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中有东:前工业化时代的中英政治与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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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政体与人民

让我们再次回忆1559年英国议会的法令。它告诉我们施政权力是如何被构想出来的,以及人民在政体中的角色:权力是绝对的、单向的,并不存在反馈的可能性。此外,共和国也不能容忍迥然不同且个体化的主体。一个人的角色是由其传统群体中的成员关系所规定的,任何想要逾越的尝试就相当于是谋反叛乱。我们从这个法令里面看到的是一致性,在很多方面与廖偁的观点是一样的。对我们而言,更重要的是它与《利维坦》扉页插图将人民形象化的方式是一样的。

既然中国的宋代是没有贵族阶层的,当然也就不存在一个像议会那样为贵族特权辩护的机关。但是,我们确实可以看到对于那个时代的政府结构精心缜密的阐述,其中最为系统的讨论之一当数章如愚的《山堂考索》章如愚(生卒年不详,活跃于13世纪)是南宋时期的学者,相关事迹见《宋史·儒林传》,著有《山堂考索》,又名《山堂先生章宫讲考索》《山堂先生群书考索》《群书考索》等。史称其有文集行世,但今已散佚,惟存此书,为《四库全书》收录。全书分为四集:前集六十六卷,分为六经、诸子百家、诸经、诸史、圣翰、书目、文章、礼、乐、律吕、历数、天文、地理十三类;后集六十五卷,分官制、学制、贡举、兵制、食货、财用、刑法七类;续集五十六卷,分经籍、诸史、文章、翰墨、律历、五行、礼乐、封建、官制、兵制、财用、诸路、君道、臣道、圣贤十五类;别集二十五卷,分图书、经籍、诸史、文章、律历、人臣、经艺、财用、兵制、四裔、边防十一类;是一部涉猎广泛的类书。——译注。章如愚于1196年登进士第,也曾担任不同部门的官职。他的《山堂考索》是对政府中若干重要议题的百科全书式的评述,也是对法律和行政管理的不同方面的历史考察。由于准备科举考试的士子们经常参阅这本书,我们可以认为章如愚的观点就是当时的主流。Peter Bol, “The Rise of Local History: History, Geography, and Culture in Southern Song and Yuan Wuzhou”, Harvard Journal of Asiatic Studies 61: 1, 2001, 37–76, reference, p. 64.

在统治者、国家以及人民的相关讨论中,章如愚和霍布斯一样,都认为政府来源于人民要存活于自然的需要,由此也产生了社会组织和领导者的必要性。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章如愚的思想体系中,并没有一个至高无上之神明的角色。章如愚将人类的生产生活视为自然过程(natural process)——所谓“天地”——自然而然的安排。因为人民是天地的一部分,所以天地的自然秉性赋予社会以目标,也就是生活的提升。这种简单的标准导向了一种道德律令,而这种道德律令是建立在公与私的区分之上的:“惟职当于事则知所以为民,职浮于事则徒知所以自为而已。”(宋)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台北:新兴书局,1969年,第29卷,第1086页。

章如愚对于公与私的区分源自养育保护人民生活的道义责任。由于诉诸上帝之可能性的缺席,权力的合法性就只能根据是否符合自然所显示出来的倾向或秉性(即“天地之心”),也就是生产生活来证明。如果一个人被国家授予了施政权,并且挪用这种权力来谋取个人私利,那么这种做法就与天地的自然秉性相悖,从而违反了公与私之间的区分。换句话来说,这种区分固有地存在于作为大众的人民与个体的私人生活的差异之中。章如愚的观点清楚地表明了以下几点:(1)存在一个比君王更为至上的标准;(2)对于作为大众的人民来说,违背自然的秉性(“心”)不论怎样都是有害的。由此得出结论,有利于单一个人的事物不应该与有利于人民的事物互相混淆,比如君王与各式各样的官员:


