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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专利申请文件的填写

2.3.1 请求书

请求书是由申请人填写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制的统一表格。请求书有3种: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下面以“发明专利请求书”为例逐栏说明,其中也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和外观设计请求书的内容。

(1)第①、②、③、④、⑤、⑥栏:由国家知识产

权局填写

(2)第⑦栏:发明名称(或实用新型名称、使用外

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①请求书中的发明创造名称应当与说明书以及其他各种申请文件中的发明创造名称一致。

②发明或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③发明创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

发明名称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④外观设计的名称,应当具体、明确地反映该产品所属的类别。一般不超过20个字。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通常应当避免以下情形:a.含有人名、地名、国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b.概括不当、过于抽象的名称,例如“文具”、“炊具”、“建筑用物品”等;c.描述技术效果、内部构造的名称,例如“节油发动机”、“装有新型发动机的汽车”等;d.附有产品规格、大小、规模、数量单位的名称,例如“21英寸电视机”、“一副手套”等;e.以外国文字或无确定中文意义的文字命名的名称,例如“克莱斯酒瓶”,但已经众所周知并且含义确定的文字可以使用,例如“DVD播放机”、“LED灯”、“USB集线器”等。

(3)第⑧栏:发明人[见1.3.1(1)]

①真实姓名。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

②多个发明人。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多个发明人的,如果排列次序有先后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注明顺序,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按先左后右、再自上而下次序排列。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

③改正发明人姓名。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④发明人死亡。发明权不能继承、转让,发明人死亡的,仍应注明原发明人姓名,但是可以注明死亡,例如:“某某某(死亡)”。

⑤不公布发明人姓名。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要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当在本栏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如果发明人中有人愿意公布姓名,有人不愿意时,将愿意公布姓名的填入本栏,在其后填上“其他人请求不公布姓名”。

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专利申请单行本、专利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

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⑥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

(4)第⑨栏:第一发明人国籍、居民身份证号码

请如实填写。

(5)第⑩栏:申请人

①姓名或名称。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②申请人是单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改正请求书中所填写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提交补正书、当事人的声明及相应的证明文件。

③申请人是自然人。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可以是多个个人),应当写明申请人的真实姓名,不能用笔名或者化名,也不能含有学位、头衔等不属于人名的部分。外国人姓名的中文译名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

④国籍或注册国家(地区)。可以用国家或地区全程,也可以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国。

⑤详细地址。申请人的地址应当写明省、市以及邮件可以迅速送达的详细地址(包括邮政编码)。一般不能用单位名称代替地址,例如:不允许以“××学院”作为地址。一个地址内有多个单位的,除写明地址外还应写明单位名称。

⑥多个申请人。有多个申请人的,应当如实填写,申请人一栏不够用时,应当使用附页。

⑦电话、电子邮箱。为了便于国家知识产权局联系到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人电话、电子邮箱。

(6)第栏:联系人

①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是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填写联系人,联系人是代替该单位接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收件人。联系人应当是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必要时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出具证明。

②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申请人为个人且需由他人代收专利局所发信函的,也可以填写联系人。联系人只能填写一人。填写联系人的,还需要同时填写联系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

③申请人委托或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若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指定了联系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文件将送交指明的联系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不指定联系人。

(7)第栏:代表人

在专利审批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只与代表人联系,代表人应当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件或将其复印件转送其他申请人。

①第一署名申请人。申请人有两人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在本栏内没有申明,则以第一署名申请人为代表人。请求书中另有声明的,所声明的代表人应当是申请人之一。

②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除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外,代表人可以代表全体申请人办理在专利局的其他手续。“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包括: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优先权或者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撤回优先权要求,放弃专利权等。

直接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应当由全体权利人签字或者盖章。

(8)第栏:专利代理机构

只有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才需要填写本栏目。

①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机构代码。

②专利代理人。在请求书中,专利代理人应当使用其真实姓名,同时填写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2人。

(9)第栏:分案申请(见2.2.2.2小节)

①原申请号。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本栏内填明原申请的申请号。

②国际申请号。如果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所填写的原申请的申请号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

③分案申请号。对于已提出过分案申请,申请人需要针对该分案申请再次提出分案申请的,还应当填写所对应的分案申请号。

④原案申请日。提出分案申请的应当在本栏内填明原案申请的申请日。原申请的申请日即为分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填写有误,补正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发出重新确定申请日通知书。

分案申请享有原申请(第一次提出的申请)的申请日,如果原申请有优先权要求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的优先权日。

⑤上述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审查员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

