23/EC)
对于工作压力大于0.5bar的锅炉、压力容器、管道、承压附件(阀门、压力计等)和安全附件(安全阀、爆破膜等),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1997年5月通过强制性法规——承压设备指令(Pressur Equipment Directive 97/23/EC,PED),于1999年11月29日正式生效,并于2002年5月29日起强制执行。从那时起,未经欧共体指定授权机构认证的制造厂商、不带CE标志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欧共体市场。
PED的意义是用一个统一的认证方案代替各个国家原有的规则,它对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和符合性评审要求适用于欧共体的所有成员国。符合性评审由欧共体指定的授权机构(Notified Bodies)执行。CE标志是一种象征,获得CE标志的产品表明符合有关指令的要求,并可以自由地进入欧洲市场。
承压设备指令共有21章,主要内容有:①范围和定义;②市场监督;③技术要求;④自由流通;⑤符合性假设;⑥技术标准和规程的常设委员会;⑦承压设备常设委员会;⑧安全条例;⑨承压设备分类;⑩符合性评审;材料的欧洲批准;授权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用户检验机构;CE标记;非法CE标记;成员国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执行本指令的当局互相合作,并向委员会提供信息,帮助实现本指令的功能;引起拒绝和限制的决定;废除;更换和过滤条款;本指令接受者。
另有7个附录:①基本安全要求;②符合性评审表;③符合性评审程序;④确定第12章授权机构和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的最低准则;⑤按第14章确定用户检验机构的准则;⑥CE标记;⑦符合性声明。
PED按照设备的形式(容器、管道、附件)、流体(气体、液体、蒸气)的性质(根据危险程度分为两组)、最大工作压力、容积或公称直径将压力容器分为Ⅰ、Ⅱ、Ⅲ、Ⅳ四类。
PED认证主要内容:①设计;②材料;③焊接;④无损检测;⑤产品最终评定;⑥质量保证体系。
其中永久性连接(焊接)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根据合适的工艺规程来完成。对Ⅱ、Ⅲ、Ⅳ类承压设备,工艺规程和人员必须由授权机构或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学历、职称、职业上岗三证)。
承压设备永久性连接(焊接)的无损检测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实施。承担Ⅲ、Ⅳ类承压设备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由成员国按第13章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