不知所本而君臣重于自奉,轻于为民,是岂天地之心哉?故夫无是事而立是职,无是实而有是名者,皆非也。《群书考索续集》,第二十九卷,第1086页。


道德与政治理念被隐含在自然的秩序之中,并且不需要有意识的上帝的任何作为。因而,国家是由“臣”(即官僚)与“民”(即缴税人)组成的,与宫廷不同。在这个躯壳之下,各式各样的官员的职责必须被清晰地辨明,所有的诉求都要着眼于什么才是对人民有利的。

宋代政治理论的一个优势是,它将与人民有关的统治者以及国家的角色自然化,因此为一个独立于皇家世系或宗教教义的政治理论提供了基础。鉴于缺乏更高一层的权力,国家并没有多少选择,而只能将其存在的理由置于“人民”之中:


盖君与臣为一心,臣与民为一体。设官分职凡以为民也。徒更其名与制而不计其民之便与否,是分扰臣民之体。《群书考索续集》,第二十九卷,第1087页。


此处,官僚理性主义的名实理论是与孟子的观点联系在一起的,孟子认为政府的目标应该是使人民得到实惠。很可能有人会质疑现实是否与修辞表述接近,但事实上宋代的政府在社会项目方面花费了大量工夫,这些社会项目是为了让穷人重新开始自立而设计的,目的是使他们能够重新纳税。甚至当政治家们不同意某项社会政策的时候,也从来没有人质疑过政府应该为穷人提供帮助这一信条。Ronald Egan, Word, Image and Deed in the Life of Su Shi.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 27–53.

同样的,财政政策的设计也是依据其应该使人民受益的观点。宋代的政府在汉帝国这个典范的基础上建立了义仓(Just Granary),意思是从公共税收中存储若干粮食。义仓的目标有二:(1)控制粮食的价格,以使农民可以从中获得适当的利润,普通的民众也不需要为获取粮食支付过高的价格。当粮价涨得过高的时候,义仓就会向市场投放若干粮食,以降低粮价;而当粮价跌得过低的时候,义仓也可以收购粮食,如此一来,市场上的供给减少,粮价就会回升。(2)作为穷人以及那些饱受自然灾害摧残之人的粮食来源。这个理论早在11世纪就已经有明确阐述了:


判三司户部勾院王琪言……且自第一至第二等兼并之家,占田常广,于义仓则所入常多;自第三至第四等中下之家,占田常狭,于义仓则所入常少。及其遇水旱,行赈给,则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济,中下之室寔先受其赐矣。损有余,补不足,寔天下之利也。(清)徐松,《宋会要辑本·食货六二》,台北:世界书局,1964年,第5958页。此处的引用要感谢王格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王琪拥有一个官衔,而不是像“大人”(Lord)那样的社会地位。这个官衔有其任期上的限制。王琪不可能一辈子都担任三司户部勾院这个官职。同样需要注意的是,义仓也并不是那种在中古时期的中国很常见的皇家或宗教的慈善行为。这是一个长期的政策,由国家经营管理,是要解决体制的问题。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家庭是按照收入水平被划分为不同的等级,而不是以社会阶层或职位为划分标准。这两者现在已经被区分开来了。这些等级并不承载社会地位,除非可以用金钱来购买。它们是判定税收水平的手段,因为税收体制是累进递增的——你赚的钱越多,你需要支付的就越多。

当全体居民都是依据收入水平而非继承头衔来划分的时候,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中民”(middle-income people)的概念。事实上,“中民”与“中家”(middle-income families)是宋代普遍使用的术语。雷蒙·威廉斯(Raymond Williams)曾对18世纪晚期英国的类似发展进行过描述。Raymond Williams, Keywords: A Vocabulary of Culture and Society.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pp. 51–52.从以上我们可知,“中产阶级”(middle class)并不是对于西方精英独一无二的表达,而是当社会不再以世袭头衔的传统群体为根据进行自我组织的时候,随此结构性原因而产生的。