(10)第栏:生物材料样品

本栏只有发明专利请求书才有。当发明涉及生物材料样品并且需要对生物材料样品进行保藏时,才需要填写本栏。

①保藏单位。保藏单位应当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生物材料样品国际保藏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②保藏日期。保藏日期应当在申请日之前或者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当天。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保藏通知书。

③保藏编号。申请人在上述单位保藏生物材料以后,可以获得保藏编号。申请人如果因为提交菌种保藏的手续是在申请日办理的,因而无法将保藏编号填入请求书中时,可以在请求书上先填上保藏单位和保藏日期,然后在4个月之内以书面补正形式提交保藏编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保藏编号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④分类命名。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

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涉及生物样品并需要保藏的专利申请,除需要在请求书中填明保藏单位、地址、保藏日期、保藏编号和分类名称,还要在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的保藏证明和生物材料存活证明。申请人未提交生物材料存活证明,又没有说明未能提交该证明的正当理由的,该生物材料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

(11)第栏:序列表

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的,应当勾选此栏。

(12)第栏:遗传资源

发明创造是依赖于遗传资源完成的,应当勾选此栏。还应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对于未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将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申请被驳回。

(13)第栏:要求优先权声明(见1.4.1优先权)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未提出书面声明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①原受理机构名称。写明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受理国或受理局(《巴黎公约》成员组成的国际组织专利主管机构,例如欧洲专利局)。

受理国或受理局可以用国家或局的简称填写,例如中国、欧洲专利局;也可以用国际标准国别代码填写,例如CN、EP。要求本国优先权的,不得省略受理国名称,不得填写成“我国”,而应当填写“中国”或“CN”。

②在先申请日。由在先申请的受理局确定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日应当用阿拉伯数字按照年、月、日顺序填写,例如2015-10-9。

③在先申请号。由在先申请的受理局确定的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申请号应当用按照在线申请的受理国或受理局给予的形式填写。

注意:①要求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填明每一项在先申请的受理国(局)、申请日和申请号。

要求多项优先权而在声明中未写明或者错一项或者两项内容,而申请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该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审查员发出办理手续补正通知书,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视为未要求该项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通知书。

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以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时间判断基准,即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日是在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出的。

②优先权要求费。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日起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优先权的项数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14)第栏: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

□已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已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有上述情况的应当在“□”中打钩。如果申请时没有勾选,以后不允许补交声明。

①期限。提出上述声明的,应当自申请日期2个月内提交证明材料。

②证明材料。国际展览会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展览会主办单位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展览会展出日期、地点、展览会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展出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学术会议和技术会议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组织会议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出具。证明材料中应当注明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会议的名称以及该发明创造发表的日期、形式和内容,并加盖公章。

注意:尽管有对新颖性的这种宽限规定,但是申请专利以前公开发明创造内容,对发明人、申请人进行专利保护还是很不利的。申请人应当尽量避免在申请以前公开发明创造内容。

(15)第栏:保密请求(见2.6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

申请人认为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涉及国防利益以外的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申请人也可以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公布准备之前,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之前),在请求书上勾选“□”,并提交有关部门确定密级的相关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

(16)第栏:声明本申请人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本发明专利的同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

①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填写此栏。

若没有勾选“□”,依照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即无法通过放弃先获得的且尚未终止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获得该发明的专利权。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②提出此声明的时间。该声明只有在申请的同时提出,不能在申请之后提出。

③无需提交单独的声明。提出此声明时只需勾选“□”,不需要提交单独的声明。

(17)第栏:请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见3.1.3发明专利申请公布阶段)

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的,应当勾选“□”。若勾选“□”,则不需要再单独提交“发明专利请求提前公布声明”。

(18)第栏: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

①申请人提交的文件或附件,清单上未列出的,可以补写在后面。

②文件提交情况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的文件核实情况为准。

③当申请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表时,除在申请文件的说明书中有该表之外,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的同时提交与该序列表相一致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如提交记载有该序列表的符合规定的光盘或者软盘。

(19)第栏:全体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①申请人是个人。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亲自签字或盖章。多个申请人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②申请人是单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

③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印章,并同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规定格式的专利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盖章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姓名或名称一致,并且应当清楚,不得复印,不得代签。

(20)当专利请求书的发明人、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内容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2.3.2 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发明或实用新型说明书内容的简要概括。

(1)4个“不”

摘要具有法律效力,摘要是说明书记载内容的概述,它仅是一种技术信息。摘要的内容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摘要应当满足的要求

①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术方案为主;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②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提供或者由审查员指定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该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的一幅。

③摘要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cm×6cm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④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并且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⑤摘要文字部分出现的附图标记应当加括号。

(3)摘要附图

摘要附图应当是说明书附图中最能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一副附图。

2.3.3 说明书

2.3.3.1 说明书的实质要求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①说明书披露的技术内容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