在王琪拟定并得到采用的奏章之中,纳税人所支付的一部分赋税流入了义仓,这些盈余被用于在艰难时期帮助中等收入以及中等以下收入的家庭。王琪断言这个制度不仅会对穷人有利,而且会对所有人都有利,这是当下很多政治家都不一定能认同的观点。根据标准的儒家观点来判断,最有可能的是王琪假定,这种由国家提供的暂时性救济,将会帮助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的家庭恢复它们的生产力,这样一来,这些家庭就可以重新开始缴纳赋税,从而支撑那些可以使所有人受益的公共服务设施。显而易见,章如愚所描述的政体概念在原则上与宋代政治家们的施政设想相差无几。

有趣的是,王琪以身体为喻来表现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在这一点上,他与霍布斯相同。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这里的身体并不等同于君主个人。其原因现在已经很明确了:在宋代的中国,宫廷与国家在制度上截然不同。事实上,章如愚在其著作的一开始就从财政管理史的角度讨论了这种区分的起源。章如愚注意到,在周朝,宫廷支出与国家花费是可以“互换”(interchangeably)处理的,也就是说,彼时两者还没有被区分开来。直到汉代,对于自然资源的征课是由少府负责,而来自纳税人的税收则归司农所有对应原文为“山海地泽之税归少府,以供天子私用。公赋之入归大司农,以供国家经费。内外不相关。”见章如愚,《群书考索续集》,第四十五卷,第1181页。——译注。根据这种设置,宫廷不会向国家索要资金支持,国家因而可以建立起一个稳定的专项经费。对此,章如愚评曰:“此美意也!”《群书考索续集》,第四十五卷,第1181页。这的确不失为一个美好的主张,因为这种设置为君主与政体的分离创造了制度的基础,并形成了通过约束君主的收支来限制其权力的控制方式。宫廷与国家的分离还意味着在欧洲由君主操控的若干决策,比如职位任命,在中国都被归入了国家行政的施政权力之中。

正如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所注意到的,宫廷与国家的分离重新将人民界定为国家权力的客体,而不是居于社会高层地位之人的附庸。Dena Goodman, “Public Sphere and Private Life: Toward a Synthesis of Current Historiographical Approachesto the Old Regime”, History and Theory, Vol. 31, No. 1 (Feb., 1992), 1–20, reference, p. 4.那些曾为附庸的人再次成为个体,与国家的关系由法律界定。这样,国家就对纳税人有了责任,纳税人也享有了某种程度上的权利。章如愚关于政体的论述认识到了这一点,因为他注意到帝王与官员们有时候会滥用他们的施政权力,如此一来,整个国家机器就变得“皆非也”。

宋代的国家将这个问题视为系统性问题,因此建立起一个政府的分支机构,专门负责保护人民免于政府权力的滥用。这个分支机构的潜在前提是政府——包括帝王——内生性地容易犯错,因此,为了监察其他行政部门而设立一个独立部门十分必要。在汉代,例行监察的观念已经形成,这个机关即“御史台”,通常被误译为“检察机构”(Censorate)。Edward A. Kracke, Jr., “Early Visions of Justice for the Humble in East and West”, Journal of the American Oriental Society, Vol. 96, No. 4 (Oct. –Dec., 1976), 492–498, reference, p. 496.在柯睿格(Edward Kracke)的注释基础上,笔者贯常将其比作信息与整改部门(Department of Information and Rectification)。

除了检举权力的滥用以外,这个部门还有额外的工作,就是收集来自人民的怨言并予以回应。而后面这项职责则交给了登闻检院(the Grievance Offices)。《宋史》的《职官志》描述了这些官职的职责与权限。与女王给议会的法令一样,这篇文章可以告诉我们更多关于当时政府所构想的官方目标:


登闻检院,隶谏议大夫;登闻鼓院,隶司谏、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军期机密、陈乞恩赏、理雪冤滥,及奇方异术、改换文资、改正过名,无例通进者,先经鼓院进状;或为所抑,则诣检院。并置局于关门之前。《宋史》,第3782页。


中央政府分别建立了县乡级别、州郡级别以及国家级别的登闻检院。这个体制考虑到了一个事实,即绝大多数的纳税人并不能阅读或书写,因而设置了书吏来帮助那些不识字的人誊写请愿书。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这个体系可以被任何社会阶层的人所使用,柯睿格对此进行了说明:“总而言之,忽略其不足之处——缺陷的确是存在的——这个体系表明了对于政府官员疏忽失察或者不义行为的修正在方法上取得了实质进步。”Kracke, “Early Visions of Justice”, op. cit., p. 497.