②清楚。主题明确;表述准确。

a.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b.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③完整。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④能够实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2.3.3.2 说明书的组成部分和顺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附图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说明书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节约说明书的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附图(如果有附图)放在最后。

注意:①发明专利申请包含一个或者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说明书应当包括符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序列表。申请人应当将该序列表作为说明书的一个单独部分提交,并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规定提交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②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必须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1)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

①必须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字数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最多40个字(如化学领域);

②应当清楚、简要、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③应当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能采用自造词;

④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商品名称、商业性宣传用语;

⑤写在说明书首页正文的上方居中位置。发明名称与说明书正文之间应当空一行。

(2)技术领域

用一句话说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IPC)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

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背景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3)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通常对背景技术的描述应包括3方面内容:

①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②引证文件。说明书中引证的文件可以是专利文件,也可以是非专利文件,例如期刊、手册和书籍等。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标题和详细出处。

③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

本部分应当清楚、客观地写明以下3方面内容。

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撰写:针对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用正面的、尽可能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可以列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问题,但是同时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解决这些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当一件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说明书中列出的多个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当都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相关。

②技术方案。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核心是其在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在技术方案这一部分,至少应反映包含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还可以给出包含其他附加技术特征的进一步改进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中记载的这些技术方案应当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相应技术方案的表述相一致。一般情况下,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然后,可以通过对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③有益效果。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说明: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有益效果的撰写方式:有益效果可以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结构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或者采用上述方式的组合。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不得只断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有益的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

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5)附图说明。

发明说明书根据内容需要,可以有附图,也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说明书必须有附图。附图和说明书中对附图的说明要图文相符。文中提出附图,而实际上却没有提交或少交附图的,将可能影响申请日。

①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②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

③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例如,一件发明名称为“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专利申请,其说明书包括四幅附图,这些附图的图面说明如下:

图1是燃煤锅炉节能装置的主视图;

图2是图1所示节能装置的侧视图;

图3是图2中的A向视图;

图4是沿图1中B—B线的剖视图。

(6)具体实施方式

①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判断范围

具体实施方式对于充分公开、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支持和解释权利要求都是极为重要的,但是“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发明,要从说明书的整体内容来判断,而不仅仅依据具体实施方式的内容。《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包括: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质审查中,当说明书因公开不充分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时,属于《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若仅仅存在不满足《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缺陷,则不属于可以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驳回的情形。如果说明书中存在用词不规范、语句不清楚缺陷并不导致发明不可实现,那么该情形属于《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所述的缺陷,审查员不应当据此驳回该申请。此外,《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中不包括说明书摘要不满足要求的情形。

说明书应当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进行说明。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对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描述应当详细,使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②实施例

实施例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的举例说明。实施例的数量应当根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所属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状况以及要求保护的范围来确定。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至少两个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相对于背景技术的改进涉及数值范围时,通常应给出两端值附近(最好是两端值)的实施例,当数值范围较宽时,还应当给出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涉及技术方案的部分已经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说明书就不必在涉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复说明。

③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④对于方法的发明的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⑤具体实施方式应当足够详细描述什么?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发明或实用新型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⑥对照附图描述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注意的问题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2.3.3.3 说明书的一般要求

①说明书中要保持用词一致。要使用该技术领域通用的名词或术语,不要使用行话,但以其特定意义作为定义适用的,不在此限。

②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包括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必要时可以在括号内同时标注本领域公知的其他计量单位。

③说明书中可以有化学式、数学式,但不能有插图,说明书的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的后面。

④在说明书的题目和正文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例如“最新式的……”“世界名牌……”;不能使用不确切的语言,例如“相当轻的……”“……左右”等;不允许使用以地点、人名等命名的名称,例如“×××式工具”;商标、产品广告、服务标志等也不允许在说明书中出现。

⑤说明书中不允许存在对他人或他人的发明创造加以诽谤或有意贬低的内容。

⑥涉及外文技术文献或无统一译名的技术名词时要在译名后注明原文。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并不得使用“如权利要求……所述的……”一类的引用语,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3.3.4 说明书附图的要求

①说明书附图应当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不得着色和涂改,不得使用工程蓝图。

②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

③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但应当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程度。附图的周围不得有与图无关的框线。附图总数在两幅以上的,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该编号应当标注在相应附图的正下方。

④附图应当尽量竖向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图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⑤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申请文件中表示同一组成部分的附图标记应当一致。

⑥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各个细节,以能够满足复印、扫描的要求为准。

⑦同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外,不得含有其他注释。附图中的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⑧流程图、框图应当作为附图,并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一般不得使用照片作为附图,但特殊情况下,例如,显示金相结构、组织细胞或者电泳图谱时,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