这一制度改变了纳税人在政治上的地位。他们现在与官员们一样,可以通过揭露徇私枉法之事,或者举报官员的无能,或者提供认为当前政策不公平的理据,参与到政治之中。另外,宋代的纳税人拥有凭借自己的力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不论其社会背景为何。这些纳税人可以在公堂上对县令的判决提出申诉,甚至控告这个县令。这些纳税人还可以在政府治理中发表自己的看法,试图影响公共意见,即当时所谓“公议”或“公论”。当然,受过教育的人也可以通过在科举考试中的优秀表现而成为官员,从而参与到政府治理中去。屈超立,《宋代地方政府民事审判职能研究》,第39—40页,第1—13页。为了能够执行这些功能,宋代的纳税人需要拥有把施政权力想象成与社会等级分离开来的认知能力,否则这些纳税人将如何鼓起勇气才能对县令的判决提出申诉呢?

可供民众反馈的合法正规渠道的真实存在,是以多样化与个体化的主体的合法性为先决条件的。显而易见的是,如果朝廷颁布一个政令,而有人对其表示反对的话,这就代表了存在与官方不同的观点。实际上,登闻检院的职责是将那些多种多样的、持有异议的观点以正常的状态呈现出来。这一事实明显地体现在上达天听的请愿奏章不仅来自文武官员,还来自于“士民”。此处使用的“士民”既指有资格担任官职的受教育者,即“士”,也指代所有其他的纳税人,即“民”。这些士民很多都没有任何社会地位或其他特殊地位,怎会敢于质疑一个官员是否符合任职条件,甚至那些由朝廷颁布的政令呢?

关于人民拥有控告权的理论起源于上古时期,我们将在有关政治言论的相关章节来对其进行检验。与此处的讨论有着更为密切关联的是,宋代的政府很清楚地放弃了将佛学经典与圣王贤君的永恒教导作为论评国家政策的依据,取而代之的是采用强调依据事实的古典官僚理论。究其本性,事实是人人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自己的需求,只要他或她拥有足够的理由。以下由司马光(1019—1086年)所拟定的诏书便体现了上述设想。在司马光的诏书中,所有的纳税人,包括没有受过教育的农民,都被征求来呈递其所遭受的疾苦怨言:


诏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间疾苦……“四民之中,惟农最苦,寒耕热耘,沾体涂足,戴日而作……今者浚发德音,使畎亩之民得上封事。虽其言辞鄙杂,皆身受实患,直贡其诚,不可忽也。”《宋史》,第4168页。


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即使一个污泥满足的农民,也有权利向登闻鼓院控诉怨愤,因为他的怨言是建立在真实经验与亲身体验即事实之上的。社会地位也不再与对应试者的评估有关,此时的应试者均匿名参加考试,以便尽可能地消除对于应试者表现的评估中可能存在的身份考虑。

在这样一个帝国的内部,社会地位不能轻而易举地由出身状况来决定,施政权力也不能简单地通过血缘继承而得到。因此,对于中国的纳税人来说,把自己的主体地位建构成君王的附庸并没有多大的意义。纳税人需要将自己设想成可与国家进行多样互动的行动者:向官府提请民事诉讼,将怨言申诉至登闻鼓院,通过发表作品来参与争论,担任官职,甚至是在公共场所摇动具有政治意味的扇子(参见第四讲)。这些功能一般并不会与一个王朝统治之下的臣民有什么关系。