⑨说明书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写页码。

2.3.4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2)权利要求的类型

①按照保护对象的不同,权利要求可划分为:产品权利要求(产品、设备)和方法权利要求(方法、用途)。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②从撰写形式上,权利要求可划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2.3.4.1 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1)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①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当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时,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被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

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和装置,……”这种引用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是并列的独立权利要求,而不能被看作是从属权利要求。

②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即其包含有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实质上不一定是从属权利要求。例如,独立权利要求1为:“包括特征X的机床”。在后的另一项权利要求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机床,其特征在于用特征Y代替特征X”。在这种情况下,后一权利要求也是独立权利要求。

(2)从属权利要求

从属权利要求是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由于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所以其保护范围落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

2.3.4.2 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①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编号前不得冠以“权利要求”或者“权项”等词。

②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各段之间不得使用句号。

③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必要时也可以有表格,但不得有插图。

④使用的科技术语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保持一致。除绝对必要外,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⑤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⑥通常,权利要求中包含有数值范围的,其数值范围尽量以数学方式表达,例如,“≥30℃”、“>5”等。通常,“大于”、“小于”、“超过”等理解为不包括本数;“以上”、“以下”、“以内”等理解为包括本数。

⑦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和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开放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包含”、“包括”、“主要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解释为还可以含有该权利要求中没有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封闭式的权利要求宜采用“由……组成”的表达方式,其一般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方法步骤。

(1)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①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除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外,仅需写明那些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密切相关的、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例如,一项涉及照相机的发明,该发明的实质在于照相机布帘式快门的改进,其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只要写出“一种照相机,包括布帘式快门……”就可以了,不需要将其他共有特征,例如透镜和取景窗等照相机零部件都写在前序部分中。

②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写明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部分,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中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中的技术特征一起,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限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2)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①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例如,一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成:“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②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a.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b.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是指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例如,某申请的权利要求为:

1.一种A装置……。

2.根据权利要求1所属的A装置……。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A装置……。

其中权利要求3为多项从属权利要求。此时权利要求3只能采用“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这样择一方式引用,而不能采用“根据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的表达方式。且在后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不得引用在前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

2.3.5 外观设计图片、照片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2)视图的名称及其标注和数量

申请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关视图,以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①视图的名称。视图的名称包括:六面正投影视图(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立体图、展开图、剖视图、剖面图、放大图、变化状态图、参考图等。

a.主视图:主视图所对应的面应当是使用常朝向消费者的面或者最大程度反映产品的整体设计的面。

b.参考图:参考图通常用于表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场所等。

②视图的标注要求

a.各视图的视图名称应当标注在相应视图的正下方。电子申请的视图名称应通过电子申请的客户端填写,不应直接显示在视图中。

b.成套产品,应当在其中每件产品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套件”字样。例如,对于成套产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视图,其视图名称为:套件4主视图。

c.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应当在每个设计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设计”字样。例如,设计1主视图。

d.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对于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交各构件的视图,并在每个构件的视图名称前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并在编号前加“组件”字样。例如,对于组件产品中的第3组件的左视图,其视图名称为:组件3左视图。

e.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其显示变化状态的视图名称后,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标注。

③视图的数量

a.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或几个面的,应当至少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省略视图的原因。

注意:对于立体产品,应当提交的足够的视图以清除显示其三维形态,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时提交立体图。如果申请人补交立体图,则会因修改超范围而违反《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b.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的,应当提交两面正投影视图。

(3)图片的绘制

①图片应当参照我国技术制图和机械制图国家标准中有关正投影关系、线条宽度以及剖切标记的规定绘制,并应当以粗细均匀的实线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不得以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点划线等线条表达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表示细长物品的省略部分。图面上可以用指示线表示剖切位置和方向、放大部位、透明部位等,但不得有不必要的线条或标记。图片应当清楚地表达外观设计。

②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绘制,但不得使用铅笔、蜡笔、圆珠笔绘制,也不得使用蓝图、草图、油印件。

③对于使用计算机绘制的外观设计图片,图面分辨率应当满足清晰的要求。

(4)照片的拍摄

①照片应当清晰,避免因对焦等原因导致产品的外观设计无法清楚地显示。

②照片背景应当单一,避免出现该外观设计产品以外的其他内容。产品和背景应有适当的明度差,以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

③照片的拍摄通常应当遵循正投影规则,避免因透视产生的变形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④照片应当避免因强光、反光、阴影、倒影等影响产品的外观设计的表达。

⑤照片中的产品通常应当避免包含内装物或者衬托物,但对于必须依靠内装物或者衬托物才能清楚地显示产品的外观设计时,则允许保留内装物或者衬托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